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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證券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加強證券市場管理,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維護國家、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經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批準,特設立沈陽證券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二條 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遼寧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聯合組建。
第三條 中心在省、市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下,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 中心設在沈陽市。
第五條 中心公告登載于《遼寧日報》和《沈陽日報》。
第二章 業務
第六條 中心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發行的場所;
(二)管理上市證券的買賣;
(三)辦理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證券的過戶和集中保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信息服務;
(六)省、市人民銀行批準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審核并報省、市人民銀行批準后,可成為中心的會員。
(一)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資本金;
(三)證券經營連續盈利二年以上;
(四)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
(五)承認中心章程,交納符合中心交易規劃規定的會員席位費。
第八條 中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對中心理事會成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有對中心事務的提議權與表決權;
(四)有權參加中心的場內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務;
(五)有權對中心事務和其它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
(六)有權退讓會員席位。
第九條 中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保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制度,確保不進行任何違法經營活動;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覺執行中心的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四)以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為根本宗旨,與投資者一道共同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五)按規定交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會員,中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罰款;
(三)書面通報;
(四)暫停參加場內交易;
(五)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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