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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與司法獨立:悖論的司法改革-兼評法官等級制與院長辭職制
「關鍵詞」司法獨立 司法行政化 院長辭職 法官等級萬毅(以下簡稱“萬”):在中國,已經連續幾年出現各級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報告,僅能在人大以微弱多數票勉強通過的尷尬場面。這并非一個孤立的事件,它表明社會民眾對司法腐敗的不滿情緒已經從個案體驗的私人場域,通過媒體曝光等途徑擴散到公共場域,并且傳輸到權威體制之中,建立起了權威與個體之間的利益關聯,這也迫使決策層開始意識到,司法腐敗泛濫的原因,可能不僅是由于法官個人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淪喪,其深層的、結構性原因,可能是在制度上、也就是在體制上出了問題,而要遏制司法腐敗,必須要在法院管理制度上作文章。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接連推出了幾項關涉法院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但是,由于中國現實政治格局的制約,以部門為單位的改革往往淪為“畫地為牢”,不但鉗制了改革的思路,也使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例如,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中國日前已經開始實行法官等級制度,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共十二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分為二級,高級法官分為四級,法官分為五級。目前,全國各級法院的法官等級評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最新數字顯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各為一人。 二級大法官為40人,高級大法官有3萬余人,法官共計18萬余人。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大法官和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高級法官和一級、二級法官,以及高級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與此同時,檢察系統也開始了相應的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根據《檢察官法》第19條的規定:“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現全國共有27000余名高級檢察官,檢察官13萬多名。目前,對于法官和檢察官等級評定制度,檢、法系統內部以及社會主流輿論的意見都是積極的,認為這是我國法院、檢察系統內部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革新,有利于理順法院、檢察系統長期以來存在的管理體制比較紊亂的現狀。但是,對此,我卻存有一絲隱憂,因為等級評定制度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對于檢察系統來說,由于檢察權本身帶有司法和行政的雙重屬性,或者說檢察官是一種居于司法官和行政官之間的過渡角色,在內部管理體制上強調的是“上命下從、上下一體”的檢察一體原則,因此在檢察系統內部確立官階等級是無可厚非的,它有助于型塑檢察官上下一體的觀念和原則。但是,法院作為行使司法權的主體,在權力運作邏輯上完全不同于檢察院,它強調的是權力運行的中立性和獨立性,即實行司法獨立原則,尤其是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時的個體獨立性。而等級制度作為一種強化法官之間官階、級別的管理制度,可能在規范了法院內部管理的同時,也在法院內部建立起類似于行政系統的官僚政治結構,而這無疑將極大地妨礙法官個體的獨立性,違背司法獨立的真正精神。不知您對此有何評價?
謝佑平(以下簡稱“謝”):司法獨立是近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按照現在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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