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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9 19:44:51 曉映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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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通用19篇)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欽州工務段電動三輪車管理,確保安全、有效的使用電動三輪車,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段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動三輪車的使用范圍

  電動三輪車作為車間、班組生產物品轉運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產使用,如擅自將電動三輪車作非生產使用的,將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員責任。

  第三條 使用人員要求

  1.各車間、班組必須指定專人駕駛,報人力資源科主管職教人員考試認定合格,非指定駕駛人員擅自使用電動三輪車者,按C類違章處理,全段通報批評,因擅自使用三輪車操作不當造成損失的',由駕駛人員賠償。

  2.駕駛員須嚴格按照電動三輪車安全操作規程規范駕駛,嚴禁載人,載物時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寬或其他違章行為。

  3.參照摩托車通行有關規定,電動三輪車駕駛人應持有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時要戴安全頭盔;在已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在機動車道最右側行駛;在未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應確保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同時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違反有關通行規定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機動車標準處罰或處理。

  4.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禁違章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5.駕駛前要做好車輛的檢查工作,主要檢查剎車、燈光、輪胎、胎壓。

  6.行車速度不允許超過15km/h。

  7.駕駛時不允許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8.冰凍、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嚴禁駕駛電動三輪車。

  9.電動三輪車一律不得馱帶人員。

  10.電動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m,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cm,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cm,否則屬于違規載物。

  第四條 充電要求

  1.每臺車輛要根據車輛情況安裝滿足充電負荷的合格充電線路,線路敷設應固定安裝,要安裝短路和漏電保護裝置,避免負荷過大造成火災

  2.室外充電插座要使用具備防水防潮的插座。室內外插座下方地面要鋪絕緣膠皮。

  3.不要擅自拆卸電氣保護裝置,充電器內含高壓線路,不要擅自拆卸。要盡量避免在雨天、積水路段行駛,以防電機進水,充電時短路著火。不可以充電時間過長,原則上不得超過10小時。

  4.嚴禁雨霧、潮濕天氣下在室外充電,充電器應放在遠離火源處。

  第五條 存放地點

  1.各車間、班組應明確電動三輪車存放地點,不得擅自存放他處。

  2.電動三輪車下班后存放地點應具備防雨防盜功能,嚴禁在開放式車棚存放。

  第六條 檢查及考核規定

  1.車間、班組應建立《車輛使用登記表》、內容包括車輛編號、駕駛員、領用日期、用途和路徑、歸還時間等。車輛歸還后由保管人對車輛進行檢查。同時車間、班組應建立《車輛日常維修保養記錄》、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維修。

  2.各車間、班組管理人員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電動三輪車使用及管理情況,做好檢查登記。

  3.檢查發現未建立電動三輪車相關臺賬,未明確使用人員、管理人員,未指定電動三輪車安全操作規程將按照每次100元考核,未建立電動三輪車使用、檢修、檢查記錄按每次20元考核。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做出相關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上級出臺電動三輪車規范管理規定,以上級管理規定為準。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2

  一、電動三輪車的使用范圍:

  電動三輪車指定作為車間生產物品轉運工具,不得用于其它非生產使用,如擅自將電動三輪車作非生產使用的,由此產生的責任問題由當事人負責。

  二、使用人員要求:

  1、使用電動三輪車的.部門必須指定專人駕駛,非指定駕駛人員擅自使用三輪車者,記大過一次處理,因擅自使用三輪車操作不當造成損失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

  2、三輪車指定駕駛員上崗前必須做好上崗培訓工作(電動車的操作細則、日常保養、安全駕駛),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三輪車。

  三、使用細則:

  1、分配到車間的三輪車,車間給予每輛車編號,指定駕駛員專車專人負責管理。

  2、三輪車行駛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規則行車,到皮革廠轉運物品橫過馬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走斑馬線,注意左右車輛,不得強行或超速行駛過馬路,因自身違章導致交通意外或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3、三輪車在廠區內行駛不得超過20KM/小時,注意行人安全。

  4、車間運載物品不得超過車子的最大載重700KG,裝卸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如因超載或操作不當造成車損壞的,同駕駛員及協助人員負責賠償,并記大過一次處理。

