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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聘用合同(2)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
1、 應積極地辦齊車輛的行駛證、保險證,并按期參加年檢。
2、 按照租賃方管理體制部門的要求,配齊車輛營運設施設備。
3、 甲方應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安排修理。
4、 甲方應按期組織乙方(駕駛員)學習運管、交通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5、 做好乙方(駕駛員)的管理。聘用前,甲方應對駕駛員的準駕資格、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和駕駛技能進行考核,若甲方(車主)需要更換駕駛員,需租賃方同意。
6、 甲方要按時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工資,若因乙方的原因違章受罰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應向乙方解釋清楚。
7、 乙方違反下列規定,甲方或租賃者有權解除合同。
五、聘用協議提前通知解除條件: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聘用協議,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a、 乙方不完成工作任務、違反租賃方車輛有關管理制度等,經甲方認定不合格的;
b、 租賃方與甲方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裁員;
c、 駕駛員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d、 甲方車輛因故決定停用或出售、報廢的;
e、 訂立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大成協議的。
2.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隨時解除聘用協議
a、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租賃方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泄露單位秘密,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b、 連續曠工時間超過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5天的;連續請假超過31天或請假超過一周達3次以上的。
c、 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為謝租賃方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d、 貪污、到其偶爾、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e、 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f、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發現達3次的;或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使用造成車輛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的;
g、 非工作時間內擅自使用車輛,造成車輛損壞、丟失和出現交通事故的;
h、 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協議的執行和解除。
聘用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麥面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協議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議效力不變。
七、協議期限屆滿,聘用協議終止。在本協議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租賃方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復印件無效。
甲方: 乙方:
聯系電話(手機): 聯系電話(手機):
住宅電話: 住宅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件:(乙方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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