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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28 02:39:0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團財務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

  一、庫存現金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限額xx元),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月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財務人員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總經理,并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xx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xx前往。

  6、現金出納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公司領導的檢查監督。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采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僅限于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財會人員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并于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帳款的管理

  1、應收帳款的管理:

  (1)進行業務收款之前,財務人員應根據將發生業務的數量,準備好收據、發票,收據、發票數量應略多于將發生業務數量;

  (2)出納人員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

  (3)會計人員當天根據原始會計憑證編制會計記賬憑證;

  (4)每日收款截止后,出納人員應保管好所收款項;

  (5)項目收款結束后,核對賬、款無誤后,出納人員將所收款項存入公司賬戶;

  (6)會計人員于每月月終登記會計賬簿。

  2、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在當日進行帳務處理,并登記相應的帳簿。

  四、內部牽制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業務。

  3、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五、附則

  1、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修訂、解釋,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2、總經理辦公室及財務部對本制度共同擁有解釋權。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2

  1、財務管理采取綜合概算制、科室包干制和節約激勵制相結合的機制。財務室對全年經費安排要作好綜合預算,預算方案報部務會研究決定。

  2、以州財政對本部的預算總額對項目經費、包干經費和公共經費進行綜合預算,經費開支優先保工作運轉,年度節余和超支都結轉下年。和財政共管的專項經費由相關科室報審后實施。

  3、各科室包干經費以職能與職數為依據計算,主要用于辦公、出差、會議、調研、接待、培訓、用車等開支。經費使用要優先保證調研、會議支范圍。財政預算外爭取或聯系贊助支持的項目經費,必須經會計核算中心進部里賬戶,為厲行節約,部里預留20%,其余經費由科室憑工作實際開支發票報帳。涉及科室收費的,須由部財務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爭取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后才能蓋章。凡年初財政已預安排預算經費的工作項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部務會研究審定列入項目開支范圍。

  4、嚴守財務紀律。財務審批實行分管財務副部長一支筆審批,大額支出須報部長同意或部務會研究決定,其中,凡價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購置、處置必須經部務會研究;各科室辦公用品的`購置,須先報辦公室備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經費列支需按預算科目和撥款項目進行,嚴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長和分管財務的副部長報送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采取適當方式對各科室及相關人員包干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點對點通報;因公出差必須先報告,再辦理出差借款手續,并嚴格按州財行文件規定及時報銷差旅費。

  5、經費開支憑發票報銷。科室包干經費支出,科室負責人簽字后,報送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專項經費需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副部長簽批后,再經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發票上必須有經辦人簽“經手”,分管副部長簽“屬實”,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同意”后才能報銷,否則,財務室拒絕報銷。

  6、本部各項收款,經手人必須在收到款項的次日,足額向財務室交帳,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經費開支堅持做到日清月結,凡差旅、活動、辦公、借款等經費開支,必須在公務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完成報賬,逾期不再簽字報賬,特殊情況除外。

  8、每三年組織機關婦女同志在“三八”節期間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組織機關全體人員體檢一次。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規范財務行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結合本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含事業性質、企業化管理單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企業)。

  第三條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得自立銀行帳號。

  第四條集團公司對國家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所占用的國有資產實行占有責任制。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牽制制度合理配備會計人員,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并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應加強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費用,確保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的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必須自覺地接受集團公司財務監督管理,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會計帳冊應妥善保管,未經集團批準不得銷毀;對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嚴禁資金體外循環。

  第七條集團公司對各所屬企業的管理以產權為紐帶,享有投資收益權。

  第八條各所屬企業不得以其資產對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團以外的法人提供擔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擔保的,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二章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計劃財務部,對所屬各企業及參股公司占有的集團資產實行統一管理。

  一、制訂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及其他財會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

  二、負責集團總部會計核算、報表合并和財務分析,對所屬企業財會業務進行指導、檢查、考核。對發現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團預算管理體系,組織集團所屬企業年度預算的編制,并編制合并預算,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并提出建議。

  四、參與投資項目效益論證,實施過程的財務監督;負責集團公司投資權益的管理,并向集團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參與各所屬企業投資收益分配工作,并對投資方面重大決策(如投資、融資、利潤分配等)向集團決策層提供建議;建立健全投資檔案,對集團股權性投資項目參與股權管理。

  五、負責集團授權經營考核及獎勵方案的實施與跟蹤,分解下達各所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增值指標并按期考核;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

  六、對所屬企業財務管理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規定并負責實施。

  七、根據集團經營戰略,協調各所屬企業之間的資金分配和資金調撥,根據集團發展需要,策劃集團融資方案并實施。

  八、了解各所屬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財務風險防范措施,向集團提出建議。

  九、制定集團公司內部結算價格。按照市場價格制訂集團公司內部之間的結算價格,調解因價格而引起的集團公司內部經濟糾紛。

  十、如實反映集團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集團公司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所屬企業財務機構職責

  第十條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執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并負責實施。并報送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監督。

  一、做好各項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健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各企業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定額管理、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建立科學規范的內部經營考核體系。

  二、集團所屬各企業實行預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據集團預算管理制度,向集團書面報告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草案。

  (2)2月中旬上報正式預算案。

  (3)各企業財務預算的主要指標應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

  (4)上報集團的預算案應由企業總經理或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三、所屬企業應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本公司的經濟活動

  和財務狀況,準確核算本公司經營成果,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季)度、中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根據集團要求聘請具高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

  四、對外的長期投資項目,資產轉讓、兼并、破產、拍賣,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方可處置。

  五、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權益的所屬企業,對其長期投資必須采用權益法核算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六、固定資產增加、報廢、調出或處置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七、壞帳損失單戶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企業不得隨意核銷。各企業壞帳準備金可選擇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和按帳齡分析法計提。按應收帳款總額比例提取的,壞帳準備金比例統一按0.5%計提。應收帳款的考核辦法按照集團頒布的《關于應收帳款的管理規定》辦理。