  四、維護保養細則

  1、三輪車在每天使用之前必須檢查電源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剎車與轉向燈是否正常,輪胎氣壓是否充足,確認車子正常后方可使用。

  2、車子在使用過程,如有故障必須及時檢修,不可在車子有故障有情況下強行使用。

  3、三輪車在每天下班使用完必須按指定擺放好,做車子清潔、充電工作。

  4、車子轉動潤滑部們,要每周定期檢查、加機油工作。

  五、三輪車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為損壞或使用不當而損壞,由各部門自己負責購買配件維修。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各單位電動三輪車的使用及管理,確保車輛的正常安全行駛,高效地完成各項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管理規定

  1、各車間應建立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確的負責人,做到專人管理,職責明確,確保日常管理和保養維護工作到位。

  2、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員,必須熟悉車輛《用戶使用手冊》相關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要領,必須經車間考核、片區或部門經理批準,并報裝備能源部備案后,方可擔任車輛駕駛員,其他人員不得操作車輛。

  3、電動三輪車為廠內工具車輛,禁止開出廠外,特殊情況報片區或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外出;嚴禁開電動三輪車去餐廳就餐。

  4、駕駛員須嚴格按照電動車安全操作規程及國家交通規則規范駕駛。

  5、電動三輪車不允許長時間的暴曬,以免影響電池使用壽命。

  6、電動三輪車嚴禁載人(乘坐駕駛員以外的人員就算載人)。

  7、電動三輪車嚴禁超載(超重、超高、超寬)、超速(20km/h)或其他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行為。

  8、各單位應定期做好車輛的清潔、維護、保養工作,出現非正常損壞,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自行承擔。

  9、車輛外借時,應經車間主任同意后,雙方做好檢查交接工作,并同時做好外借登記記錄。

  10、車輛的保管應進行定置管理,并做好防雨雪、防暴曬、防凍、防盜等方面的防護管理工作。

  11、各單位應在電動三輪車后門上用黃色油漆噴印車間名稱,做好標識。

  三、檢查考核

  裝備能源部將對各單位電動三輪車的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評比和不定期的抽查,檢查結果納入月度設備管理考核。

  1、電動三輪車出現事故的,按公司相關事故管理標準考核;

  2、酒后駕駛、三輪車載人或駕駛員耍車技的,考核責任單位500元/次;

  3、未按規定做好定置管理以及防護工作不到位的、三輪車在廠區超過20Km/h行駛的、駕駛電動三輪車去餐廳就餐的,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

  4、違反規定不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和維護保養的、未進行外借登記的,考核責任單位100元/次;

  5、車輛保管不到位導致丟失的.,按公司相關規定考核;

  6、不按規程操作造成車輛非正常損壞的,或易損件未到使用壽命損壞的,損失由責任單位自行承擔;

  7、對檢查評比的前兩名進行100-200元的獎勵,對最后一名處罰100元。因單位管理不善,造成車輛損壞,視損失情況,對責任單位及單位主管一并進行掛鉤考核;

  8、其它未盡事項,參照本規定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4

  一、電動三輪車安全操作規程

  1、行駛前必須檢查項目:方向把是否平穩、轉動靈活、沒有軸向竄動與松動;制動手柄、踏板有正確間隙,制動靈活,后制動不跑偏;輪胎氣壓正確,輪紋深度適當、無裂痕破口;電池電量是否充足;燈光正常;倒順開關正常、轉動靈活;喇叭、倒車報警工作正常;調速手把靈敏,提速、減速迅速;傳動鏈松緊適合,潤滑適當;各類緊固件、連接件、調節件是否到位等。

  2、起步:將鑰匙插入電源開關孔,旋到ON位置,此時電源已經接通,按需要將倒順開關旋至順或倒檔,慢慢旋動手把調速器,平穩起步。起步后應盡快進入正常速度行駛,請勿長時間低速行駛。

  3、行駛:駕駛時應雙手牢牢握緊手把,雙腳放在踏板上行駛,不論任何情況,不可雙手離車把行駛;駕駛時應全神貫注,靠右行駛,應和其它車輛保持適當距離,嚴禁爭道搶行、超速行駛(廠內限速20km/h);轉彎、變道或超車時,應打開轉向燈,看好前后車輛的情況下,小心行駛;禁止高速急轉彎,嚴禁耍車技。

