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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制度

時間:2025-04-02 10:03: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市場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市場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市場管理制度[必備15篇]

市場管理制度1

  一、大市場內所有人員須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

  二、大市場內所有人員認真執行安慶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安慶市市民公約》和《市民'十不'規范》〉。

  三、所有商戶應將生活垃圾定時放在指定地點,由保潔人員定時清運。裝修產生的垃圾應遵守《裝修管理規定》,及時外運。

  四、公共區域,嚴禁堆放垃圾、雜物,衛生實行門前三包。

  五、嚴禁隨地大小便,吐痰扔果皮、雜物和隨地倒垃圾。

  六、商戶應保持室內外衛生,不得向室外亂潑、亂倒、亂丟污水雜物。

  七、商戶不得在市場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晾曬衣物,堆放雜物。

  八、所有人不得向綠化地上扔廢棄物、堆放物品及捆綁樹木。

  九、全體商戶都應愛護大市場內衛生設施、設備,不得破壞、損毀。

  十、大市場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十一、違反以上規定的,衛生保潔人員有權收取5.00元/次清除費或物業管理人員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照價賠償外。物業公司還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并張榜公布。

  十二、全體商戶都有義務積極消滅'四害'。

市場管理制度2

  市場部的職能:

  一、作為公司的情報機構

  1、跟蹤行業發展趨勢,建立和完善市場信息收集、處理、交流及保密系統。

  2、搜集行業信息,特別是競爭品牌產品的包裝、賣點、宣傳、競爭手段等情報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進行市場調研,掌握經銷商對公司品牌和產品的合作信息以及消費者購買心理和行為,為公司市場活動提供決策依據;

  4、全面參與和執行公司網站建設,電子商務推廣。

  二、作為公司的參謀機構

  1、制訂公司品牌戰略、營銷戰略和產品企劃策略;

  2、制訂公司業務短、中、長期目標;

  3、做出銷售預測,提出未來市場的分析、發展方向和規劃;

  4、新產品上市規劃;

  三、作為公司業務的監管機構

  1、業務系統廉政稽查;

  2、業務合作伙伴的`店面裝修和市場行為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3、負責產品銷售中的協調工作。

  四、作為公司的公關推廣機構

  1、實施品牌規劃和品牌的形象建設;

  "品牌既是企業的生命線,也是一個企業的金名片',是一個企業形象、個性、素質、風格和實力的集中表現。品牌是有凈化力、有創造力、有擴張力的。品牌象征著財富,標志著品質,積淀著文化。品牌是企業的靈魂,是產業的基石,是企業的精華。我們堅持將品牌戰略進行到底,不斷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和市場影響力!

  2、制定及實施市場廣告、推廣活動和公關活動;

  3、完善、規范業務系統對外的各類文書;

  4、合理進行廣告媒體和代理上的挑選及管理;

市場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常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四)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七)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市場管理制度4

  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是保障市場運營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商戶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它旨在規范市場內的交易行為,確保食品安全,提升服務質量,同時也為市場管理者提供了一套有效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內容概述:

  一套完整的農貿市場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市場準入:規定商戶的'資質審核標準,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

  2、商品質量:設定商品質量標準,如新鮮度、包裝、標簽等,并規定檢查機制。

  3、價格管理:規范商品定價,防止哄抬物價或低價惡性競爭。

  4、服務規范:明確商戶的服務標準,包括營業時間、售后服務等。

  5、衛生環境:制定環境衛生要求,如攤位清潔、垃圾處理等。

  6、安全管理:包括消防、用電、防盜等安全規定及應急預案。

  7、糾紛解決:設立投訴處理機制,公正解決商戶與消費者的糾紛。

  8、績效考核:對商戶的經營業績進行評估,作為調整攤位位置、租金等的依據。

市場管理制度5

  根據本區域內各目標客戶群的需求分析及公司年度銷售計劃,分解并制定本區域銷售人員具體的銷售目標;組織下屬執行銷售政策及策略,指導下屬的銷售業務技能,檢查、監督銷售計劃的完成情況,出現偏差及時糾正,保證實現本區域的市場占有率和銷售目標。