  八、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盤點,對各項資產的盤盈盤虧,必須查明原因,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集團批準后方可入帳。

  九、各企業在年度終了進行利潤分配時,須統一按照稅后利潤總額的15%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的企業,在征得董事會同意后可以不再計提。

  十、各企業應嚴格執行集團頒布的財務指令、通知等文件,對文件精神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有關文件之日起5天內向集團有關部門遞交書面意見,集團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集團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4

  為規范我公司財務行為和財務管理制度,有效運作資產、積極增收節支,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嚴格按公司法、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業務,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崗位職責

  (一)財務主管職責

  1、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財務工作。

  2、負責對本部門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選調聘用、晉升辭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見。

  3、負責對本部門財務人員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

  4、負責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方式等。

  5、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6、參與公司各項資本經營活動的預測、計劃、核算、分析決策和管理,做好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7、組織指導編制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決算,并監督貫徹執行;協助財務經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負責監管財務歷史資料、文件、憑證、報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并按規定手續報請銷毀。

  9、參與價格及工資、獎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會計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帳、報賬,做到手續齊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處理及時;

  2、發票開具和審核,各項業務款項發生、回收的監督,業務報表的整理、審核、匯總,業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保管及統計報表的填報;

  3、會計業務的核算,財務制度的監督,會計檔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出納職責

  1、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冊,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現金,不得白條抵庫。

  3、對每天發生的銀行和現金收支業務作到日清月結,及時核對,保證帳實相符。

  (四)現金管理制度

  1、所有現金收支由公司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現金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核對庫存。作到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3、庫存現金超過3000元時必須存入銀行。

  4、出納收取現金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業務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5、任何現金支出必須按相關程序報批(詳見支出審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須預支現金的,須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準,方可支出現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來或借款后三天內向出納還款或報銷(詳見差旅費報銷規定)。

  6、收支單據辦理完畢后出納須在審核無誤的收支憑單上簽章,并在原始單據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防止重復報銷。

  (五)支票管理

  1、支票的購買、填寫和保存由出納負責。

  2、建立和健全《銀行存款日記帳》簿,出納應根據審批無誤的收支憑單,逐筆順序登記銀行流水收支帳目,并每天結出余額;每工作日結束后。

  3、出納收取支票時,須立即開具一式四聯的《支票回收登記表》,由繳款人在右下角簽名后,交繳款人、繳款部門、出納、會計各留存一聯。

  4、支票的使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 ,由經辦人、部門經理、 財務主管(經理)、總經理(計劃外部分)簽字后出納方可開出。

  5、所開出支票必須封填收款單位名稱。

  6、所開支票必須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頭上簽收或蓋章。

  (六)印鑒的保管

  1、銀行印鑒必須分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和總經理印鑒分別由財務經理和出納負責保管。

  (七)現金、銀行存款的盤查

  1、出納人員在每周完成出納工作后,應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結存情況,編制“出納報告表”,并對由出納保管的庫存現金,由會計或總經理指定人員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終了進行定期對帳盤查,其他時間進行抽查。

  2、出納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帳的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轉來的對帳單的余額進行核對,對未達帳項應由會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進行檢查 核對。

  3、其它依據相關會計制度及法規執行。

  支出審批制度

  支出相關部門審核

  對所有報銷內容,相關部門經理必須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進行審核。

  二、費用審批及報銷流程。

  各項費用開支,必須經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和財務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并按以下具體各項費用的報銷流程辦理:未通過

  第二條 原始憑證有效性的規定:

  (1)經辦人員在費用支出時,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以下憑證視為合法憑證,準予報銷:

  稅務機關批準的帶防偽水印底紋和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稅務發票;

  財政機關批準并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據;

  郵政、銀行、鐵路系統的各類帶印戳的收據、支出證明單;

  (2)經辦人員取得的合法憑證時,應按要求規范填寫,否則,視為無效憑證,不予報銷。

  (3) 經辦人取得報銷憑證時,憑證內容應填寫完整;住宿發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數,否則不予報銷(除特殊情況外)。

  (4)經辦人報銷支出費用時,報銷內容應符合報銷憑證的使用范圍及性質。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人員。

  一、各項費用的報銷制度

  1、借款報銷及審批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或報銷,應據實認真填寫借款單,由各部門經理審簽,總經理助理確認以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借款清帳聯在報銷完畢后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條 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第三條 借款人須在公務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結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辦理借款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項外其余所有個人借支的備用金都必須結清歸還,逾期不還的,一次或分次從工資中扣回。

  2、公司內部采購報銷制度

  第四條 各部門應該對生產需要的物資定期編寫采購計劃,交由該物流部負責人組織采購。采購發生的費用按照正式發票上顯示的金額實報實銷。

  第五條 各部門對于生產急需的物資,由各部門負責人向公司物流部提供物資需求申請函,由系統負責人根據公司倉庫內相關物資的儲備情況決定,由物流部相關負責人持申請函、相關費用的正式發票依據報銷的程序進行報銷。

  第六條 采取預付款方式的采購物資,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供應商提供的報價單,填寫《借款單》,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預付款手續。

  第七條 采購人員在報銷時,需由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經手人將手續齊全的“報銷單”及物資入庫單交財務部經理審核并進行賬務處理,沖銷預付款項,并根據對方開具收據入賬。

  第八條 同城采購要求采購人員自借款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銷;異地采購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銷。

  第九條 采購發生的運費,由經手人填寫報銷單,部門經理審核,財務部經理審核后,實報實銷。

  3、員工本市交通費用報銷制度

  第十條 凡市內辦理公務的業務經理及以下人員,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出租車的,事先必須取得部門經理的批準,實行實報實銷。

  第十一條 所有因公報銷出租車費用的員工,必須在出租車票背面注明往返地點及用車事由。

  4、公司業務招待費用報銷制度

  第十二條 各部門人員因公接待外單位人員,需要到外面宴請的,須事先取得部門經理、總經理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部門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須經部門經理申請、總經理批準,記入部門招待費。