  4、倒車:倒車時,將倒順開關旋至倒檔,切記只能輕旋調速把,不可猛旋或全速倒車,以免發生事故。

  5、停車:需要停車時,先把調速控制手把向外轉動減速,然后用前制動手柄與制動踏板同時均力使用,減速直至車輛停穩。將鑰匙旋至OFF,關閉電源,將倒順開關旋至停檔,拉起手剎并拔掉鑰匙,方可離開車輛;在臨時停車、充電、或車輛修理時,也應把倒順開關旋至停檔,關閉總電源拔掉鑰匙,拉緊手剎,以防意外情況發生。

  6、坡道行駛:上長坡時應用較高速度前進,坡度太陡或坡面太長,感覺上坡吃力時,應及時停車不能硬沖;下坡或轉彎時要用剎車控制車速,減速慢行。

  7、雨雪天氣或路面不好情況下,剎車距離長,要注意慢速行駛,停車時要提前緩慢剎停。

  8、車輛嚴禁超載,貨物應放在車輛中心,以保持車輛平衡,穩定行駛。

  二、車輛維護保養內容及周期

  蓄電池:

  緊固件:

  焊接部位:

  剎車性能檢查:

  電器系統檢查:

  傳動鏈及其它轉動部位:

  電機碳刷:

  三、蓄電池的保用的維護保養

  1、充電

  1.1 充電時應選擇通風干燥有一定空間并遠離火源處,冬季宜在室內。檢查電池蓋通氣孔是否申通。

  1.2 操作順序:先把充電機電流調節鈕調到I檔,將充電機的輸出插座插入電動車上的固定插頭,再把充電機輸入插頭插入220V電源插座,然后打開充電機的旋鈕開關。

  1.3 充電調節:使電流表指針在15A左右,如低于15A,則調到II檔,如達不到再調高一檔,直到電流顯示15A左右。當充電2-3小時后,電流表指針會下降5-6A左右。這時可再向上調高一檔或兩檔,直到電流調至16-18A左右。這樣大約經過6-7小時后,蓄電池就基本上充滿了電,此時電流表指標在1-3A,充電電流和充電時間可參照電池剩余電量做適當調速。電池充滿電后應及時停止充電,以防過充導致電池壽命縮短。

  1.4 電池充滿電的判斷方法:電池充足電后,電解液會產生很多細小的氣泡并伴有輕微的.咕嚕響聲,電解液很渾濁;用密度計檢測電解液比重為:夏季1.28±0.01,冬季1.3±0.01。

  2、維護保養

  2.1 每天充電時檢查電解液液面應保持在防護板上部1.5-2公分,保證極板完全浸入電解液中,液面高會溢出造成腐蝕,液面低會損壞電池。

  2.2 電池使用后在24小時內充電,以使電池經常保持荷電狀態。

  2.3 電池正常放電每塊電池放電電壓不能低于10.5V,如低于10.5V會造成電池過放電,將使電池充電時間加長,減少電池壽命。禁止長期虧電存放電池,否則,電池內產生白色結晶形成鉛化,電池容量無法恢復,會影響電池壽命。

  2.4 蓄電池6個月內,只需添加適量的蒸餾水(嚴禁用自來水、開水等其它不純凈的水)補充調整液面。以后定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視電解液比重情況適量添加電解液,按充電第1.4條的電解液比重數值加電解液。

  2.5 蓄電池表面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避免電池產生自放電現象。應在極柱表面涂抹黃油,避免電極柱氧化。新電池有活性物質轉化過程,需1-2個月轉換期,勤充電會逐步提高轉化效果。

  四、易損件正常使用壽命

  蓄電池一年

  調速器三年

  電動機三年

  后橋五年

  鏈條、鏈輪二年

  燈泡二年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5

  1.0目的

  為了規范廠區內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廠區范圍內本司所有的電動車充電管理

  3.0職責

  廠務部門:負責充電插座的巡檢及日常維護。

  門崗保安:負責日常監督。

  行政部門: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日常管理。

  4.0內容

  4.1充電樁配置:廠區內電動車?寇囄700處,每一處都設有充電裝置。

  4.2充電時段:am 8:00至當日11:00 pm13:00至當日16:00pm 20:00至當日23:00am01:00至當日04:00

  4.3充電方法

  4.3.1充電具體操作方法:車輛?客桩,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再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即已開始充電;

