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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思考
—、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有關問題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實行綠色稅收政策的啟示
歐盟許多國家實行的綠色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一是對廢氣、廢物排放征收環境稅;二是改變稅法鼓勵方向,對污染行為征稅;三是對一般性廢棄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稅。借鑒國際上環保稅收政策,我國的綠色稅收政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1.綠色稅收政策應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為了不加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生態稅收之后,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
(如排污收費、水資源費)并入生態稅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納稅人負擔。
2.新開征的環保稅要保持稅收收入的中性,本著“誰污染誰納稅”與“完全納稅原則”,達到稅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并且要使新開征的稅種與現有相關稅種相互協調配合,以期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
3.征收的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由財政部門編制專門的預算,由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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