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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英美票據法中的確定原則
確定原則,是英美國家票據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項原則,這項原則要求票據上所記載的重要事項,即金額、時間和當事人,應當確定。確定的依據在于票據記載內容的本身,需要借助于票據記載以外的資料或證據加以補充、印證或計算的,不構成票據記載的確定。這項確定,在適用上不求絕對,但求合理。一項記載內容,是否已合理的確定,屬于事實問題,由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根據個案原則,分別認定。
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時間或當事人不確定,將對票據的基本屬性即流通性構成破壞,從而使票據從根本上喪失其法律效力。
一、金額確定
金額確定,這是票據流通的必然要求。金額不確定,收款人無從明白其所享有的權利,付款人無從知曉其付款責任,第三人更不知能否或怎樣接受這樣的票據背書。
票據金額的確定,首先是標的物的確定,票據是金錢證券,因此,票據上所記載的標的物只能是貨幣,任何貨幣以外的標的物如商品、勞務等的記載,都將構成票據金額的不確定,從而使票據無效,即使是在票據上作選擇性記載,如“支付1000元或與之相當的物品”,仍將構成票據金額的不確定。
貨幣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國貨幣。早期法律,通常對貨幣作窄義定位。美國1896年的“統一流通證券法”對貨幣的定義,甚至將金幣也不包括在內,1926年的紐約州Manhattan Co訴Morgan一案,又將債券排斥在貨幣之外,但1933年的國會立法,將貨幣的外延放大,貨幣中包括了金券、國庫券、聯邦儲備銀行本票等。1952年的“統一商法典”第1-201(24)更是將貨幣覆蓋到了“本國或外國政府認可或采用的作為貨幣組成部分的各類清償工具〔1〕。”
票據金額的確定,其次是要求記載金額的文字與數字保持一致,票據上的金額記載,在法律上只需要有一次,也就是在票據中進行文字性表達。但習慣上,在文字之后,通常再旁注數字。旁注數字,目的是為了參考,便于操作。二項記載應保持嚴格的一致,但是,這項要求,在法律效果上并不具有絕對性。二項記載倘若有不一致時,票據并不無效。法律規定,文字與數字不一致,以文字記載為準。不過,在銀行實踐中,付款銀行只有在持票人提示以較小或最小記載金額付款時,才會予以給付。持票人以較大金額或最大金額提示付款,即使這一金額為文字所記載,付款銀行也會予以拒付,并在票據上注明金額書寫不一致〔2〕。澳大利亞基于普通法國家票據法執行的這一實際,在1986年票據法中,一改過去的傳統,規定當票據金額文字與數字不一致時,以最小或較小的記載金額為準。
票據金額的確定,再次是要求每一項記載,無論其為文字抑或還是為數字,都應明確、具體。票據上作選擇性記載,如“支付”500元或1000元“,或者票據上作一定幅度的浮動記載,如支付1000元-2000元”,均構成票據金額記載的不確定。“將我錄音機賣掉的錢款付給來人”,這樣的委托付款,雖然其結果金額能夠確定,但現在僅憑記載本身,根本無法確定支付金額為多少,因而也構成記載金額不確定。英國1818年的Smith訴Nightingale一案,票據上寫著“付……65英鎊以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這一概括性的指示,被認為是不確定記載。
然而,票據金額確定的要求,并不排斥一些看似影響金額確定。實際并無妨大局的事項記載。英國1882年票據法第9條規定,票據上記載利率、分娖詬犢詈突懵剩?揮跋炱本萁鴝畹娜范ㄐ浴0拇罄?牽保梗福賭昶本莘ǖ冢保*條第1項,除重述上一內容外,增記了“銀行費用”這一項。美國19世紀中期,十分流行在本金之外,加記利率、匯率、稅收、律師費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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