  4.3.2每天4個充電時段,每個時段時長3小時,過時充電裝置斷電。

  4.4充電安全注意事項

  4.4.1嚴格按照上述正確方式充電,否則有可能造成接口處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等事故;

  4.4.2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車上;

  4.4.3員工需自行確認車輛的安全狀態,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4.4.4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開關等,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4.4.5充電時愛護公司財產,嚴格遵守充電操作規程,如發現供電設施故障請及時告知行政、廠務;

  4.4.6車輛停靠后,請將貴重物品帶走,車輛鎖好;

  4.4.7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4.5維護與檢修

  4.5.1廠務每月在15~20號對充電線路整體檢查,在接到報修電話后待現場確認后,在停電期間進行維修,并填寫廠務日志。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6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7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二)電動車充電前,員工要對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檢查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等,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三)充電時先將充電器三芯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好,然后將充電器另一端雙向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8

  一、凡在電動車、自行車停車場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應當自覺遵守本規定,服從車管員的管理。

  二、凡本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電動車、自行車到地下室停車場停放,必須辦理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車位使用費。

  三、凡到地下停車場停放的.電動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并向保險公司索賠。

  四、外來電動車進入地下車庫,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外來自行車原則上不準停放在地下車庫。

  五、對無執照的自行車丟失,管理處概不承擔責任。

  六、車管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9

  為了規范x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2、本設備可以同時提供 10輛電動車充電,充電時需自帶充電器,在機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鍵,刷卡(或投幣)后,系統就會給對應通道的插座供電,同時屏幕會顯示工作狀態及時間,找到對應的`插座后可充電;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5、電動車需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車輛不得停于此處,應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7、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損失的由車輛所有人負責;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駕駛、停放、充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兼顧便利、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設施的檢查力度,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本企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并制定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和產業園區的舉辦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的電動自行車加強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其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駕駛、通行、停放和充電等活動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加強充電等活動的安全巡查。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生產、銷售及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指導、督促會員依法使用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履行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責任。

  第十條未按本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登記、通行、駕駛、充電和停放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車輛標準與登記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具體登記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國家現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且具備強制性認證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生產、銷售、駕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電動自行車。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禁止對銷售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友b、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影響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ㄋ模┓、法規規定其他影響電動自行車通行安全的拼裝、翻新等改裝行為。

  第十五條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登記:

 。ㄒ唬┧腥说纳矸葑C明或者營業執照;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ㄈ┸囕v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網絡申請登記,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流程,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委托社區工作站、行業協會和農貿(農批)市場管理者收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ㄒ唬┢髽I所在行業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企業向所在行業協會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行業協會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ǘ﹤人及企業所在行業沒有行業協會的,可以由個人及企業向所在社區工作站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社區工作站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ㄈ┺r貿(農批)市場的商戶可以向市場管理者提交申請登記材料,由市場管理者將申請登記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登記材料,查驗車輛,并核發號牌、行駛證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運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發電動自行車智能信息化號牌,依照核定的非機動車號牌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的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毀壞等原因不能繼續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請辦理更新登記。

  變更、更新登記按照申請登記的方式辦理。

  第二十條民生服務行業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登記的用途進行使用,并堅持自用原則,不得交由其他企業或者人員使用。

  第二十一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本行業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式樣統一并區別于其他行業的專用標識。

  第三章通行與駕駛

  第二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通行條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電動自行車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四條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市公安交管部門確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和時段通行。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實際需要,商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時段進行調整,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按程序公告實施。

  第二十六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并攜帶行駛證;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行駛;

 。ㄈ┎坏蔑嬀岂{駛;

  (四)不得逆向行駛;

 。ㄎ澹┳罡邥r速不得超過15公里;

 。┺D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ㄆ撸┎坏脿恳⑴史鲕囕v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ò耍┎坏梅錾聿⑿小⒒ハ嘧分鸹蛘咔鄹傫;

 。ň牛┎坏迷诘缆飞蠈W習駕駛;

