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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財政扶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分析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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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的全球金融危機給實體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不斷加深,雖然我國政府果斷出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在財稅、信貸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但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小企業融資形勢依然嚴峻。本文闡述了中小企業在后金融危機時代的融資困境,根據中小企業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存在的機會,提出了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的方式和途徑,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了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創新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財政扶持國際經驗與借鑒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國中小企業發展報告(2007—2008)》的數據顯示,截止2006年底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8%,在繁榮經濟、促進增長、擴大就業、推動創新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GDP的58%、工業新增產值的75%、社會銷售額的59%、稅收的50.2%以及出口總額的63%均是由中小企業創造的,全國75%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也是由中小企業提供的。2008年末,隨著一場金融海嘯襲來,全球經濟進入了“寒冬”。
在這場金融海嘯和寒流的雙重沖擊下,我國的中小企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再次凸顯出來。從國內環境看,2009年第二季度,全國GDP增長2.9%,內需市場回升速度加快,步入了一個后金融危機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的生存狀態較金融危機開始時又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中小企業面臨內憂外患,內憂是主要矛盾,近兩年來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價格上漲、勞動力成本上升的問題逐步累積,使企業的盈利能力趨于惡化,銀行存在的問題和外部融資環境的欠缺使得銀行不愿意也不能提供貸款。因此如何使中小企業成為銀行合格的貸款者是我國目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面臨困境
(一)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2009年12月23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中國中小企業管理運營健康調查報告(2009)》,該報告顯示中國中小企業處于亞健康狀態(按照指標設計,滿分10分,8分以上為健康,5分以下為不健康),中小企業的平均健康指數為6。57分,同時中小企業的內部管理也屬于中下游水平。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得遵循審慎經營原則的銀行不愿意承擔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帶來的風險。中小企業自身缺陷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缺乏現代企業制度、混亂的產權結構、短期化的經營行為、不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市場競爭力不足、抗風險能力差、科學技術含量低、不合理的資金用途、缺失的誠信文化。尤其是針對那些高污染高能耗、兩頭在外的加工型企業,由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銀行很難以給予信貸支撐。
(二)缺乏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監會于2008年12月發布了《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建議銀行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求2009年6月末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完成專營機構的構建任務。雖然總行層面的專營機構建設工作由上述銀行如期完成,但是仍未完全實現中小企業業務在分支層面的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信貸審批等方面的獨立開展,甚至有一部分專營機構只是在公司業務部外單掛一塊牌子,人員和業務并未發生實質變化,很難有效開展中小企業業務的推進。
(三)中小企業板對改善中小企業融資作用有限
根據Weston和Brigham所提出的企業金融生命周期理論,自有資金以及風險投資是企業在初創期的主要資金來源,其直接融資多體現在成熟期。中國風險投資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中小企業板發債融資成本高,上市門檻較高,手續復雜,與廣大中小企業靈活快速的融資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規模相對較大,發展較為成熟的中型企業是上市的主體,小型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企業的外部融資渠道集中于銀行,隨之而來的違約風險也集中于銀行。
(四)擔保規模小、缺乏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
擔保規模小、缺乏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與企業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適應。廣大中小企業提升信用能力需要面向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的發展。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缺乏后續的補償機制,一般情況下在籌建之初只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民營擔保機構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因為受所有制歧視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因為尚未形成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較大地制約了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
二、我國財政扶持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與其弱質經濟本質的矛盾,即“強位弱勢”的巨大反差決定了中小企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各個方面的廣泛理解和支持。如英、美兩國對中小企業都曾實行過不干預政策,讓其自生自滅,但后來都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了強有力的扶持,尤其是克林頓時期政府對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的鼎力支持,為美國經濟帶來了十年的繁榮,進一步拉大了美國與歐盟國家和日本的距離,強化了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霸主地位。因此,財政介入中小企業融資,政府通過財政杠桿對中小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的實現。
