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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創業不能以逾越公平為代價
創業門檻 張兮兮畫 新華網
為鼓勵大學生創業,成都市新都區在優化創業政策環境時施行行政告誡制度:大學生在創業初期,若公司經營行為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未造成嚴重社會后果、且能主動糾正的,將免于經濟處罰。新都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一種鼓勵和保護措施,并非放任不管。(8月9日《成都商報》)
在就業難的背景下,對大學生創業給予政策上的保護和鼓勵,本無可厚非。但這個政策的前提必須是保證社會的起碼公平,不能逾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規則。然而,成都市新都區卻劍走偏鋒,針對大學生創業采取了行政告誡制度,這明顯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
雖然“行政告誡制度”是出于一種善意,出于對大學生創業行為的“鼓勵和保護”,但必須厘清的是,國家和地方給予大學生就業的政策扶助,應當是在法律的框架內,如低門檻貸款、注冊的簡易程序、稅費的減免等,都是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的。
大學生在國家優惠政策的鼓勵下,更多地需要依靠個人努力和智慧,繼續探尋事業發展的路徑,這是普遍的創業法則。如果以“赦免”違法違規行為來“保護”大學生的事業發展,實際上是一種對犯罪行為的放縱。藉由韁繩松開之后的慣性,未必每一匹脫韁之馬都會自我覺醒停止瘋奔的腳步,假如因為違法成本過低,那么難免會有創業的大學生在后繼的創業過程中繼續在違法深淵中滑落。
更何況在整個社會扶助體系中,與大學生相比,同處一線甚至比大學生更不具創業優勢的也大有人在。比如下崗職工,比如城市低收人群、無業人群等,他們同樣需要政府給予的創業扶助,而政府的相關扶助政策是不應當單純以身份來界定的。因此,把破壞法律公平作為優化創業政策環境的舉措,并非行政智慧的表現,理應予以叫停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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