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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歐盟地區政策的演進
一、歐盟地區政策的產生在歐洲民族國家形成和演變的歷史長河中,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客觀規律。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不久,以1951年4月《巴黎條約》的簽訂為標志,歐洲經濟一體化從此正式啟動。當時的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6國組建成歐洲煤鋼共同體,有效期為50年,由超國家的高級機構負責成員國煤鋼部門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并且通過提供資金支持來幫助落后地區進行產業調整和結構轉型。
1957年3月,煤鋼共同體6國又進一步通過《羅馬條約》,分別組建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7年3個共同體實行合并后統稱為歐洲共同體),歐洲經濟一體化也隨之全面展開。根據條約的規定,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基本目標之一,是要促進成員國經濟活動的和諧發展以及不斷和均衡的擴張(第2條);在實施共同農業政策時,必須對農業部門的社會結構特征以及不同農村地區的結構和自然差異予以關注(第39條);在涉及就業、勞動條件、職業培訓、社會保障等社會事務方面,共同體積極推進成員國間的緊密合作(第118條),并且通過設立歐洲社會基金(le Fonds social européen),對在企業轉產過程中的失業工人給予援助和重新 安置(第125條);建立歐洲投資銀行(la Banque européenne d'investissement),向落后地區提供融資便利以促進成員國經濟的平衡發展(第130條)。《羅馬條約》中的上述條款和安排盡管從不同側面地區發展的差距問題,但還遠遠稱不上是一項完整的共同體地區政策。首先,共同體當時的首要任務是通過建立關稅同盟以實現共同市場,而與地區政策相關的資助措施可能會對成員國間的自由貿易造成扭曲。其次,條約在地區發展事務方面沒有制訂出具體的行動計劃和明確的時間表,有關的規定也多是散見于相應的條款之中,缺乏必要的連續性和相關性。再次,共同體財政手段不足,從1962年正式推行共同農業政策開始,歐洲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le Fonds européen d'orientation et de garantie agricole)的絕大部分都被用于為農產品生產和銷售提供價格支持(即保證部分),而用于農業結構調整的支出(即指導部分)則微乎其微。最后,雖然1967年共同體機構合并時專門設立了地區政策總司,但它只是主要為成員國提供數量有限的臨時性資金補助,地區發展措施基本上以成員國的各自行動為主,幾乎不存在共同體一級的地區政策。
進入20世紀70年代,共同體6國首次開始實施《維爾納報告》中提出的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計劃,成員國間存在的經濟差距顯然不利于這一目標的如期實現。同時,共同體又迎來了自成立以來的第一次擴大,英國、愛爾蘭、丹麥3國于1973年正式成為共同體的新成員,這使得地區問題變得更加突出和緊迫。英國當時的人均GDP只有共同體平均水平的85%,加入共同體后又一直在預算攤款問題上與其他成員國爭執不休。愛爾蘭的人均GDP則更低,僅為共同體平均水平的60%。丹麥的人均收入盡管較高,但也面臨著進一步開發落后的格陵蘭地區的問題。因此,推行一項真正的共同體地區政策,這不僅符合經濟上的要求,并且也是政治上的需要。1975年3月,共同體部長理事會終于就全面實行共同地區發展政策達成一致。地區政策的核心是設立歐洲地區發展基金(le Fondseuropéen de développement régional),作為共同體縮小地區差距的重要財政手段,以此促進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的平衡發展。該基金的最初金額為2.58億歐洲貨幣單位,占共同體預算的4.8%。基金的使用基本采用定額管理的辦法,即根據成員國制訂的年度和中期地區發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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