 。ㄊ┎坏眠M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

 。ㄊ┹d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ㄊ{駛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載兒童的,應當確保乘坐人佩戴安全頭盔;

 。ㄊ模┓、法規關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要求安裝號牌或者過渡期標識,不得故意污損、遮擋。

  第四章停放與充電

  第二十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地點,擺放整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點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

 。ㄒ唬C動車道;

 。ǘ┌踩隹、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內;

 。ㄈ┑叵萝噹、住房和辦公室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關地點。

  第二十九條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

  第三十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保證電源匹配,設置專用插座,敷設固定線路并穿金屬管保護,安裝漏電保護等安全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不得私拉電線和插座進行充電。

  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同時安裝電器火災監控和可視監測系統,并由充電設施運營方設專人對集中充電設施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設置集中充電設施以及提供充電服務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責任制,購買合格產品,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建設、安裝和驗收,并建立充電設施安全檔案。

  負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能分工,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充電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坏迷谧》、辦公等室內場所充電;

 。ǘ┎坏迷诮ㄖ䞍鹊墓灿米叩、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

  第三十三條個人和企業應當向具備資質的商家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并保留購買憑證,以備查驗。

  蓄電池及線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損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不得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生產企業、銷售商,應當采用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企業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列入企業誠信記錄。

  個人提供虛假登記材料,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注銷登記,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四十三條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參照機動車駕駛證記分管理模式,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累積記分達到相應分值,駕駛人應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民生服務行業包括以下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ㄒ唬┽t療衛生行業;

 。ǘ┼]政、快遞、報刊投遞;

  (三)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ㄋ模┉h衛清潔;

 。ㄎ澹┩赓u配送及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鮮奶運送;

  (六)農貿(農批)市場商戶銷售和配送貨物。

  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民生服務行業范圍進行調整,經市政府審定后發布。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行駛證、號牌和電子登記證;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發放過渡期標識,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3年。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2)財會系、信息系、經貿系學生車輛停放在東區食堂樓底車庫內以及思學樓與樂學樓之間的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2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一)嚴禁在學校建筑房屋內給電動車或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應當使用廠家原配、型號匹配、質量合格的電動車蓄電池和充電器,充電器同時應具備充電提示和自動斷電保護功能;

  (四)充電時應確認充電環境安全,應遵守充電安全規程,禁止在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器上覆蓋或包裹物品,連續充電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第六條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職責

  1、電動車車棚管理人員要定期向保衛科、總務處反映有關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5.電動車車棚內的衛生和清潔工作由物業負責。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3

  為方便教職工存放車輛,保證員工車輛安全,保持車棚秩序,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教職員工應自覺將車輛存放至車棚內,并按順序在指定位置停放。

  二、停放好車輛后,請及時落鎖并將隨車物品帶走。

  三、車棚內所存放車輛擺放整齊,衛生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物品。報廢車輛應及時推走,不得長期占用車棚。

  四、車棚內空間狹小,存放車輛時要注意安全,避免出現碰撞事件發生。

  五、電動車充電須知:

  1、因充電口數量有限,嚴禁長時間占用,充電時請按秩序停放充 電,充電完畢的電動車請及時拔掉充電器。

  2、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3、車棚內充電電源功率(220V交流電)較小只能用于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它電源,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均由車主自行負責,學校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4

  電動車充電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公司電動車充電的安全、高效和有序進行,以防止潛在的安全隱患,提高工作效率,并優化能源使用。

  內容概述:

  1. 充電設備管理:規定充電設備的采購、安裝、維護和更新流程。

  2. 充電操作規程:明確員工充電操作步驟,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3. 充電時間管理:設定合理的充電時間段,避免過度占用公共資源。

  4. 緊急處理預案:制定應對充電設備故障或火災等緊急情況的措施。

  5. 安全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電動車充電安全知識的培訓。

  6. 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違反充電規定的.個人或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罰。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5

  1、同學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手續。

  2、進入校內內的.自行車、摩托車、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車輛持有者必需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必需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內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覺自行車被盜,失主應準時報告校門衛室、政教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6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2〕148號),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ㄒ唬┮幏兜缆愤\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新增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從事旅客道路運輸。要規范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將企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評價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車輛(工傷)保險費率、銀行信貸、政府資金補貼、企業評先評優、線路審批(審核)、企業審驗、企業資質評定、站級核定、車輛道路通行證申領等有關激勵約束機制掛鉤。鼓勵客運和危運等重點車輛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投保險外險(超額險)等形式,提高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