  第十三條 各部門人員因公出差確需應酬的,須事前電話請示部門經理同意,限額接待。

  第十四條 招待費發票日期欄必須填寫清楚并說明招待事由。

  5、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中未做出規定的,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賬。

  第十三條

  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

  加強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余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后,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后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后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

  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賬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賬戶印鑒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賬戶印鑒。

  第五章長期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賬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應收帳款的管理:對應收賬款,每季末做一次賬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賬。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賬,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于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賬、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二十五條

  長期投資的管理,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批準后,由財務管理中心辦理入賬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元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②不屬于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要做到有賬、有卡,賬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管理,綜合管理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6

  一、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組織結構混亂,決策主觀化嚴重

  長期以來,我國的許多企業集團都沒能夠明確劃分財務和會計之間的工作,許多時候都是把二者混為一談。這樣就會導致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和會計出現一元化的情況,影響了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同時,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體制本身就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因此只有負責人員憑借主觀的臆斷來進行決策的制定。這樣對于企業集團財務決策的可觀性和準確性有著重要的影響,直接導致了企業集團的運營失敗。企業集團的財務組織結構比較混亂,所以導致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會大大降低。

  (二)制度建設存在問題,缺少預算評估制度

  當前,我國的一些企業集團對于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已經有了比較好的認識,并且開始注重對于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比如,費用審批和預算制度等。但是,一些企業集團所做出的改革還比較少,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還存在著一些漏洞。尤其是在項目籌資和投資考核方面,沒有系統化的和全面的管理考評機制。對于集團公司來說,如果有新兼并的子公司,那么首要的事情就是想要重新使其進入市場,占領市場份額,從而導致忽視了子公司其他方面的管控。

  二、建設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的方法

  (一)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

  在完善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的過程中,應該注重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理清楚企業集團內部的產權關系,從而對于內部的.財務進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優化。同時,應該結合權責一致的原則,使子公司能夠掌握一部分財務管理的權利,實現集團經濟利益的合理分配。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夠有效避免企業財務決策的主觀性,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二)完善財務管理體制,開展資金預算評估

  在具體開展工作的時候,企業應該注重健全和完善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體制,對于企業集團財務資金的籌措工作給與高度的重視,從而設計出更加符合企業集團當前發展時機情況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于企業集團來說,應該嚴格把控并且合理劃分子公司的資金籌措和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權利。

  (三)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完善激勵機制

  企業集團建立和實施財務監督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加有效地監控和監督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情況。具體來說,也就是對于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考評,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同時,還應該形成一套完整的監督控制體系,完善考評指標和激勵機制。在這個過程中,可以按照不同的考評指標對于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與品谷,更加真實有效地把子公司運營情況和財務情況展示出來,為企業集團更加合理地制定財務預算目標提供有效的參考數據和信息,保證企業集團財務決策的有效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了能夠提升我國企業集團的市場競爭力,增加市場份額,建立符合企業集團實際發展情況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就需要在具體的工作中,應該明確財務和會計的真實主體,不斷優化和改進內部財務管理的模式和制度,從而有效降低財務決策出現的風險。同時,應該加強對于資金的預算和評估,保證企業集團的財務預算能夠更加規范和科學,從而使企業集團的核心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最后,還需要完善獎勵機制,推動財務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推動企業集團更好的發展。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7

  一、財務管理堅持一支筆簽字,本著合理使用,厲行節約,遵紀守法,嚴格手續和審批的原則。

  二、實行物資進出庫審批制。物資的采購,必須事前填寫申請單并經董事長批準方可購買。超過2000元的'按政府采購程序購買。物資出庫須經總經理審批、并有領取人的簽字。物資管理人員每月底將本月物資進出庫情況進行匯總,交董事長審閱。

  三、工作人員出差或處理業務,必須填寫注明事由的借款單,經總經理批準后,財務方可辦理借款,并在公事辦完后三天內與財務結算、歸還。借款未結清者,不得再借。

  四、各項費用報銷必須做到票據真實規范,用途合理。報銷發票要有經手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簽字方可報銷。單筆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核后才能報銷;數額較大的須報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同意。一切開支未經領導簽字批準不予付款。

  五、財會人員對報銷的憑據要堅持原則,嚴格審查。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對違規開支不予辦理。收款收據及白條等非正式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六、加強資金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減少占壓,降低風險,加速周轉,提高效益,對各項往來款項要及時清理和催收。

  七、加強庫存現金的管理。應按規定限額提取備用金,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物相符,發現不相符數字及時核對審查,否則追查責任。各部門不得設有小金庫,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八、財務人員做到支票和公司印鑒分人保管。每月將出納賬、對帳情況表報送董事長審閱。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河南xxx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是獨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在其授權范圍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分子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關聯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團公司不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條河南xxx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必須依法設立會計機構,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及授權制度規定合理配備合格會計人員,任命財務負責人,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及時、準確、真實地核算企業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并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設財務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下設財務部或設項目會計。

  第六條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財務管理、資金管理、財務指標管理和財務風險預警與調控、融資決策;負責集團整體資金投資安排與調劑;負責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及辦法的修訂、完善;負責匯總、編制集團合并會計報表與集團財務分析;指導、檢查、監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集團對外財務資料的審核報送;外部審計的支持、配合;負責集團及分子公司主要財務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及調度。

  財務管理中心對所屬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進行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定并確保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財務部貫徹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管理辦法;擬定集團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制度;對分子公司經營結果及財務數據進行認定和評價。

  第七條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部主要負責其本公司的財務風險預警,財務管理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經營業務的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貫徹落實集團財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各分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財務部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政策法規,在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框架內制定本公司的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同時報送集團公司財務中心審批后執行且備案,接受集團公司的財務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各公司應不斷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記錄、計量驗收、財產清查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和科學的內部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

  第三章財務管理的主要制度與辦法及其修訂

  第九條集團財務管理的制度、辦法主要有:

