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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產收購盡職調查報告范文
公司并購本身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在設計與實施并購時,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縮短投資周期、減少創業風險、迅速擴展規模、彌補結構缺陷、規避行業限制等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范和規避。因此,在風險管理的實踐中,盡職調查中的法律盡職調查成為公司并購活動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必要性
由于中國的公司并購市場尚處于初級市場階段,市場規則的完善性、市場參與者的成熟程度、監管方式的先進程度等等諸多要素都有著初級階段的明顯特征。在這種不成熟的并購市場體系下,收購方通過并購的方式進行企業規模與市場份額的擴張,其風險因素更需要在試水之前進行全盤的規劃。對于收購方而言,公司并購最大的風險來源與收購方對出讓方和目標公司的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最終演化的風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并購當中的陷阱———債務黑洞的陷阱、擔保黑洞的陷阱、人員負擔的陷阱、無效乃至負效資產的陷阱、違法違規歷史的陷阱、輸血成本超過承受極限的陷阱等等。
律師在法律盡職調查中對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或可能承擔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目標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并購是否得到了相關的批準和授權、目標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是否合法、目標公司章程是否有反收購條款、目標公司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否有瑕疵、目標公司合同的審查、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目標公司有無正在進行的訴訟及仲裁或行政處罰及知識產權的審查等。
它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組成,不僅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信息。
這些法律方面的關鍵問題對并購產生極大影響,而成功的法律盡職調查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改變收購方與出讓方或目標公司信息不對稱的不利狀況,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法律盡職調查明確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可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收購方可以主動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從而為實際進行收購活動奠定成功基礎。
但是在并購實踐中,一些初涉并購的投資者或者目標公司對于盡職調查卻認識不夠,忽視并購活動中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性,甚至出于利益誘惑或機會成本的考慮徹底放棄規范專業的盡職調查。有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作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有些目標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投資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盡職調查對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積極抵制或者消極不配合的態度。正是這些不良做法或行為方式導致本可以通過盡職調查剔除的風險變為現實的不可挽回的錯誤,從而構成并購市場上一個又一個令企業家扼腕嘆息的失敗案例。
二、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
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首先在于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并購活動的影響和后果;對買方和他們的融資者來說,并購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諸如,目標公司所在國可能出現的政治風險;目標公司過去財務帳冊的準確性;購并以后目標公司的主要員工、供應商和顧客是否會繼續留下來;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導致目標公司運營或財務運作分崩離析的任何義務。從買方的角度來說,盡職調查就是風險管理。
其次,法律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賣方通常會對這些風險和義務有很清楚的了解,而買方則沒有。因而,買方有必要通過實施盡職調查來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過盡職調查明確了存在哪些風險和法律問題,買賣雙方便可以就相關風險和義務應由哪方承擔進行談判,同時買方可以決定在何種條件下繼續進行收購活動。
第三,法律盡職調查,還可以了解那些情況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買方通過法律盡職調查,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買方需要有一種安全感,他們需要知曉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準確地反映目標公司的資產和債務情況。
總之,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就在于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也就是那些能夠幫他們決定是否繼續進行并購程序的重要事實,補救買賣雙方在信息獲知上的不平衡,以及盡可能規避風險,實現并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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