(一)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國家先后設立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1999年至2002年,中央財政相繼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在2003年實施了《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后,中小企業科目由中央財政預算設立,并增設了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中央補助地方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十五”期間,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各類支持中小企業的專項資金共85億元;2007年,中央財政安排支持中小企業的專項資金比上年增長16.7%。同時許多省級財政設立了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專項資金,2006年安排資金達40億元;許多省級財政還出資或參股設立了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創業投資企業等。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5億元,增長25%;安排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12億元,增長20%;安排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及平臺式服務體系補助資金1。1億元。
(二)促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財政部在2001年下發《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2003年7月又專門出臺了《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支持力度。2009年中央財政下達10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資助330家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以鼓勵此類機構積極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繼續大力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小額擔保信貸業務。由于中小企業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融資難問題極大地制約了此類企業的發展。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在各行業面臨巨大生存困境的背景下,政府用財政資金資助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一方面擔保公司資金額得到了補充,增加了銀行的信心,另一方面使得銀行愿意將資金放給中小企業,其放大作用是非常可觀的。多年來被批評為混亂發展的擔保行業,由于融資性擔保行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正式確立,也有了監管的制度框架。
(三)實施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25%的所得稅率。為減輕小企業負擔,在新稅法中規定,對工業資產在3000萬元以下,員工100人以內,利潤在3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比其他企業優惠五個百分點。此外,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稅。
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從6%降至3%,數次調高部分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紡織、服裝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停止征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集貿市場管理費,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拓寬中小企業市場空間。為了有效利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財政部將于近期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加快開展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政府采購工作,推動各級政府將政府采購資金向中小企業傾斜。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我國財政給予了多種形式的支持。但是,我國財政體制目前處于由“生產建設型財政”向公共財政的轉型過程中,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尚需完善,在支持中小企業的融資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第一,在支持手段上,政策支持重視不夠,只重視了資金支持;第二,在支持方式上,對間接支持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重視不夠,只重視了直接支持;第三,在支持的內容上,對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與平臺建設的重視不夠,只重視了對某些企業、某些項目的支持;第四,在支持區域上,傾向于平均“用力”,對區域差異重視不夠;第五,在支持的管理上,重視支持的“給予”,對“支持”的監督管理重視不夠。
三、國外財政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體系
中小企業融資與生俱來的特殊性,離不開財政的支持。國際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特殊的財政支持,從而形成了一個相對完善的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的財政扶持系統,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財政支持提供了借鑒。
(一)財政扶持
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外國政府對中小企業主要是通過設立政府專項基金,制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專項補助。
德國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研究與技術政策總方案》等有關文件,以提高中小企業科研、技術開發和技術革新的能力,從而加快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同時設立專項科技開發基金,擴大資助中小企業科技開發。“示范中心”和“技術對口的訪問和信息計劃”由聯邦研究部建立,以在技術轉讓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幫助,提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動態,并幫助進行技術發行和技術引進。德國各級政府、金融部門和教育培訓機構聯手合作,建成了大量的高新技術企業孵化中心,擴建科研網絡,加強產學研聯合,在實踐中全國中小企業孵化系統逐步形成。通過撥專款實施政府資本參與計劃,幫助中小企業抵御市場風險;高新技術產業化和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化得到了推動和促進。2009年歐盟委員會批準了德國一項旨在幫助中小企業脫困的法案,使眾多中小企業解決了為應對當時金融危機而擴大研發規模所需的資金。該救助法案臨時修改了現有的德國企業創新法案———《中小企業研究與技術政策總方案》,為眾多身處困境的德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提供了資金幫扶。為此,德國財政部在編制次年預算的時候,特別增加了9億歐元,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
英國財政資助中小企業1931年《麥克米倫報告》出臺之后,英國政府立即著手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英國政府鼓勵小企業發展的一條重要途徑,是向小企業提供各種財政資助,為較之大企業在資金來源上更為困難的小企業解決投資發展問題。1945年英國工商業金融公司成立,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長期資本。自1981年起,英國政府開始實施“小企業信貸擔保計劃”,由政府向30多家金融機構對7。5萬英鎊以下的中期貸款提供貸款額80%的擔保,旨在扶持那些有可行性的商業計劃,卻因缺乏抵押或信用而得不到貸款的小企業。發展迅速的非正規投資市場以及風險投資基金的作用得到了政府的重視,并特別注重提供財政幫助給高新技術小企業。同時中小企業政策性投資基金由英國政府建立,中小企業在技術開發和創業過程中的融資困境得到了有效緩解。
(二)稅收支持