  1、集團會計核算制度

  2、集團財務人員管理辦法

  3、預算管理與管控辦法

  4、資金調配與管控辦法

  5、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6、往來賬管理辦法

  7、財務檔案管理辦法

  8、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條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一條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的修訂調整,由集團公司財務中心擬定,經集團公司總經辦會議討論通過,集團財務總監、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第四章對外會計報表的編制

  第十二條各公司須按照國家的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上報。

  第十三條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報表應以中國會計準則的會計報表為基礎,按照外部投資者需要的會計準則進行轉換。

  第十四條各公司的會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和真實的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第五章財務檢查與監督

  第十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有權對各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經營成果真實、合法。

  第十六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對各公司進行一次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并提出書面檢查意見。具體時間可根據公司業務實際進行安排,檢查內容包括各分子公司會計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和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應進行一次財務預決算會議,對需結轉的收入和成本進行提前的規劃計算;各公司每季度應對大額的資產、負債和往來掛賬的費用進行清查、清收,確保財務預算的可靠性和會計制度執行的嚴肅性。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財務管理中心。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范企業財務行為,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會計法》、《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結合市政工程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分公司及以資本為紐帶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如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

  第四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種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第五條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形式可根據企業的規模、管理特點而定,大、中型企業應按具體業務事項、有關內容制定各單項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小型企業可以制定一個總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企業的其他職能部門要配合財務部門制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經企業董事會(領導辦公會)審議通過,同時報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查后執行。

  第七條企業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要確保貫徹實施,并接受主管財政部門、社會中介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內部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八條企業應按照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健全約束機制,保證財務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部門,配備持有主管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部門條件的,應當在有關部門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

  第十條企業會計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要經集團公司人事、財務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企業要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各類會計人員的崗位設置、業績考核、業務水平鑒定、調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二條企業要制定原始記錄管理和填報制度,包括明確生產經營活動中各環節的原始記錄工作;統一規范各種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方法及簽署、傳遞、匯集、反饋的要求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三條企業要制定先進合理的定額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定額的'依據、方法和程序;勞動定額、物資定額、費用定額、人員定額、工時定額、設備利用率和各項成本開支標準;以及定額的執行、考核辦法及定期修訂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四條企業要制定計量驗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種計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維修等要求;規定各種財產物資購建、領用、運輸、轉移、銷售等各環節的計量驗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計量計價;以及計量驗收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五條企業要制定財產物資的管理和清查盤點制度,包括財產物資轉移、調入、調出、領退、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手續和程序;固定資產臺賬和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的崗位責任;在用臨時設施、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責任;以及對各種財產物資、分包工程、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定期盤點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六條企業要制定內部結算價格管理制度,包括參照市場價格制訂各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動力、設備、勞務等的內部結算價格;內部結算價格實施范圍及審批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七條企業要制定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包括財務預算的種類、作用、編制方法和程序;預算的審批及調整權限等方面的內容。第十八條企業要制定內部稽核管理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工作的職責分工、內容、要求;審核憑證及復核賬表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九條企業要制定工程價款結算簽證和催收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價款的結算條件、手續、時間;填制結算憑證的要求;建立催收工程價款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條企業要制定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財務檔案的保管、調用手續、銷毀期限;財務信息分類原則以及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要制定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籌集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則,保證生產經營、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等方面的資金需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非生產性開支等分類按月、季度、年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

  第二十四條企業要制定適合本企業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等。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根據《廣州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和虧損。

  第二十六條企業接受捐贈財產、資產重估確認價值的差額、國家撥入的專款等,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企業的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金時,要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七條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應當用于企業發展。如用于彌補虧損(潛虧)、非生產性開支、轉增資本金時,要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二十八條企業短期借款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長期借款的應計利息支出,在購建固定資產期間,計入資產的價值;生產經營期間,計入財務費用。企業按照有關合同規定預提應交給其他單位的費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繼續預提,并將預提或多提數在年終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企業要制定負債的管理制度,包括對負債進行分類、登記、清理和還債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條企業向銀行借款所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和期貨等風險性投資。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要制定債權的管理制度,包括對債權進行分類、登記、清理和催收措施及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企業要制定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臨時設施等的攤銷管理制度,包括攤銷范圍、類別、方法、領用、退庫、報廢處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定期清理和核實資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不得采取多領、少領存貨材料等手段調節企業盈虧。

  第三十四條企業要按集團公司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符合固定資產改良支出(裝修費)條件的,經稅務部門批準其支出應作遞延費用處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盤虧、毀損、報廢和應收款等凈損失,須經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審查、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后,報集團公司和主管財政部門審批。企業在報批資產損失時,應提交詳細資料,說明損失原因。

  第五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含企業自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的項目必須做好可行性研究,經企業董事會審議決定,并報集團公司審批,再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審批)后,才能實施。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資金不足,資不抵債的企業,以及對外投資項目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企業對外投資涉及財產轉移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十條企業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跟蹤審計和財務管理,及時做好對外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工作,定期向領導匯報投資收益情況。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外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查明原因,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六章成本和費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在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四十三條施工企業必須按照集團公司下發的施工項目管理有關文件進行工程直接成本的核算。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有關人員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可按實發工資總額的比例14%、2%、1.5%分別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計算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要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第四十七條企業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在核銷壞賬時,應提供司法、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門的證明,經征收機關審核同意,才準予在稅前扣除;關聯方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四十八條企業對外出租固定資產收取的租賃費用,不得低于該固定資產應當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用。

  第四十九條企業工資增長幅度應當低于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員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應當低于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

  第七章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等。施工企業的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初次收入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第五十二條企業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虧損)以及營業外收支凈額等。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國家稅法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后,依法計繳所得稅。

  第五十三條按照《廣州市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的稅后利潤收益,扣除經批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扣除按規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10%、法定公益金10%后的余額全部上繳集團公司,上繳稅后利潤收益余額中20%由集團公司上繳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余下80%留存于集團公司,作為國有資本金的投入。

  第五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等彌補。

  第五十五條企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建設,不得和應付福利費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消費性支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員工發放。如企業按規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體福利設施的,應以實際發生的金額減少法定公益金,同時增加任意盈余公積。

