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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提案內容及辦理復文
關于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提案內容及辦理復文
摘要: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3173號提案內容及辦理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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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3173號提案內容
2013-03-01
案由:關于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提案
提案人:王名 劉大鈞 吳能遠 張泓銘 賀捷生
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交由民政部辦理
主題詞:民政
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組織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信力是公益慈善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基石,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標準。自去年六月以來接連發生的涉及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河南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公益組織及其項目運作和管理的負面事件導致了公益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危機。2011年7月鳳凰網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在問及“你認為中國紅十字會陷入信任危機的深層原因是什么”的問題時,46.2%的受訪者表示是因為紅十字會內部情況長期不透明、不公開、組織神秘。據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1年3—5月,全國慈善組織共接收捐款62.6億元;“郭美美事件”發生后的6—8月,全國慈善組織共收到捐贈8.4億元,降幅達86.6%。
在西方發達國家,信息公開是公益慈善領域的一項鐵則。例如在美國,除了宗教組織外所有年總收入超過5000美元的非營利組織都要向國稅局登記,年總收入超過2.5萬美元的非營利組織則須每年向國稅局遞交詳細記載年度收支的稅務報表,所有的基金會都要向國稅局注冊并遞交稅務報表。這些報表都要向社會公開透明。在英國,法律對慈善組織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亞于上市公司,英國慈善委員會作為議會授權的監管機構行使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問責職能,公民可向慈善組織免費索要包括其財務報表在內的組織信息,并向慈善委員會舉報所發現的任何問題,慈善委員會建立了遍布全英的舉報受理系統和相應的監管查處機制。信息的公開透明保障了這些國家公益慈善組織的公信力。
目前我國公益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第一,法律法規對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目前我國關于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見于《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個別條目,其法理基礎不明確,規定過于簡略,缺乏系統和可操作性的約束,且法律位階低,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明確的問責機制。在涉及我國最大的公益組織紅十字會的相關法律中,竟然沒有任何關于財務信息公開的條文。
第二,現行管理體制重入口控制、輕過程監管,忽視了對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要求和制約。我國社會組織的管理體制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是在原有的部門管理基礎上形成的雙重管理體制,其重點在于通過登記注冊嚴把入口關,卻忽視了對己登記注冊社會組織的過程監管。登記管理機關主要通過每年一度的年檢要求公益組織提供相關信息,并未對后者的信息公開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公益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公開的動力和機制。由于法律規定簡略、籠統、模糊,加上公益慈善組織自律不足、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大多數公益慈善組織缺乏信息公開的動力和機制。根據基金會中心網估計,目前登記注冊的2千多家基金會中建立公開網站的不足25%,在網上公開信息則更少,能夠每周更新網站信息的只占基金會總數的5%。
第四,缺乏能有效發揮行業監管、自律問責的支持組織。在發達國家,有一類被稱為“看門狗”(watchdog)的中介組織或支持組織,專門負責公益慈善領域的信息公開與監督問責,它們一方面為捐贈者、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提供有關公益慈善的各種即時信息,另一方面憑借其專業性、中立性對公益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進行監督問責,通過信息集中處理和比較分析,更專業、更公正地監督公益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目前在我國,能夠發揮這種監督問責作用的支持組織還非常缺乏。
公眾對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期待與呼聲形成日益強大的社會壓力,政府在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中也深感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必要性。近年來,民政部積極推動公益慈善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并采取了許多措施,包括發布《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等文件,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去年下半年,民政部委托清華大學就公益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問題開展專項研究,起草了相關文件。
基于調查研究,我們提出加強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盡快出臺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努力形成系統化的、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無論是出臺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單項法律,還是由民政部發布有關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行政規章,都應當明確規定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各項主要制度,包括:信息公開的主體、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治理、財務、薪酬、公募活動、交換交易、保值增值、關聯交易、公益事業工程、接受政府購買服務、與企業合作、開展國際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的主要方式,即主動公開信息、依要求和依申請公開信息等;信息公開的監管和問責;信息公開的法律責任等。
第二,推動公益慈善組織建立健全組織治理結構,加強社會監督,增強公益慈善領域的行業監管和問責,建立有效的信息公開自律體系。鼓勵公益慈善組織在內部治理機構中充分考慮信息公開的要求,加強理事會對執行機構的監管問責;推動公益慈善組織獨立或聯合建立專門的信息披露機制及平臺;加強捐贈者對所捐贈公益財產的問責與監督;支持公益慈善組織能力建設以建立規范的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質量標準,加強行業監督。
第三,培育發展獨立第三方機構等支持組織。在各級政府的支持下,推動建立獨立的信息審計機構、信息集中和處理機構、評價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機構;由這類專業性的支持組織對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進行監督、評價和問責;提高獨立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支持組織的專業能力。
3173號提案復文
2013-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2年7月9日以民函〔2012〕652號文函復:
王名等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慈善組織是慈善事業的重要載體,在慈善事業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推進發展慈善事業,必須重視和發展慈善組織。自去年以來,慈善領域曝光了一系列問題,出現了一些負面新聞,社會各界在指責慈善組織的同時,也對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了監管缺失、法律缺位等一系列批評。你們在提案中談了四個建議,我們認為都非常好。結合目前的工作實際,我們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關于法律法規對公益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缺少明確具體規定的問題。目前我國關于公益組織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且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操作性。我部雖然于去年出臺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開指引》,比較具體地規定了公開的原則、方式等,但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實際操作起來仍然有缺陷。為保障捐贈人及公眾知情權,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社會公信力,引導公益慈善資源的有效使用,保障公益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我部今年正在研究論證起草《公益信息公開辦法》,將對社會關注的有關公益信息公開的各個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定,并賦予法律強制力。待條件成熟后,將及時頒布。
二、關于推動公益慈善組織治理結構的問題。慈善組織結構治理的根本,是引入信息公開機制和各項監督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可以在《公益信息公開辦法》中確立,但各項包括內部的、外部的、政府的、民間的等不同層次、不同角度、不同方式的監督機制,則需要在公益慈善組織的自身發展中不斷完善。我部將認真調研,爭取從政府監管的角度做出政策規定。
三、關于培育發展獨立第三方機構等支持組織的問題。培育和發展獨立第三方的評估機構是慈善事業發展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之一。支持獨立的審計、會計、司法等各專項的評估機構獨立對慈善組織的各項工作進行專業的評估,是促進慈善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們的工作重點就是加強培育發展第三方組織評估機制建設,制定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及時發布評估結果,繼續推動慈善組織各項制度建設。
感謝你們對民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來源:中國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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