 。ǘ┘訌娖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道路客運企業要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交運發〔2012〕33號)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強化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用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健全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考評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深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對整改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的,要依法依規取消相應資質。

 。ㄈ﹪栏耖L途客運、旅游客運和劇毒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禁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通行。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次日凌晨2時前無法到站的長途客運車輛,22時后客運站不準發車,對22時前已經發車的,要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接駁運輸和駕駛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予以停運。加強旅游包車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車信息化數據庫,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游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對于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人;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瓦\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夜間客運車輛行駛速度不超過白天限速的80%。交通運輸、公安、安監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線路通行證的審批,安監、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劇毒化學品運輸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確保劇毒化學品運輸安全。

  (四)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運輸企業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控工作負全責,按要求在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建立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并接入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實行企業監管平臺專人值守、24小時動態監管,確保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駕駛行為。對不按規定使用、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值守人員,要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加強工程運輸車輛綜合治理,加大無證運輸治理力度,對使用無道路運輸證和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工程運輸車輛的用車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ㄎ澹﹪栏駲C動車駕駛人考試和發證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考試程序,加強對駕駛證申領條件和駕駛培訓記錄的審核,全面應用科技評判和考試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提高新考駕駛人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應按照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考試內容標準,增加復雜路況、惡劣天氣、突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培訓考試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內容。要按照標準和業務權限建設駕駛人考試場地,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中心,實現汽車類駕駛人考試各科目音頻、視頻監控。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認真做好農業機械駕駛證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嚴格責任倒查和追究。

 。﹪栏耨{駛人培訓機構監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嚴格核定招生規模,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實行培訓全過程動態監管,提高駕駛人駕駛技能。交通、公安交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規范辦學秩序。要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責任倒查制度,對未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學時不落實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等教學行為的教練員和培訓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ㄆ撸┘訌娍拓涍\駕駛人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要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加快信息查詢平臺建設,建立重點駕駛人信息庫,落實客貨運駕駛人“黑名單”制度。公安交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及時向交通運輸、安監部門通報客貨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情況;完善客貨運駕駛人退出機制,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后駕駛、吸毒、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并通報企業解除聘用,并抄告交通運輸部門。

  三、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ò耍┨岣邫C動車安全性能。工商、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二手車市場、車輛維修企業的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銷售拼裝、非法改裝、組裝車輛行為。工信部門要加強全市報廢回收企業的日常監管,鼓勵具有報廢回收資質的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網點,方便群眾就近交售報廢機動車。工信、財政部門要優化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流程,加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執行力度。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授權業務范圍,擴大縣區機動車注冊登記權限,在重點鄉鎮交警中隊設立服務點,方便群眾就近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減少無牌無證車輛上路行駛。

 。ň牛┘訌姍C動車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機動車產品公告和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辦理機動車登記,切實加強機動車查驗,嚴格機動車唯一性確認,暫停臥鋪客車注冊登記。農業(農機)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拖拉機登記和查驗,嚴禁超范圍發放牌照。質監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及監督管理,強化對車用(車載)氣瓶、危運罐車罐體(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質)以及流動式起重機械(含叉車)的檢驗,強化作業人員持證監管,對超過有效期的,要向社會公布,并抄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同時通知車輛所有人停止運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檢驗標準,經公安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驗收后,實現與公安交管部門的聯網和檢測數據及監控視頻、圖片的實時傳輸。公安、質監部門要強化危運車輛罐體、非傳統能源汽車和營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對未按標準進行檢驗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要對有關機構和責任人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質并追究法律責任。