  第八章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五十六條企業必須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七條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每月必須編制項目工程成本分析表、應收(預收)工程款分析表、會計報表補充資料表、合并報表補充資料表等內部會計報表。

  第五十八條企業必須在每月15日(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交上月會計報表給集團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在下年1月25日(分公司在1月20日)前交給集團公司。

  第五十九條企業效績評價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總資產周轉率(次)、流動資產周轉率(次)、資產負債率、已獲利息倍數、銷售(營業)增長率、資本積累率、資本保值增值率、主營業務利潤率、盈余現金保障倍數、成本費用利潤率、存貨周轉率(次)、應收賬款周轉率(次)、不良資產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速動比率等。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企業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應以國家法規為準。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0

  一.總則

  1、為加強集團的財務管理,規范集團的各項財務管理行為,保證集團戰略和目標順利落實,保障集團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首聯集團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2、集團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以集團股東為主體的利益相關人利益最大化.

  3、集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和任務:

  3.1建立和健全集團基本財務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制、決策機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流轉機制等.

  3.2制定集團財務管理規則,包括各財務事項操作規范和管理權限,具體包括:

  3.3投資融資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內容是企業發展“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科學統一,具體包括選擇融資渠道及合理的資本結構,綜合分析評估投資風險與報酬,協助進行投資決策;制定符合股東利益和企業長遠發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通過系統的全面預算制度和配套的監控體系,對集團業務運作和資金流轉進行管理和監控,保證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效果和效率,實現股東權益的保值增值.

  3.5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加強風險防范,保證資產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費用.

  3.6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各政府機構和股東提交準確完整的財會信息.

  4、集團內部各單位財務制度不得違反或與本制度的規定和原則相沖突,本制度未盡事項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二.財務管理體制

  1、集團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集團的財務管理工作,在集團高層領導下,由集團總部財務管理部具體組織實施.各分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總經理及總部財務管理部和總部財務副總的領導下,由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除接受總部財務管理部的檢查監督外,還要主動做好自查工作.

  2、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以總公司、各分公司財務部門為主,各職能部門為輔;總公司、各分公司的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下:

  2.1建立健全財務系統的基本規制,包括:

  2.1.1財務部門的目標體系和決策流程

  2.1.2核心業務的標準、制度流程

  2.1.3財務部門的組織設置/權限分配/崗位責任制/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發展等

  2.1.4企業財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內部信息流轉的規定

  2.1.5培育和倡導符合公司文化導向的財會系統價值理念

  2.2核心業務流程包括:

  2.2.1財務系統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業務及管理目標的制定流程

  2.2.2嚴格遵循國家和集團各項財務制度的要求,辦理融資投資收益分配以及財務結算和核算業務;

  2.2.3組織編制財務預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

  2.2.4負責經營活動分析工作,編制財務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及時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2.5統一的貨幣資金管理和稅務籌劃制度,保障整體利益的實現;

  2.2.6集團規定的重大業務審批制度

  三.權限分配

  1、各經營財務事項審批權限人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公司或集團高層領導構成.

  2、審核責任人依據相關業務規范和經營政策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內容及要件進行審核.

  3、審批責任人依據整體經營利益原則對具體經濟業務的發生必要性進行審批.

  4、審核和審批權限人主要包括:

  4.1集團總部

  4.1.1職能部門經理:各管理職能部門經理在專業職權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2財務副總:分管各項業務或分公司的副總在各自的分管領域范圍內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3總經理: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1.4總經理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體現高管層集體決策的原則.

  4.1.5董事長辦公會:依據相關投資、經營政策要求行使審核或審批權,在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中體現為最終審批權責任機構.

  4.2收入中心.收入中心為按業態分的各分公司.

  4.2.1各分公司: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分公司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2各分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專業職權范圍內,對縱向隸屬關系范圍內的單店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3各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相關經營政策要求,對利潤中心的經濟事項行使審核或審批權.

  4.2.4此外,如在單項業務環節存在其他審核或審批權限機構,分別在細則中描述.

  4.3關于授權:各審批責任人可執行臨時授權,向下或同級授權執行審批責任;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授權事項、授權對象和授權范圍(日期和內容金額),以授權方親筆簽字為準,特殊情況下該書面授權說明可電話溝通后后補.所有授權文件應編號歸檔保存.

  4.4財務開支審批一般原則:

  4.4.1先下級,后上級;

  4.4.2先定性審核,后定量核準;

  4.4.3先業務行政線,后財務線.

  4.5財務開支審批要點:

  4.5.1開支是否合理、合規、真實;

  4.5.2單據是否合法,數量、金額是否準確;

  4.5.3是否完備了必要的手續,如:資產購置是否經過批準,資產是否經過驗收等,辦理財務手續的基礎要件是否齊全,如原始業務單據等;

  4.5.4是否符合審批權限和開支標準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的精神;

  4.5.5是否符合有關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4.6財務開支審批權限除本制度和集團其他有關制度、規定已明確的外,其余由各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

  4.7對審批權限中未能涉及的具體事項,財務人員應作出符合常理的專業性判斷,交由具有類似或相近事項審批權限的領導審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則.

  4.8財務人員任職基本要求:

  4.8.1極強的保密意識;

  4.8.2認真、仔細、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

  4.8.3忠于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4.8.4工作穩定性較強;

  4.8.5具備與職位相適應的財會專業技能和任職資格.

  四.財務管理規則

  1、籌資管理

  1.1籌資原則

  1.1.1總體上以支撐集團戰略、遵從集團統籌安排、滿足集團資金需要為原則.

  1.1.2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兼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兼顧.要慎重考慮公司的償債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償債而陷入困境.

  1.1.3在控制融資風險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權衡資本結構(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比重)對企業穩定性、再籌資或資本運作可能帶來的影響,以綜合資金成本率最小為目標.要注重學習運用各級政府及行業優惠政策,積極爭取低成本籌資如:無償、資助、無息或貼息貸款等;

  1.2權益性籌資

  1.2.1各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隨意變更.各分公司資本的增減變動,不論是貨幣資金投入還是往來劃轉,均應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合資企業注冊資金的增減變動應經本單位董事會批準,并聘請董事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報集團總部備案.

