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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數據證據重鑄論文
引言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電子數據日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無論是航天科技還是日常工作,電子數據的身影隨處可見。電子數據一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數據是指以物理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系統內部及其存儲器當中的指令和資料,包括計算機程序和程序運行過程中所處理的信息資料(后者如文本資料、運算數據、圖形表格等);狹義的電子數據指的則是存儲于計算機系統中的除計算機程序外的一切信息資料,即那些由計算機系統所有者及用戶采集并輸入計算機系統的、非本系統本身運行所不可缺少的信息。[1]
電子數據證據可定義為: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所謂電子形式依照印度《1999年信息技術法》第2條第1款第18項的規定,可將其概括為“由介質、磁性物、光學設備、計算機內存或類似設備生成、發送、接收、存儲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
一、電子數據證據的數字之魅
1、 電子數據證據相對于傳統證據具有以下的特點:
(1)數字性。作為電子數據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其證明機制并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只不過其載體形式發生了變化。作為電子數據的信息是多以電訊號代碼(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代碼)形式儲存于計算機的存儲介質之中(如RAM、磁盤、光盤等),必須采用特定的輸出形式。
(2)安全性與脆弱性 電子數據證據由于其具有數字化的特點,其生成儲存傳輸的信息容易被篡改,從表面上看難以區分其復印件和原件,真實件和偽造件。因而電子證據具有脆弱性的特點。同時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外界的蓄意破壞和修改,電子證據能夠準確地存儲和反映案件的有關情況而且如果傳統的證據如果被損毀,則很難被復原,而計算機硬盤上的每一次擦寫記錄都可以輕松被捕捉到。最新的計算機研究結果表明,電子證據任何被刪除、復制修改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分析認定。從此意義角度上講,電子證據比傳統證據具有安全性和穩定性。
(3)共享性 電子數據證據由于以電訊號代碼形式存儲于計算機的存儲介質中,比較容易被查看、復制和輸出,其電子數據資源可以被廣泛的共享。無論是司法機關、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以通過單機和網絡共享其電子數據資源。人們足不出戶即可以通過因特網查看浩如云煙的資源,極大地提高了人們生產和生活的效率。
2、 電子數字證據的分類:
(1) 模擬電子證據與數字電子證據 [2]
模擬數字證據是通過信息中的某些特征的具體數值或量來記載電子信息中內容如固定電話記錄的各種通話記錄,其數據記錄一般具有連續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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