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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失業金標準及領取條件時限規定
白銀失業金標準及領取條件時限
所謂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待遇水平上規定,失業金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為最低工資的60%-80%。
當前,我市各縣區的失業金標準是多少?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失業金標準及相關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152號)規定:白銀區、平川區為二類區,失業金標準為535元/月;會寧縣、靖遠縣、景泰縣為三類區,失業金標準為495元/月。
失業金領取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發4個月失業金;連續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發2個月失業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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