 。ㄊ┣袑嵓訌娦\嚢踩芾怼8骺h區政府要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調整意見》(〔2012〕48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體力特征、道路條件、自然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學校服務半徑,盡量縮短學生上下學路途時間,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住建、規劃、交通運輸部門在規劃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時,要根據學校的設置作出具體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學生提供方便。各縣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安監等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標牌發放制度,抓好校車的源頭監管和路面管控。教育部門要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監督在校車上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建立健全校車安全運行GPS監控平臺,對校車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示、警告;要配合公安機關搞好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并對學校門前的標志標牌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排查治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有關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學生交通安全隱患。公安交管部門要嚴厲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速、超員和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堅決制止采用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以及拼裝車、報廢車等車輛接送學生。公安交警、交通運管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嚴查從事非法營運和無車輛保險、無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黑校車”,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十一)強化非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市商務局要會同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依法加強電動車輛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非機動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查電動車、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特別要嚴格四輪電動車輛通行管理,積極開展電動自行車、四輪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摸底調查,掌握本轄區電動車輛的底數,為開展電動車登記業務做好充分準備。

  四、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ㄊ⿵娀r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各縣區政府要嚴格落實農村道路建設養護管理主體責任,提高道路設計標準和安全性能,規范“村村通公路”建設,新建、改建農村道路要同步建設安全設施,已建成的農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加大資金投入,繼續把“公路安保工程”向農村道路延伸,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各縣區要統籌城鄉公共交通發展,大力扶持和發展農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范圍。

 。ㄊ┙⑥r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各縣區政府要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拓展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蓋面。縣區和鄉鎮要分別成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人員力量,進一步完善農村道路安全監管工作。要在現有鄉鎮干部和農機監理人員中選配3至5人擔任專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實行鄉、鎮政府和縣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雙重管理,業務上受縣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指導。要依據轄區交通狀況,在交通流量密集的鄉鎮增設交警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警力。要從鄉、鎮現有人員中選調一定數量人員,充實到交警中隊作為文職輔警。要在足額保障人員工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警察保障標準妥善解決文職輔警的執勤補貼及崗位津貼。每個行政村確定1至2名交通安全協管員,配合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隊、交通安全管理站開展工作,負責本行政村機動車、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的基礎性、勸導性管理工作,工資補助由縣區財政落實。

  (十四)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建立專業執法、安全監管、交通協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傳員等“五支隊伍”;健全鄉鎮長、運管所長、農機站長、派出所長、交警中隊長“五長”聯動機制。農村派出所要積極參與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化解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糾正交通違法行為,開展道路巡邏管控,確保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農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積極推廣應用農機安全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發改、交通運輸、公路管理、公安、住建、安監部門要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設計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和交(竣)工階段的安全驗收評價制度,在建設項目設計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吸收公安、安監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地區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十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科學規劃,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投入,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墻等安全設施,設置標志標線。要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橋梁的安全保護。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加強公路養護和運營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保障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于良好狀況。

 。ㄊ撸┙⑼晟平煌ㄊ鹿蕬北U吓c救援體系。各縣區政府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統,搭建急救指揮調度信息平臺。要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現場處置、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預案,組織協調公安、交通、民政、醫療、消防、保險等部門和行業,建立統一高效、運作靈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體系。要將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斷等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納入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要盡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專家隊伍,配足必要救援設備,并將轄區擁有大型特種救援設備的單位納入救援管理體系,提高施救水平。市人民政府要每年組織1次道路交通應急演練,縣區政府要每半年組織1次道路交通應急救援培訓,并適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演練。財政、公安、民政部門要按照《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甘政辦發〔2011〕154號)等規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制度,規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公安交管、運管部門要加強車輛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的督促和上路檢查工作力度,有條件的交警大隊和運管局可設立保險代辦窗口,方便廣大群眾就近投保。保險部門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投保力度,發揮保險機制的預防和補償作用,確保事故受害者的賠償。氣象、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低溫、冰雪等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的防范應對能力。

 。ㄊ耍┥钊腴_展隱患排查治理。各縣區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意見,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不同等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各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道路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建立管理臺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全過程監督整治情況。公路管理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深入開展公路安保工程,對國省道干線公路上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和橋涵隧道等危險路段實施綜合整治,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住建、規劃部門要設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加強行人過街設施、公交港灣、公交專用車道、主干道中央隔離設施建設。安監部門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督辦治理和檢查驗收。

