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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勤制度(2)
第六章 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后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并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干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布時一同公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愿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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