  1.2.2合資企業在注冊或增資擴股時,應督促所有股東遵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董事會要求,及時、足額交付資本金,對未按時或足額交付資本金的,應提交本單位董事會作股權調整等處理,并報總部備案.

  1.2.3合資企業股東投入的資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合作項目吸收的資金比照注冊資本進行管理.

  1.3債務性籌資

  各分公司向銀行借款應遵從銀行與國家的有關規定,并以維護公司信譽為首要原則,及時辦理銀行借款到期歸還、續借申報工作,避免罰息、拖欠利息和延誤借款歸還事件的發生.

  1.4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對外借款(包括長短期借款、票據貼現等)須報集團審批:

  1.4.1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超過萬元、向銀行借款超過萬元時;

  1.4.2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時;

  1.4.3向有收購或參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借款有限制性條款,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易手或對公司其他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識產權、重大資產作質押、擔保等.

  1.5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融資成本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辦公會審批.

  1.6未經集團同意,集團附屬單位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

  1.7集團控股企業的以下內部拆借須報集團審批:

  1.7.1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短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內),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7.2集團成員單位之間長期資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額萬以下的,須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萬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1.8各分公司應在維護本單位信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業信用、緩交稅費等方式融資.

  1.9簽訂融資合同或協議時,應考慮法律因素和對企業稅收的影響,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2、投資管理

  2.1投資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兩種,長期投資指持有時間準備超過一年的各種股權性投資(如:獨資或與他方聯合設立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發行債券、其他債權投資及改建、擴建與新項目投資等,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基金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日常固定產購置不作為投資管理.

  2.2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公司或參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項目開發,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評價.

  2.2.1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影響;

  2.2.2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2.2.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2.2.4公司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2.2.5投資收益;

  2.2.6稅務論證.

  2.3集團內企業任何權益性投資(含股權投資)項目的確定,都應在詳盡的.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遵循穩健性原則,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風險”的慎重態度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召開包括由財務人員、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投資項目審評會,最終提交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會審批.

  2.4長期投資項目立項一經批準,財務部門、融投資部門應積極配合項目操作部門做好項目啟動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資管理,包括項目所需資金的籌措、調度、資金使用效果的跟蹤等工作.

  2.5集團內企業以房產、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聯營投資,在項目立項后應聘請專業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比照固定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2.6原則上不對被投資單位提供超出投資份額的借款、擔保.特殊情況需提供的,全資企業應按審批權限報集團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合資企業由其董事會批準,同時必須要求被投資單位提供反擔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7年度終了后,投資單位應關注被投資單位(包括股權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利潤分配方案,積極催收應上繳利潤.

  2.8被投資單位(不含股權投資)應在投資全部到位后或發生股權變更時,及時辦理驗資手續;歇業或終止經營,投資單位應及時辦理或督促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等法律手續.

  2.9集團內企業應充分利用各種投資渠道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風險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則,企業從事短期投資必須經集團批準(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

  2.10被允許從事短期投資的企業,財務部門要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控制,并監控及分析業務部門的操作過程,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

  2.11長、短期投資的所有權不得登記在個人名下.

  2.12投資審批權限:

  2.12.1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公司(政府部門分配的國債認購任務除外),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

  2.12.2設立新公司、參股其他公司等權益性長期投資,投資額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萬元至萬元(含萬)的,由集團董事會批準;投資額在萬元以上的投資由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3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資,在一級市場進行申購由集團董事長批準,二級市場上投資則必須經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4通過資本市場實施并購,須經集團股東會批準.

  2.12.5債權投資

  1)國債及企業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在一級市場申購,在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但不超過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批;在二級市場投資,無論金額大小均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原則上一般不得向集團外企業提供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貸款,特殊情況下,由集團董事會批準.

  2.12.6集團總部及控股企業新項目投資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但不超過萬元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2.12.7各分公司的投資及投資效果、收益情況每年至少應向集團匯報一次.

  2.12.8投資清理審批權限.權益性投資的清理須報集團領導審批.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管理

  3.1集團定義單位價值(包括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機器機械設備、電子設備、辦公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資產為固定資產;對一些單價不足元,但數量眾多,在企業的經營中發揮較大作用的,根據管理需要也可列為固定資產,但需報經集團財務管理部批準.

  3.2固定資產的計劃與審批:

  3.2.1固定資產購置必須有請購計劃,詳細說明計劃購置的固定資產種類、名稱、單價、購置原因等;

  3.2.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請購計劃審批權限:

  3.2.3集團總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資產請購計劃金額在萬元以下的,須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為萬元-萬元的,須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萬元以上的,須報集團董事長審批.

  3.2.4固定資產的處置,如報廢、出售及盤盈、盤虧的處理,應報經集團批準.

  3.2.5具體程序為:各分公司向集團財務管理部提交固定資產處置請示報告,由集團財務管理部會同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商定處理意見,最后報集團有關領導審批.

  3.2.6單個分公司報廢、盤盈、盤虧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出售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由集團主管副總審批;萬元以上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

  3.3固定資產的購置與驗收:

  3.3.1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采取招標或詢價的方式;

  3.3.2固定資產購置的經辦人應在購置完成后持“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及有效稅務發票到財務部辦理報帳手續,財務部門須查驗上述手續是否完備并核對購入資產的內容、附(備)件、價格等與合同、發票、單據一致后方能入帳;

  3.3.3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資產驗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發票時,財務部門應依據“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報告”,“驗收合格單”,并注明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原因,預計取得發票時間,回收發票責任人等,辦理暫估入帳手續.已完工的在建工程,應及時辦理結算及驗收手續,轉入固定資產;

  3.3.4購置固定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定購、辦理產權登記、注冊等;遇特殊情況必須以個人名義辦理時,需經集團董事長批準.

