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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便民措施”落實為法律制度
剛剛公布并于9月1日開始部分落實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為民為群眾辦實事的實施意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法院各項工作、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增強審判透明度”等八個部分,列舉了多達50條的“便民措施”。
這50條措施中,既有“司法為民必須落實到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審判工作中去”這樣的原則闡述,也有“為成功舉辦一屆出色的奧運會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司法保障”這樣的近期目標,還包括設立值班法官、暢通信訪渠道、增設無障礙設施等細致的便民措施。而諸如嚴格立案期限、上訴卷宗限時移送及審判全程公開、保障公民旁聽、審理結果公開、裁判文書公開、訴訟檔案公開等,則又差不多可以看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細則”和“司法解釋”。總之,近幾年輿論對法院系統在司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的批評,在這50條中,幾乎都有相應具體細致的回應。
這無疑是好事。虛心納諫,聞過則改,正是“司法為民”思想的具體體現之一,而科學嚴謹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實踐,也會在這些措施的實施過程中,得到強化和落實。
不過,將如此不同層次、不同范疇的問題,都放在同一個“意見”中予以“一攬子”公布實施,卻有可能造成司法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其中不同層次問題認識的混淆,也可能造成在落實過程中著力點的分散。
譬如,“意見”中的“平等保護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等各種市場主體”、“平等保護各類當事人,不論本地當事人還是外地當事人,不論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都要公平對待、平等保護”等條,已經涉及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及包括審判全程公開等措施在內的“透明”原則,也是保證訴訟過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與這些原則性的要求相比,“設立優先立案窗口”、“增設無障礙設施”、“方便交納訴費”、“設立當事人休息場所”等便民措施,就有些像是錦上添花,好當然是好,但即使沒有,給當事人權益帶來的傷害,也遠不及不許當事人充分陳述或不予以平等保護可比。
或許是因為司法系統過去的積弊太多,需要以“通知”、“意見”這樣的強力方式,予以一攬子強調,促進其解決。但是這樣的方式不免讓公眾產生隱隱的擔心:有些措施將來沒了也就沒了,但那些原則性的東西如果再被漠視或扭曲,傷害的將是法治秩序和公民權利。
所以,“意見”所涉的方方面面最好能分分等。事關原則性的問題,應該以更正式的方式,如“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將其落實為法律制度,予以盡快地、不折不扣地實施。另外一些真正意義上的便民措施,則可以在“司法為民”的原則下,化為一縷春風,徐徐吹來。
張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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