  (十九)切實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各縣區要把停車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基礎開發項目,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區、繁華商業街區、學校等人口密集區的停車場配建比例,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秩序。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合理配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要求的堅決不予審批項目。要研究完善停車政策,鼓勵停車產業發展,實施多元化的投資建設主體,大力發展地下和立體停車設施。公安交管部門要堅持疏治結合,在整治違法停車的同時,鼓勵單位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有條件的道路可以推廣路內分時停車、錯時停車、分類停車等措施,全面清理挪用、占用停車設施的現象,盤活現有停車資源。

  六、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管理

 。ǘ﹪绤栒蔚缆方煌ㄟ`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公路巡查管控,加大7座以上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六必查”,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駕毒駕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推廣使用電視監控等交通技術監控系統、車載查詢終端和手持式警務終端系統,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發現、處置能力。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長效機制,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要責令當事人消除違法狀態,堅決杜絕只罰款不糾違。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法營運車輛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黑車”尤其是縣鄉道路上非法載客營運的小型客車,全面凈化道路運輸秩序,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各縣區政府要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要大力推進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創建活動,加強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綜合整治,規范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秩序,嚴格非機動車、行人交通管理。

 。ǘ唬┣袑嵦嵘缆方煌ò踩珗谭ㄐ。市縣道路交通執法部門要強化信息技術和科技裝備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提高綜合素質,確保執法效果。公安、交通部門要按照資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則,建設交通違法行為智能監控系統,將交通監控信息通過公安邊界接入平通至公安網,共享公路收費站出入車輛的相關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執法效能。政府法制辦要協調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人民銀行、銀監會、保險行業協會等部門建立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相掛鉤的制度。

  七、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ǘ┙⒔煌ò踩麄鹘逃L效機制。各縣區政府應每年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充分發揮主管部門、汽車企業、行業協會、社區、學校和單位的宣傳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識。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隊伍,定期組織志愿者服務活動。

 。ǘ┤鎸嵤┪拿鹘煌ㄋ刭|教育工程。各縣區要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線服務。強化企事業單位員工交通安全教育,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普法和職業道德教育重要內容。進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將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內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臺,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實施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12分、發生人身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和申請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部門要將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納入中小學校課程,作為學生和學校素質教育必修內容。

 。ǘ模┘訌姷缆方煌ò踩幕ㄔO。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利用青少年活動中心、市民廣場、農村重點集貿市場等陣地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推動在市、縣區開設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網站、電視頻道,加強交通安全文學、文藝、影視等作品創作、征集和傳播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關注交通安全、全民參與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圍。

  八、嚴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

 。ǘ澹┘哟笫鹿守熑巫肪苛Χ取栏駡绦兄靥卮蟮缆方煌ㄊ鹿侍幹靡幏叮鋵嵖鐓^域責任追究機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運輸單位的公路客貨運車輛一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超員、超載違法行為的,除對駕駛人依法處罰外,依法對運輸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嚴格進行處罰。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班、停線或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游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游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責令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ǘ┘訌娭卮蟮缆方煌ㄊ鹿事摵隙睫k。嚴格執行重大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實行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和跟蹤整改落實,形成部門齊抓共管合力。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獎懲制度,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表揚和獎勵。對發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聯合對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企業(業主)負責人等進行約談。對一年內發生死亡5人以上或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九、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ǘ撸┘訌姷缆方煌ò踩M織領導。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勢,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市、縣區政府每季度召開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勢,評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研究部署重點工作,及時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7

  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8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并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于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范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盡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后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六、指揮中心對電動車充電處加強監控。

  七、電動車充電處的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移動。

  電動三輪車的管理制度 19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停放和充電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違規停放、充電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教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學校要求,現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擇使用符合國家規范合格的電動車。

  二、電動車應停放在安全地點,電動車停放周圍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須及時清理,確保安全距離。嚴禁在B6樓內的停車場、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嚴禁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為電動車充電的線路插座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并固定鋪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嚴禁私接電線、私接電源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在辦公室內為電動車充電或將電動車電池拆下帶入辦公室進行充電。

  四、電動車充電時應當按照說明書規定進行,要遠離易燃物品,且充電時間不宜過長,充電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8個小時。

  五、加強電動車日常車況檢查,規范電動車安全使用。

  六、學院師生請嚴格遵守執行;因電動車違規停放和充電引發的責任和后果,全部由車主本人承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實施。各電動車車主要自覺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相互監督,共同營造平安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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