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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 吉地稅發[2008]63號 發文單位: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08-7-9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為統一執行政策,進一步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管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擇校費
對于學校收取擇校費,以學校實際取得收入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實際取得的擇校費收入作為計稅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其它收費
對學校取得的與提供教育相關各項費用,如課后看護費、課后輔導費(學后班費)、少年宮的課外班費等,應按照“文化體育業”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學校收取的需與其他單位結算的費用,如校服費、飲水費等,結余部分并入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對學校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款項,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他收費項目則應該按照應稅行為確定稅目、稅率。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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