  根據公司的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及銷售部門的費用預算指標,組織下屬嚴格按照費用預算指標完成銷售任務,審核銷售折扣,審核、控制并不斷降低銷售費用,保證完成公司的銷售費用控制指標。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及銷售部門的經營目標,配合市場部門組織實施本區域市場開發計劃及具體的實施方案,促進公司及產品品牌的提升;了解客戶需求動態,指導下屬挖掘潛在客戶,并對客戶開發情況進行跟蹤;以實現公司市場占有率不斷增長的目標。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通過組織安排所轄區域各客戶群客戶到公司考察、參觀交流等方式建立順暢的客戶溝通渠道;負責拜訪本區域的重要客戶,監督、檢查銷售員對客戶的定期訪問情況,隨時了解客戶要求;及時處理客戶異議和投訴,以提高客戶滿意度,建立長期、良好、穩固的區域客戶關系。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及區域市場特點,組織下屬收集本區域的產品市場行情變化及重點競爭對手的銷售策略、市場策略等信息,并對市場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并制定對策,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供建議;對客戶檔案、交易記錄等進行綜合分析;保證銷售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銷售、采購、生產等決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根據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和規章制度,組織對下屬員工的`招聘、培訓、工作任務分配及業務指導等,制定下屬的考核目標并定期溝通績效評估結果、提出改進建議,幫助下屬員工提高工作業績,增強團隊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以建立一支高效的銷售團隊,支持銷售目標的達成。

  依據公司的售后服務規定及產品特點,通過與客戶服務、技術等相關部門溝通,協助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的到貨、產品安裝、技術支持、售后維修等工作,共同實現售后服務目標。指導下屬收集信息、評估客戶資信及對公司的重要程度,審批客戶資信額度,并隨時跟蹤資信使用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范圍;每月分析下屬的應收帳反饋信息,指導下屬提高回款技能,確保貨款順利回收。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20xx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20xx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一)原則:銷售成本計算與結轉必須遵循原則。

  1、真實性:銷售成本計算與結轉必須堅持真實性原則。

  2、對應性:銷售成本與銷售內容要保持對應。

  3、一致性:銷售成本計算、結轉方法要保持一致。

  (二)規定:各經營核算公司在銷售成本計算時要認真檢查成本單價計算正確性,在此基礎正確計算銷售成本,任何公司、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人為調節成本。對除技術性差錯以外成本調整必須附有說明或調賬依據,對無依據或雖有依據但理由不充分調整成本現象將予責任人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直至經濟處罰處理。

  (一)銷售成本單價確定方法。

  1、月末移動加權平均法:

  適用于有正常商品編號商品銷售成本單價確定。一般每月末計算一次,成本核算人員應對計算完單價進行認真檢查,保證單價正確無誤。

  2、個別認定法:適用于外購商品單價確定。

  3、估價法:適用于已銷未入庫商品銷售成本價確定。對因特殊原因形成已銷未入庫商品月末要估價,以估價計算結轉銷售成本,估價由業務員提供,財務成本核算員進行操作。

  (二)銷售成本結轉方法。

  1、實行電算化公司月末按菜單操作由機器自動計算結轉,實行手工記賬單位可分批計算結轉。

  2、對于總部返還價格保護等配件成本要堅持配比原則,既可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沖減當期成本,也可按當期存銷比例分攤列入成本,但一個財政年度內結轉方法要一致,存貨中相應編號月末結存價值不得大于零。

  第一條以質量求生存,以品種求發展,確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服務第一”,維護工廠聲譽,重視社會經濟效益,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投放市場,滿足社會需要是我廠產品的銷售方針。

  第二條掌握市場信息,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溝通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用戶的關系,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廠產品銷售管理的目標。

  第三條市場預測是經營決策的前提,對同類產品的生命周期狀況和市場覆蓋狀況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點:

  1.了解同類產品國內外全年銷售總量和同行業全年的生產總量,分析飽和程度。技術

  2.了解同行業各類產品在全國各地區市場占有率,分析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的新途徑。

  3了解用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及技術要求,分析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滿足用戶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業產品更新及技術質量改進的進展情況,分析產品發展的新動向,做到知已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業發展,處于領先地位。

  第四條預測國內各地區及外貿各占的銷售比率,確定年銷售量的總體計劃。

  第五條收集國外同行業同類產品更新及技術發展情報,外貿供求趨勢,國外用戶對產品反映及信賴程度,確定對外市場開拓方針。

  第六條根據工廠中長期規劃和生產能力狀況,通過預測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由銷售科提出初步的年產品銷售方案,報請廠部審查決策。