  3.4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購買、轉讓及授權他方使用必須經過集團批準.

  3.5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遞延資產的帳面情況和攤銷情況進行清理,對長期掛帳的費用性開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團相關會計政策及時處理,根據資產實際收益情況調整遞延資產的帳務處理,并清理其他經濟事項在遞延資產中的臨時掛帳,避免遞延資產虛增.

  3.6財務人員應注意考慮費用資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隨公司發展階段和戰略意圖的不同,做出費用資本化與否的選擇.

  4、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

  4.1庫存現金管理

  4.1.1各分公司現金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特殊情況下需用現金結算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各分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4.1.2各分公司必須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限額的核定以本單位3天以內的現金日常用量為準,凡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派車輛接送,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4.1.3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停止收款后收進的現金,應存入企業保險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時送存銀行.

  4.1.4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必須檢查收付款憑證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及程序經過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收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內外部憑證,并視情況報告財務負責人.

  4.1.5出納員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的原則,每筆現金收付后,須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

  4.1.6 “現金日記帳”應使用訂本式帳簿,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出納員仍要設置現金收付登記簿,逐筆登記.

  4.1.7出納員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日記帳與庫存現金應于每日終了后核對,如出現長短款,應報告財務負責人,查明原因后及時處理.

  4.1.8不準用白條抵充現金,不準因私借支現金,不準保存帳外現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各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安排出納以外的其他人員每兩月至少對出納庫存現金檢查核對一次,驗證帳實是否相符,情況異常時,應進行突發性檢查.

  4.1.10出納員不得兼管任何購、銷業務和實物收發;不登記除銀行存款、現金日記帳外的任何其他帳簿;不兼管財務稽核和不抄寄結算帳戶的對帳單.

  4.1.11現金支付范圍:

  1)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2)個人勞務報酬;

  3)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集團董事長、總經理、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他特別支出.

  4.2銀行存款管理

  4.2.1出納員在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交部門財務稽核人員審查核對并簽字認可后報財務經理審批.

  4.2.2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及其說明應每年裝訂成冊歸檔.

  4.2.3各分公司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4.2.4各分公司要嚴格規定銀行存款支付審批權限,出納人員應嚴格把關,履行審批程序,做到單據齊全、審批手續完備、合乎規章.各級審批人員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間,應對審批權限進行書面授權.

  4.2.5財務人員應通曉各類銀行結算方法,并根據情況選擇對公司較為有利的方法進行結算.

  4.2.6各分公司應就臨時閑置資金通過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獲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款項支出須有可靠依據,并符合以下原則.:

  1)支出項目必須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2)收到的資產必須經檢查驗收;

  3)有關憑證的價格、金額、付款條件等經審核無誤.

  4)已經支付的付款憑證上應加蓋銀行(現金)付訖章,以防重復付款.

  4.3結算資金管理

  4.3.1結算資金主要指因商品銷售、購買物品等與其它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往來.財務部門應本著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壞帳、呆帳的發生、充分利用商業信用獲取資金、維護本單位信譽的原則進行結算資金的管理.

  4.3.2結算資金按往來性質記入應收應付、預收預付等會計科目.各科目按業務發生單位設立明細帳,并在備注中注明我方經辦人姓名和往來內容,不得以業務員名稱等其他形式設立明細戶頭.

  4.3.3各分公司對存貨銷售應嚴格控制賒銷,對庫存積壓的存貨可采取降價、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理;各分公司賒銷、積壓存貨降價處理應報經各分公司總經理批準.

  4.3.4各分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規定業務部門及經辦人對應收帳款的收回應負全部責任.

  4.3.5財務部門應每月向本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通報應收帳款情況,督促催收.對長期未收回的款項,要求有關人員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3.6對于已采取多種措施,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掛帳期限,可經本公司總經理確認和集團批準,報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作壞帳損失處理.債權雖然從財務帳上核銷,但并不意味著放棄債權,仍應設置處理壞帳登記簿進行備查登記,視情況采取或繼續采取法律途徑進行追索.

  4.3.7各分公司應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證明公司債權客觀存在的依據如:合同協議、提貨憑證、對帳函件等.

  4.3.8在支付應付帳款時,應對照合同等仔細復核,并同預付貨款及應收帳款等全部債權一起清理結算,防止重復付款.

  4.3.9財務部門每月應對債權的帳齡和債權損失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近況,對快過訴訟時效期的債權或償債能力趨弱的債務人應及時提請本公司領導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動,防止壞帳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4.3.10每個年度末,各分公司應按集團會計政策提取壞帳損失準備,并應定期對壞帳損失做出處理.

  4.3.11壞帳損失標準如下:

  1)債務人已撤消、破產、資不抵債,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追償后,確實無法追回;

  2)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

  3)因故在訴訟時效期內未起訴而債務人又拒不承認債務或雖承認但基本不具備償債能力;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已達三年以上,仍然無法收回.

  5)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就應列入壞帳損失.

  4.3.12報批核銷壞帳時,應詳細說明債務人有關情況、發生應收款項的經濟事項、拖欠原因、催收情況等.同時,還應提交壞帳損失申請書,報經稅務機關認可.

  4.3.13壞帳損失審批權限:各分公司的壞帳損失核銷均應報集團審批;各分公司年度壞帳損失總額在萬元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元以下的,由集團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元以上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總額在萬以內或單戶壞帳損失金額在萬元以下的,由集團總總經理審批;其余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如債務人為與各級審批人有關聯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董事長批準.

  5、存貨管理

  5.1盤虧、毀損、報廢處理的審批權限:各分公司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應報經集團審批后方可處理:

  5.2總額1萬元以內的,由總部財務管理部部長審批;萬元-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萬元-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具體報批程序同固定資產的報批程序.

  5.3外贈產品或其他存貨的審批權限:金額在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總經理審批;金額在元—萬元的,由集團財務副總審批;金額在萬元-萬元的,由集團總經理審批;金額在萬元以上的,由集團董事長審批.

