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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近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布《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提供的相關內容,快來閱讀看看。
《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布《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1 保障金繳交標準及計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 1.5%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2 保障金繳納時間。保障金按年申報,逐步推行按月繳納。保障金按年申報繳費時間為每年8月至11月。
3 保障金免征范圍。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4 保障金減免或者緩繳的申請。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實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申請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數額。
鑒于該《辦法》對在珠三角營運的會員有直接的影響,敬請各會員就上述《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您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9月7日或之前發送到協會秘書處聯絡人楊海文小姐:
電郵:yuki.yang@fhki.org.hk 電話:(86 755)8218 6326。
相關解讀:
計算公式將全省統一
現行標準:
各市殘保金繳納標準不一,例如:
深圳:
(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 0.5%-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 60%;
東莞:
(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實際經營累計月份數/12-已安排殘疾人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80%
新規:
本省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繳納時間:頻率和時間皆有變化
現行標準:
保障金實行按年度征收制度,每年征收一次,征繳所屬期為上一年度1月-12月份。
新規:
保障金按年申報,逐步推行按月繳納。保障金按年申報繳費期為每年8月至11月。
緩繳和減免
新舊辦法都規定,用人單位在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等情況下,可以申請減免或緩繳保證金。
現行標準:
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一年;減繳數額 不得大于應繳數額的50%。
新規: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 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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