  第七條經過廠務會議討論,廠長審定,職代會通過,確定年度經營目標并作為編制年度生產大綱和工年度方針目標的依據。

  第八條銷售科根據工廠全年生產大綱及近年來國內各地區和外貿訂貨情況,平分配計劃,對外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并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確定“以銷定產”和“以產定銷”相合的方針,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維護合同法規的嚴肅性。

  第九條執行價格政策,如需變更定價,報批手續由財務科負責,決定浮動價格,經經營副廠長批準。

  第十條銷售科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合同,編制年度銷售計劃,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編報季度和月度銷售計劃,于月前十天報計劃科以便綜合平衡產銷銜接。

  第十一條參加各類訂貨會議,要本著先國家計劃,后市場調節,先主機配套,后維修用戶,先外貿后內銷,照顧老用戶結交新用戶,全面布點,擴大銷售網,開拓新市場的原則,鞏固發展用戶關系。

  第十二條建立和逐步完善銷售檔案,管理好用戶合同。

  第十三條執行銷售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供貨期編制產品發運計劃,做好預報鐵路發運計劃的工作。

  第十四條發貨應掌握先出口后內銷,先主機配套后維修,先遠后近的原則,處理好主次關系。

  第十五條產品銷售均由銷售科開具“產品發貨通知單”、發票和托收單,由財務科收款或向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第十六條分管成品資金,努力降低產品庫存,由財務科編制銷售收入計劃,綜合產、銷、財的有效平衡并積極協助導務科及時回籠資金。

  第十七條確立為用戶服務的觀念,款到發貨應及時辦理,用戶函電詢問,三在內必答,如質量問題需派人處理,五天內與有關部門聯紗,派人前往。

  第十八條銷售科每年比喻一次全面的有用戶訪問,并每年發函到全國各用戶,征求意見,將收集的意見匯總、整理,向工廠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將用戶對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方面來信登記并及時反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負責產品銷售方面各種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用戶檔案,收集同行業情報,提供銷售方面的分析資料,按上級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銷售報表。

市場管理制度6

  一、工作原則

  1、以公司信譽、利益為動身點,市場為導向、客戶為中心。

  2、誠懇守信、品德高尚、熱誠效勞、勤奮努力、團隊精神、開拓創新。

  二、工作范圍

  1、公司市場開拓。

  2 、客戶信息治理。

  3、市場調研,經營方案的'制定,安排實施。

  三、治理范圍

  1、完善市場治理制度。

  2、業務員日常業務活動的指導、聘請、培訓。

  3、營銷網絡的維系,拓展。

  4、業務員業務行為與業績的考核。

市場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供給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經過供給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職責,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準,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為。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范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為,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于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核準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職責人,承擔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志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布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理解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職責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職責、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職責、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職責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臺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并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堅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職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貼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托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并細化分工、落實職責,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為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供給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注冊時,還應核準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范圍或關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布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復審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獲得批準后,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受讓方須從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為發生后,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凈含量貼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堅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占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采購商品,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后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能夠向考核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考核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準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貼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理解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后,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核準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制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合并、轉向或關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布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場管理制度8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市場管理,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體育市場,是指以體育服務為宗旨,體育經營為手段,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門市場。

  本規定所稱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進行經營的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營利性體育經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一)體育競賽、體育表演;

  (二)體育健身、體育娛樂;

  (三)體育技術培訓;

  (四)體育咨詢;

  (五)體育經紀活動;

  (六)其他經營性體育活動。

  第四條xx市體育運動委員會依法負責對本市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稅務、物價、財政、衛生、勞動、文化、市容、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加強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場所和設備;

  (四)有經過崗位培訓、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必須經市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還必須經其他部門審核同意的,從其規定。

  體育行政部門接到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從事一次性或者持續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的體育經營活動(以下稱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條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范圍、時間、地點。需要變更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體育活動經營者應當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標準、向體育行政部門交納管理費。

  第九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在核準登記范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體育活動經營者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體育活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合法經營,維護體育經營場所秩序,保證體育經營場所的安全、衛生。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從事有損于身心健康、渲浸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和賭博等活動。

  第十一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舉辦體育競賽或者表演活動的,應當確保競賽或者演出質量,并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及觀眾的安全負責。新晨

  第十二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舉辦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場地、報酬等資料,報當地稅務部門備案。

  舉辦重大的臨時性體育經營活動的,還必須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場次等資料,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從事教練、技術培訓咨詢,指(輔)導、應急救護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證照,方可上崗。

