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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后,頒發執業證書,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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