  5.4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辦公用具類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行政部門按計劃購置,辦理登記、領用手續,且采購與驗收、保管不得為同一人,其審批權限由各分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5.4.2個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丟失或人為損壞,應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5.4.3正常損耗、損壞需重新領用時,必須以舊換新;

  5.4.4低值易耗品攤銷一般采用一次攤銷法;如一次性領用量太大,對當前成本費用產生較大影響時,亦可采用分期攤銷法,但攤銷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5.4.5低值易耗品之價值雖然一次性攤銷,但對實物應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管理.

  5.5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的具體特點制訂本單位的存貨管理制度.

  6、營業收入管理

  6.1各分公司應按照國家會計制度和集團有關制度的規定,正確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嚴禁收入不入帳或收入長期掛帳而不結轉銷售等隱瞞、截留營業收入,切實按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結算當期利潤.

  6.2各分公司應建立健全發貨、退貨的內部控制制度.倉庫應根據提貨憑證發貨;

  6.3發生退貨時,要按規定的程序審批,確認退貨原因,辦理入庫手續;退付貨款后,應取得對方單位的收款憑據.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是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控制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保障企業的資金安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實際控制公司以及全部具有實際控制能力的下級公司(以下簡稱"成員企業")。

  第三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將隨時檢查成員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集團公司監審部在對成員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也將是其中一個重要部分。

  第二章 成員企業銀行賬戶管理

  第四條 開立賬戶:

  成員企業需要開設新的銀行賬戶(包括以公司名義開立的信用卡賬戶),需填寫《開戶申請表》,并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審批。

  第五條 賬戶統計與報告:

  (一) 成員企業必須指定非銀行出納人員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編表人與銀行出納共同查找原因,及時處理。《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要有編表人簽字、銀行出納復核簽字、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簽字。銀行對賬單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應視同會計憑證及賬簿等會計檔案進行保存。

  (二) 成員企業資金日報應按照規定每天上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

  第六條 印鑒管理:

  (一) 成員企業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章的管理。成員企業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授權非銀行出納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一人保管印章同時保管各種票據。

  (二) 更換銀行印鑒的保管人,須經過總經理批準,交接雙方須在交接記錄上簽名。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七條 成員企業根據當地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當日(經過財務負責人審批后,可最遲不超過下一工作日)必須存入銀行。

  第八條 成員企業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一) 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 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 收購成員企業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結算起點為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的現金,開戶成員企業,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成員企業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九條 注意事項:

  (一) 轉賬起點以上的開支原則上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二) 與外單位之間的大宗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三) 白條不得充抵現金。

  (四) 不得在賬外保留公款。

  (五) 不得與其它單位或個人互借現金。

  (六) 成員企業另行規定的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條 盤點制:

  (一) 加強庫存現金的盤點工作,現金庫存至少每月盤點一次。

  (二) 盤點工作由現金出納人員進行,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簽字,財務

  負責人指定非現金出納人員負責監盤并簽字,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

  (三) 《現金盤點表》作為會計檔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四章 報銷管理

  第十一條 報銷單據:

  (一) 所有報銷單據均須有經辦人的背書,保證其真實性。

  (二) 單據內容必須完整,包括時間、付款單位和項目名稱等。項目內容不完整的單據必須經總經理背書。

  (三) 非發票不得報銷。

  第十二條 預先借款的費用報銷:

  (一) 報銷單據的消費內容必須與借款審批的用途一致。

  (二) 成員企業應根據具體業務情況限定借款后的報銷期限。

  第十三條 對于小額、年度預算內的費用開支,可不辦理事先借款手續。開支后直接到財務報銷。成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零星支付的限額,例如 1,000元以下。

  第五章 融資狀況管理

  第十四條 每季度最初的5 個工作日內,成員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向集團財務管理本部上報其融資情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資單位(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融資來源單位(銀行或信托)、融資形式(貸款、貿易融資額度、保理等)、批準額度或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融資期限、融資成本(利率)、擔保方或抵押物情況等;

  第十五條 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分、子公司的融資情況變化均需以呈批形式上報集團財務管理本部,經批準后執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融資、現有融資條件或期限變更、現有融資歸還等。

  第六章 資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條 支付程序總則:

  (一) 各成員企業必須制訂嚴格的業務和財務審批程序。每筆款項的支付都應以經過完整審批程序的原始單據或文件作為憑據。

  (二) 嚴禁成員企業總經理直接指揮出納支付或處理資金事宜。

  (三) 除非特別授權,簽名權不可下放,但在應急情況下,簽名權可上浮。

  第十七條 業務審批:

  在業務審批程序中,業務主管和成員企業總經理審批的內容如下:

  (一) 對下級人員權限的審批。

  (二) 對經濟業務發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審批。

  (三) 對經濟業務發生可行性的審批。

  第十八條 在財務審批程序中,財務人員審批的內容是:有關原始單據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

  第十九條 支付程序:

  (一) 出納的支付應該在會計人員制單以后,根據會計憑證核實單據后支付。

  (二) 收付款時,經辦人員要在相關單據上簽字,出納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章。

  第七章 集團公司內部資金調劑程序

  第二十條 調劑原則:

  (一) 考慮到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成員企業之間的業務需要,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和總裁共同批準,可以調劑各所屬成員企業資金的使用。

  (二) 資金使用單位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向資金供給單位支付利息,使用期滿后,本息一次付清。

  (三) 正常的成員企業利潤分配根據股東大會的決議執行,不執行以下調劑程序。

  第二十一條 調劑程序:

  (一) 根據資金平衡計劃,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向集團公司總裁提出資金調劑申請,并與相關成員企業總經理協調。

  (二) 集團公司總裁、財務總監、事業部總經理、總裁辦總經理共同簽署《資金調劑通知》,成員企業在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

  第八章 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務需要規定可借支備用金的部門或個人,以及限額。

  第二十三條 備用金的使用方式是先借后報,差額補足。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于任何違反本規定的人員,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將根據情節做出處罰,直至免職;給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造成損失的,對集團公司或所屬成員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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