  體育活動經營者不得聘用未取得有關證照的人員上崗。

  第十四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或者擅自變更體育經營活動的范圍、時間、地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體育活動經營者聘用未取得有關證照的人員上崗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由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勞動、文化、衛生、市容、環境保護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從事渲染暴力、淫穢、封建迷信和賭博等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xx市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市場管理制度9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市場管理制度10

  一、部門經理崗位職責

  1、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治理部門,協同全體員工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

  3、按期對員工進展培訓、案例分析;

  4、指導監視區域經理抓好小區治理;

  5、穩固已開發小區的同時開發新小區使工作有連續性;

  6、重點落實集體購置的合作事宜以及銀行的貸款裝修合作事宜;

  7、重點落實大型房產公司樓盤的樣板房合作事宜;

  8、精確把握市場動向、分析市場進展準時定位市場的航向;

  9、分析競爭公司優勢并準時總結出應對方案,準時反應給公司;

  10、逐步建立房產、建材、裝修共同合作的網絡;

  11、協調設計師、施工隊、企劃公司各職能部門共同進展百信品牌

  12、監視促進協調各小區施工隊及工程部的關系,堅守其次營銷陣地;

  13、治理部門同時幫助區域經理、工程經理同業主洽談,擴大市場的整體業績;

  14、以百信品牌為核心進展開拓加盟店發揮品牌效益;

  二、區域經理崗位職責

  1、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幫助部門經理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

  3、各小區合作方式的起草協議書的落實;

  三、經理助理崗位職責

  1、遵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協調部門經理、區域經理、工程經理開展工作并為其供應效勞;

  3、日常工作治理

  四、營銷人員治理方法

  1、家裝參謀每日下午應將當日業務狀況以口頭方式向上級主管匯報,并依據狀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2、高級家裝參謀每周日應整理本星期區域業務進展和完成狀況。分析緣由,以書面方式向上級主管匯報,并依據狀況調整業務戰略。

  3、家裝參謀不得答復客戶的專業性問題。

  4、家裝參謀不得隨便同意客戶任何的實質性要求。

  5、家裝參謀對公司及保障性應實事求是,不得夸張。

  6、員工應遵紀守法。

  7、依據上級指定安排的工作與職責,承受上級指導。

  8、敬重同事的職責,本著分工合作精神,互為聯系,力求協作。

  9、公司的宣傳資料除正常運用外,不行另作它用。

  10、應保持個人儀表,衣著。

  11、在外進展業務期間,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其它工作。

  12、確保業務機密。

  13、不得積壓任務。

  14、善盡職責,防止一切可能發生的有損公司的危急及損害。

  15、對每一問題多思索、努力奉獻智能。

  16、維護公司權益與信譽。

  17、依據平常實際狀況,供應合理化建立。

  18、反應信息應力求稱謂、數字精確無誤。

  五、營銷人員職責

  1、仔細遵守執行上級主管制定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按時報到,承受上級主管當天的工作安排。

  2、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忱禮貌地與客戶溝通,不得兼做其他公司的業務。如有發覺者扣除全部工資。

  3、積極完成公司下達的個人經營指標,保證信息的有效。

  4、努力協作設計師對業務信息的反應與跟進,參加談單,提高簽單率。

  5、負責公司對外廣告宣傳,對外發放公司宣傳資料,提高公司知名度。

  6、不得用任何方式購置業主電話單,不得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騷擾業主,一經發覺罰款100元—200元。

  7、積極幫忙客戶做力所能及的事。

  六、工程經理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

  2、每一位工程經理都應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及敬業精神,在小區內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機密;

  3、每一位工程經理必需把每日搜集到的客戶名單及客戶與設計師溝通的狀況照實上報給區域經理;

市場管理制度11

  為加強xx城區便民市場管理,方便群眾生活,滿足市民生活 需求,根據《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陜西省衛生城 市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xx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設置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疏堵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以不影響市容、

  不影響交通、不污染環境、方便市民生活為前提,按照控制規模、 壓縮品種、限時定點的要求,在城區部分居民聚居區和小街(巷) 統一規劃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便民市場,解決部分下崗失業人員 就業謀生和農民進城賣菜難的問題,緩解城區市場規劃建設先天 不足給市民帶來的生活不便,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務、滿足廣大

  市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需要。

  二、管理責任

  對在xx城區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事

  處是轄區各臨時便民市場的.管理責任單位,負責搞好轄區內臨時 便民市場的綜合整治,抓好規范運營,強化日常監管,確保轄區 各便民市場達到干凈衛生、經營有序、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周邊