德國財政扶持中小企業。德國中小企業是指雇員500人,年營業額在5000萬歐元以下的工業、商業、手工業、服務性行業中的企業以及自由職業者。德國現有就業總人數的78%是中小企業雇員數,德國總投資的46%是中小企業投資,GDP的75%是中小企業所創造的價值,全部稅額的70%是由中小企業所交納的稅額。中小企業在促進德國經濟穩定、持久、快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政府在德國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給予了大力扶持。德國政府每年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預算資金約61億歐元。在預算安排上的專項列支情況,一是每年安排1億歐元用于政府向企業購置用品,企業咨詢服務的補助費,培訓業主,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會和商品交易會的補貼;二是為中小企業研究機構提供經費資助。三是聯邦政府出資或與州政府合股創辦政策性銀行,其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和融資服務。每年從稅收中安排一部分資金充實這兩家銀行的資本金,使其資本金從開辦時的10億歐元發展到現在的115億歐元(含資本金自我滾動發展的36億歐元,實際增資69億歐元),對中小企業融資的能力不斷增強。為應對此次金融危機,2009年6月,德國國會還通過了一項名為《減負法》的法案,該法案涉及中小企業營業稅、農業柴油稅以及養老金問題。2009年和2010年,營業額低于一定數值的中小型企業可不預交營業稅,而是等到客戶付了款后再繳納。同時德國每年撥款近10億馬克用于資助中小企業發展業務,將中小企業營業稅起征點從2.5萬馬克提高到了3.25萬馬克。
(三)財政在擔保領域的扶持
1999年英國工貿部建立了擔保企業基金,用于支持銀行和風險資本來滿足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債務和股本融資的需要;政府提供不超過50萬英鎊的地區風險資本基金給缺乏資金、但具有高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設立王子青年企業信托基金為年齡在14—30歲之間的年輕人提供創業機會。英國更加注重信用擔保,1981年英國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中小企業有了政府的擔保,可以從銀行獲得長期貸款,此貸款低于金融市場利率,由于政府提供政策性融資擔保,中小企業信貸融資得到了直接的支持。
日本政府全資或部分出資成立了為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機構,通過成立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信用擔保公司等,大大增加了中小企業從民間銀行獲得貸款的機會。美國聯邦政府的“美國進出口銀行”就是通過向中小企業出口商提供信用及風險擔保,同時向購買美國中小企業產品的外商提供直接或間接貸款來促進美國產品外銷的。
四、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財政扶持中小企業融資機制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為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題,各國的政府制定了各種扶持政策與資金援助計劃,鮮明地體現了政府的意圖,發揮政府的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促進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
(一)政府采購制度
在政府采購方面,一是加強對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認識。二是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確定一定比例或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1)將政府采購定單量劃出一定的比例(如20%)給予中小企業,也可以在政府采購定單中規定,大企業必須向中小企業分包一部分零配件和產品等。鼓勵大企業實行合同分包,帶動中小企業發展。(2)在商品和服務質量無明顯差別的情況下,可適度優先采購中小企業商品。鼓勵中小企業形成聯合型組織,提高競爭力,參與政府采購。(3)成立專門機構幫助中小企業贏21得政府采購合同。(4)在政府采購預算中確定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業產品和勞務的采購。(5)提高信息公開的規范化,并適當降低有關招標門檻,給中小企業更多參與競爭的機會。
(二)財政補貼政策
財政補貼政策指的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給予財政上的援助。具體做法,可以鼓勵居民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資,貼息給對市場前景看好、具有財源價值的生產和建設項目,補貼給用自有資金創建中小企業和對現有中小企業增加投資,從而啟動民間投資,促進經濟增長。
對中小企業新增員工的培訓、工資費用進行適當補貼,從而創造新增就業機會,擴大就業。對有成果的科學研究開發項目支出進行補助,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科技進步。扶持中小企業的各項財政補貼應遵循效率原則,確保各項資金的使用都落到實處。
此外,也可利用財政貼息杠桿,引導金融部門為中小企業注入生產經營資金,這樣不僅僅為中小企業降低了費用支出,也因其表現了政府對企業的支持態度使金融機構的貸款收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加大了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達到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中小企業發展銀行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其特點包括政府創立、政府參股或保證、不以盈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意圖,同時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政策性金融是財政支持的制度安排,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制度安排。中小企業發展銀行資金籌集渠道有四個,第一,政府的財政撥款;第二,將“中小銀行再貸款”資金安排等額劃撥給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其原屬中國人民銀行及所屬各大區分行、地市中心支行,每年主要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三,將郵政儲蓄上存入人民銀行的資金提取一定的比例;第四,發行政府擔保的金融債券,在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可以向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社會群體發行特種國債。由于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的服務對象具有分散的特點,為更貼近中小企業,方便開展業務活動,應通過設立分支機構,形成總行和分行模式。
(四)建立中小企業基金會
各地方政府應采取更加主動與積極的措施,徹底改變以往那種“為他人做嫁衣”的目光短淺的錯誤心態,在資金、市場環境、輿論等多方面支持當地的中小企業互助基金會、準備金等,盡快建立、規范運作起來。這些基金的墊底資金基本來源于政府撥款,由于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地方財政,在資金提供時很大程度上仍然通過與金融體系的風險共享等“杠桿放大效應”發揮作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成立中小企業基金會,設立中小企業專項基金,實現財政和金融的完美結合。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問題和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基金可建立三種:一是建立提供信用擔保給中小企業和提供保險與再保險給中小企業信用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二是建立用于資助中小企業創業、技術創新和風險經營、調整中小企業產品結構和科技成果產業轉化、技術改造項目貼息和資助中小企業社會化體系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是建立中小企業互助基金,加入金融互助基金的中小企業,只需交納一定會費,就可申請到數倍于會費的貸款額。
最后,國家應出臺相應的政策,引導各種資本進入擔保領域,對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基金,上級政府應為其配套一定比例的擔保基金,以共同扶持中小企業的融資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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