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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進城落戶農民能夠享城鎮基本醫保待遇
從江蘇省人社廳獲悉,該省1月起正式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保制度體系。
據悉,江蘇進城落戶農民及流動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或接續職工醫保并按轉入地規定繳費的,享受參保地職工醫保待遇;進城落戶農民辦理城鎮(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后,納入落戶地城鎮(城鄉)居民醫保范圍并按規定享受待遇。各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重復享受。
對于未達退休年齡、在省內因流動就業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互認并累計計算。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前處于參保狀態且參加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領取居住證的公民,可申請參加相應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延伸擴展
2016年起江蘇進城落戶農民可享城鎮基本醫保待遇
江蘇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與省衛計委4日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應保盡保,從今年1月1日起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保制度體系。
多部門轉發國家相關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根據我省實際明確,進城落戶農民及流動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或接續職工醫保并按轉入地規定繳費的,享受參保地職工醫保待遇;進城落戶農民辦理城鎮(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后,納入落戶地城鎮(城鄉)居民醫保范圍并按規定享受待遇。各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重復享受。
對于未達到退休年齡、在省內因流動就業跨統籌地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各統籌地區對參保人在不同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互認并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前處于參保狀態且參加職工醫保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領取居住證的公民,可申請參加相應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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