  市容環境衛生良好、道路交通秩序暢通的管理目標。

  三、設置期限

  城區所有臨時便民市場的過渡期均暫定為兩年。

  在過渡期間,

  2 根據城市發展和市場配套建設的進展情況,對需要撤銷的臨時便 民市場予以撤銷或取締,在撤銷或取締時,市場內的各類經營戶

  應無條件服從。

  四、申報程序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所需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由市場所屬的辦事處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設置報告。

  2按照便民市場設置原則,辦事處必須建立和完善臨時便民市場管理機構、制度,使市場設置布局合理化。

  五、管理標準

  定位標識

  經批準設置的臨時便民市場必須明確標識,

  統一掛牌劃線,

  在各便民市場出入口設置統一規格的市場標識牌,

  確定市場內各類產品(商品)的經營區域,合理設置市場攤位,

  劃行歸市,并對各經營區域施劃明顯的標線(黃色)

  ,注明 經 營 范 圍、經 營時 間、

  管理單位

  (部門)

  責任人姓名、

  監督電話等內容,

  便于群眾監督。各類經營戶要在指定的區域內按要求經營,禁止 超越界限擺攤設點或流動經營。

市場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市場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應用,提高市場信息的使用價值和效率,為企業更好地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市場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市場信息部是市場調研和信息收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

  (一)擬定市場信息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工作;

  (三)收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提出相應的市場信息分析報告提交主管領導審閱,并在公司內部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公司其他部門是市場信息管理的支持配合部門,可提交自身所收集和掌握的市場信息至市場信息部進行匯總、整理。

  市場信息部組織開展銷售業務活動中,應積極關注市場信息。

  第三章信息渠道

  第五條獲取市場信息的主要方法

  收集市場信息可采取電話、面談、參展、查閱和購買資料等方式。

  開展市場調研時,需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調研提綱及費用預算,組織實施市場調研后,應編寫相應的市場調研報告提交領導審閱。

  第六條獲取市場信息的主要途徑

  (一)通過各種專業統計數據庫、權威部門的信息披露、行業內權威人士發言、公開媒體報道、報刊雜志等;

  (二)通過參加行業協會、產業協會等活動收集信息;

  (三)在拜訪、回訪或同客戶業務洽談中,適時詢問客戶相關問題、競爭對手的服務情況和經營情況;

  (四)對目標區域、潛在客戶的走訪;

  (五)業務人員對客戶進行定期電話回訪;

  (六)不定期召開客戶座談會,交流市場信息,了解客戶各項需求。

  (七)收集、整理公司其他人員反饋的信息;

  (八)從上級公司的各個業務部門和財務報告獲得;

  (九)委托第三方信息/調查/咨詢機構進行市場調研與信息收集;

  (十)其他信息收集渠道

  第七條信息渠道的建立

  與信息提供單位或個人建立正式和非正式的溝通渠道,以便及時快捷準確的獲取信息。

  第八條信息渠道的維護

  定期拜訪信息提供單位或個人,交流市場信息,維護客戶關系。

  第四章市場調研與信息收集的主要內容

  第九條宏觀經濟與行業背景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一)國際與國內整體經濟政治形勢;

  (二)國家對本行業的政策、規劃和法律法規;

  (三)本行業的國內外發展動態及上下游發展現狀;

  (四)未來新產品與新技術發展方向等信息。

  第十條市場供需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一)市場規模與容量

  主要了解全國及區域市場的產能、產量和進口量及增長情況等,未來上游擴建及新建統計;下游消費群體發展狀況、消費量和出口量及增長情況等。

  (二)市場界定與細分

  主要了解每個細分市場的界定、容量和分布,分析生產工藝、技術指標、銷售渠道和用戶體驗等方面的差異。

  (三)市場競爭

  主要跟蹤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以便隨時調整競爭策略。

  (四)市場價格

  主要分析價格構成(成本、供需、交割時間、交割地點、付款方式、賬期等)和定價策略,同時統計人民幣現貨價格、美金船貨價格、生產商的掛牌價與結算價等。

  (五)分銷渠道

  主要了解分銷商的綜合實力、經銷品類和銷量,并分析其運營模式。

  (六)物流布局

  主要了解華中、華南市場固體與液體化工產品倉庫的分布特點,同時了解固體與液體化工產品的運輸特點。

  第十一條競爭對手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主要收集標桿企業銷售政策,現有競爭對手的經營規模、產能、生產工藝、生產品類、分銷策略、定價策略、營銷策略、客戶群體、物流布局和產能擴張計劃及潛在競爭對手的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客戶對象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主要收集經銷商、分銷商、直銷客戶的分布、需求、生產能力、庫存情況、技術與服務要求、資金信用狀況、付款方式、經營效益和外購原料來源等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自身信息的收集與分析

