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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思考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而案件質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線。如何強化案件質量管理監督,切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加強審判管理的核心內容。當前,全國各級法院在強化案件質量管理方面正在進行積極的探索,筆者試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監控機制予以初步探討,以期對規范審判質量管理有所裨益。一、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定位及監控主體的確定
(一)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定位
“機制”一詞來源于希臘文,原義是指機器在運轉過程中各個零部件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關系及其連環互動的表現形式,現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成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 從性質上講,審判質量監督是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是主動性的工作管理監督,也是審判前、中、后全過程的監督。也就是說審判質量監督管理機制是人民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從內部主動提起的評價審判質量的監督管理方式,包括對案件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的質量監督以及對生效裁判的事后監督。另外從評查案卷的角度來講,審判質量監督還是一種授權監督,是審判監督庭根據院長的授權代表院長對案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審判質量監控機制,就是人民法院內部主動提起的全方位、全過程的審判工作管理監督,屬于審判工作綜合評價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聯系性、制約性、合法性和管理性等基本特征。
(二)案件質量監控主體的確定
對于案件質量監控主體,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應設立“一委三部門”(即案件質量管理委員會、研究室、審委會辦公室、院長辦公室)的機構作為實施主體; 有觀點認為應設立專門的案件質量監督部門,如可設立案件質量監督處; 有觀點認為應設立案件質量評查辦公室; 也有觀點認為在各級法院內設機構中,增加案件專業質檢機構,或在現已成立的單獨審判流程管理機構中增加案件實體質量管理職能,從事日常案件質量評定工作。 筆者認為,從上述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定位出發,實施案件質量監控的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法院內部設置,否則沒有編制委員會的承認,缺乏合法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確立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長選任等改革成果,堅持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和形象公正并重,已成共識,審判流程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對審判質量和效率的要求是不同的,影響和制約審判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審判質量監控主體應當是一個多元化的復合主體。審判監督庭是案件質量監控機制的主體之一,并且處于中心的地位,但從審判流程的具體環節和質量要求來看,還應當包括以下主體:1、各審判業務庭。審判質量監控是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這種監督不僅包括實體、程序處理方面,也包括案件的結案率、調解率、改判發回率等等。因此,各業務庭對本庭審理的案件質量和效率應當負主要責任,是審判質量的第一責任人。2、立案庭。立案庭承擔著案件的立案審查、流程管理以及處理上訪申訴等職責,對于案件的審限情況、上訪申訴情況等等,立案庭負責管理,因此也是審判質量管理的主體。比如案件的審限情況,立案庭可以考察審限內結案率和超審限結案情況。當事人上訪申訴的情況,無論從辦案質量標準上,還是從減少上訴、申訴案件來說,上訪、申訴情況都應列入質量監控體系中。3、紀檢監察部門。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法官違法辦案以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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