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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收匯證明
遠期收匯證明編號:
遠期收匯備案證明
企業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單位:美元
項號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出口報關單編號出口合同(協議)編號預計收匯日期出口金額折美元備注
經辦人(簽字):
外匯管理局(章)
年月日
2
一、基本概念
遠期收匯:指出口企業在外銷合同中訂立的付款期為180天或180天以上。
二、遠期收匯證明的用途
根據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7]外經貿計財發第284號《關于加強出口退稅憑證收集加快退稅申報工作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出口企業發生的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在申報退稅時,應當憑申請報告、出口合同、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等文件資料,向外經貿局的稽核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凡未辦理證明的遠期收匯出口業務不得申報退稅,稅務機關不辦理退稅審批手續。
三、辦理對象應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自營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貨物;
2、貨物已報關出口,企業已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
3、企業無違法、違規行為,并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辦理程序
1、網上下載(合肥市外經貿局公眾信息服務平臺)或到市外經貿局計財處領取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
2、出口企業按要求正確填寫《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
3、向市外經貿局計財處提交有關材料;
4、市外經貿局計財處審核通過后,在《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上加蓋印章,發放企業。
5、企業執《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向國稅部門申報。
五、應提交的材料
1、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的《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一式四份;
2、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資企業)復印件各一份;
3、企業申請報告,說明企業基本情況、出口貨物情況、客戶情況、預計收匯時間;
4、貨物遠期收匯出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5、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未核銷)、出口發票、專用稅票(專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6、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承諾書;
六、注意事項
1、企業將已審核完畢的《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一份交市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一份交外匯管理局備案,自己留檔備查一份,并在收匯后憑此證明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2、企業到期應及時收匯并按時辦理外匯核銷手續。收匯核銷后將有關核銷手續報我局計財處以便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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