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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由新規定
行政處罰案由新規定
違法事實(案由)
違反的條款
處罰依據
處罰
1、未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違反“衛生許可證”管理案)
《條例》第八條、《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2、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
《細則》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3、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細則》第十四條
《細則》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
4、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衛生制度不全案)
《條例》第五條、《細則》第七條第二款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5、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案)
《條例》第六條、《細則》第九條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6、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衛生條件案)
未設置:《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
挪用:《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7、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8、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二款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八)項
9、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違反“衛生許可證”管理案)
《條例》第八條、《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10、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違反健康管理案)
《條例》第七條、《細則》第十條第一款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細則》第三十八條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案由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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