項目代建對監理機構履行監理義務的管理監督規定有哪些?
1、督促項目監理機構公正地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2、督促工程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未經業主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和各方申明的秘密;
4、督促項目監理機構妥善保管業主提供使用的設施物品,并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歸還業主;
5、監督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人員不得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作有關的報酬;
6、監督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監督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8、檢查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資料收集、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