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及強制休假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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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縣農村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做好超前預防、加強檢查監督,遏制違規違紀行為和各類案件發生,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上級行內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聯社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信用社實際,決定從20xx年元月一日起,對全縣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和強制休假,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重要崗位人員的范圍
信用社重要崗位人員是指信用聯社會計主管、微機管理員、機關會計員、重要憑證管理員、金庫管理員、經警保衛人員、票據交換員和基層經營單位的主任、信貸員、主管會計、出納員、微機操作員、聯行結算員。
二、有關規定
1、凡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從事主任、會計工作滿五年的,必須調離原單位;連續從事其他工作滿三年(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五年)的人員,都要進行輪崗。
2、對從事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由聯社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研究決定,有計劃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頂崗人員和交接工作,特殊情況可實行強制性休假。
3、休假人員的安排:
①聯社機關重要崗位人員休假,由聯社理事長安排,在科室之間調劑頂崗;
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聯社主要領導安排,并明確臨時負責人;
③信用社職工休假,由聯社安排,在內部之間調劑頂崗;
④信用分社人員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調劑安排,要明確雙人臨柜。
4、崗位輪換及休假必須堅持先移交后離崗,先審計后上崗的原則。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及休假,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全部移交手續;對強制休假的.人員,休假時間視實際情況需要確定,強制休假期間個人待遇不變。
5、對輪崗和強制休假期間,審計監察部門要及時按有關規定對其經辦的工作進行全面審計,審計時間控制在七天以內。審計結束后,對審計結果形成書面報告,作出審計結論。經審計檢查確有問題的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及違法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代班人員在頂崗期間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負責審計人員報告。
三、管理責任
1、對不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安排輪崗未輪崗,造成員工有抵觸情緒不服從安排,并有嚴重違規違紀或發生案件的,將撤銷主任職務。
2、強制休假對象審計不及時,措施不力,導致發生案件或不按審計程序、走過場,應發現的問題未發現或反映問題避重就輕的,將追究審計人員責任。
3、對頂崗代班人員在代班期間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不按規定程序操作或監守自盜而引發責任事故和案件的,將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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