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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余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后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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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所得稅自查自糾情況報告》(http://m.rusnota.com)。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筑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筑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后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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