  主要收集上游生產企業產能、生產工藝、生產品類、產能擴張計劃及本企業銷售動態、客戶群體、客戶結構、本企業在行業內地位、物流布局等信息。

  第五章信息的整理、分析和應用

  第十四條信息整理與分析

  信息管理崗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相應的市場信息分析報告,在公司內部實現信息共享。

  市場信息分析報告應重點分析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能夠帶來哪些有利影響和不利影響,以及影響的程度等內容。

  第十五條信息的匯報

  (一)匯報時間:根據信息內容的差別,按照不同的頻次匯報。

  1.定期上報

  根據公司信息需求,編制市場信息周報、月報和季報,每周、每月和每季末上報。

  2.不定期(即時)上報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時上報相關信息:

  ①.宏觀政治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時;

  ②.行業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

  ③.本企業銷售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時;

  ④.其他希望通過公司內部共享的信息。

  (二)匯報方式

  信息匯報的方式主要有口頭匯報和書面匯報、電話匯報和郵件匯報、單獨匯報和會議匯報等方式。信息匯報人員可根據各類信息的特點以及現實條件采取相應的匯報方式。

  第十六條信息歸檔和保密

  信息歸檔包含原始未加工的信息材料、信息分析報告、公司內部信息等信息的歸檔,可按信息類別、信息重要程度、信息發布時間、信息權威性等進行整理歸檔。

  信息管理崗需根據各類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機密程度設置保密等級,確定每類信息的借閱范圍,借閱場所,并詳細記錄信息借閱記錄,包括借閱信息名稱、借閱時間、借閱人員、借閱目的和歸還時間。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市場信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市場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市場管理制度14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市場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不斷提升班組的工作質量、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班組質量管理的目標:實現班組質量管理最穩定化、最優化。

  第三條、質量管理實施的時間和頻次。質量管理是一個持續改進的過程,需要全體班組成員日常工作中緊緊圍繞班組標準化工作即流程規范化、產品標準化、管理標準化這個中心。

  第四條、班組質量管理的適用對象。班組質量管理適用班組全體成員,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成員)要求全體成員日常工作中嚴格按照班組質量管理流程、制度執行,并對執行的情況進行打分,適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班組質量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對班組成員進行質量管理方面的日常培訓,樹立班組成員的正確意識;

  (二)維護班組質量管理建設,保證班組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愛護公共衛生,營造一個舒適潔凈的辦公環境;

  (四)對外來人員的接待體現移動特色,不卑不亢,謙和大方。

  第六條、班組質量管理的要點

  (一)掌握質量要求。班組成員必須熟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按質量要求執行,特殊情況應上報領導決定處理辦法。

  (二)質量流程記錄填寫和維護。班組應當對于本班組負責的流程環節所應填寫的工作記錄,班組應當制定專人完成記錄填寫工作,并做好記錄的`整理和維護。

  (三)質量指標統計、分析和評估。對于班組負責的工作質量指標,結合部門要求和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定期定量化統計、分析和評估。利用每月班會,由組長主持開展質量分析改進會,根據質量目標及報表、采用魚骨等工具,分析各周期質量情況,有負責人制訂改進方案,在班會上討論確定并實施。

  (四)改善質量達標情況。對于流程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工作質量不達標的情況,班組應當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方案。必須時填寫糾正預防措施通知單。

  (五)充分運用qc小組等質量管理工具。班組可以成立qc小組進行攻關或創新以達成目標或提出解決方案。qc小組定期對難題進行集中攻關,逐漸形成“人人為事,能者為師”的班組氛圍。qc小組定期與班組進行技術交流,共同發現、解決問題,不斷改進質量。

  (六)工作質量總結。充分運用qc小組等質量管理工具班組可每半年開展一次立項對標揮動,對工作進行總結,對理想中班組的工作質量進行對比分析,研究差距與不足,并在工作計劃中制定改進計劃,并完成一篇pdca案例,促進自身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七條、根據公司《qc小組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圍繞班組的kpi指標和短板,成立qc小組,開展多樣的質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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