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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時間:2025-01-20 11:14:48 曉麗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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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通用11篇)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通用11篇)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

  一、主要內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本局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2)本局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

  (3)本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編制和調整;

  (4)專項資金、救災物資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臺涉及全局的規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體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7)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

  (8)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調進和調出;

  (2)局屬企、事業單位干部的調整和任免;

  (3)推薦科級、副科級領導干部后備人選;

  (4)市級以上榮譽人選的推薦;

  (5)對本局干部職工的獎勵和對違犯黨紀政紀的干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三)重大項目安排包括:

  (1)辦公設備(指固定資產)的購置;

  (2)組織開展大型活動資金的安排意見;

  (3)交通機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資金安排。

  (四)大額資金標準:

  支出金額一個事項一次使用現金在1萬元以上和局屬各單位一次性花費5000元以上的,使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購置、考察學習、會議、培訓、燃修、高規格公務接待等。

  二、決策的原則

  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必須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三、決策的實施

  (1)集體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

  (2)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得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3)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檔備查。

  四、決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 (范文網 m.rusnota.com) 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支部集體討論后做出決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3)重大項目大安排必須由承辦或有關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室討論決定。

  (4)大額度資金必須由使用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報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5)由黨支部會議決定大事項,要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由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要經過與會人員的充分討論研究后做出決定,會議記錄由局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由局辦公室擬定會議紀要并起草相關文件,經局長簽發執行。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堅持依法決策,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切實把“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作為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推進集體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集體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現就赤馬村村級“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作如下規定: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完善并嚴格執行村支兩委的議事規則和程序,保證各項工作高效運轉,保證決策事項實施有效監督。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當調查研究,必要時可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

  在集體決策過程中,要廣泛征求黨員、村小組長、群眾等各方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公示,村支兩委成員對議題要明確表態,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要做會議記錄。

  “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和有關條例條規并結合村規民約進行決策。

  (一)重大決策事項:集體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干部報酬、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方案等事項和熱點、難點問題。

  (二)村支兩委成員分工。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討論向上級報批年度重大項目計劃事項。

  2、本地5萬元以上項目的實施事項。

  3、討論2萬元以上的單筆對外投資、融資、擔保等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討論5千元以上的單筆非日常性支出事項。

  2、討論5千元以上資產、資源購置和處置事項,含產權變更、資產評估、招投標、合同等。

  凡是基層“三重一大”事項和熱點、難點問題,必須認真執行以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制度,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即黨支部提議、村(居)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和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進行民主決策,確保決策的科學、民主、公正。

  村(居)委會召開集體決策本規定“三重一大”事項內容的會議,應在會前1天書面向鎮紀檢監察室報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報告表》、議題材料,由鎮紀委派干部參加會議。鎮紀委因特殊情況未列席會議進行監督的,可委托駐片片長參加。各村(居)委會按季度匯總報鎮紀檢監察室備案,接受鎮紀委監督。鎮紀委將定期對各村(居)委會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監督檢查,對應經而不經集體決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應邀請而未邀請鎮紀委列席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3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報告和監督制度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領導班子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二)領導班子應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并決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行政許可、執法監察等重大問題;

  (三)研究并決定局管干部的推薦、提名、錄用、任免、獎懲和后備干部人選;

  (四)研究并決定財務預算、大額度資金管理使用、重要項目的安排、重要設施設備的采購等(參照有關規定、制度)重大事項。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選拔任用干部,要嚴格按干部選拔作用程序辦。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3、提請領導班子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討論干部任用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會議應提前邀請市派駐紀檢組派員參加。

  2、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實行末位表態制。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3、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全面準確記錄在案。決策結果,應通知有關科室、單位和紀檢監察部門。集體決策可根據內容由會議主持人召集有關科室和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1、“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領導班子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領導班子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4、“三重一大”事項落實情況報市派駐紀檢組備案。

  (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意見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擅自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科室和人員應及時向局黨組或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報告。

  (四)局黨組應將黨支部和各科室貫徹本意見的情況作為對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局紀檢監察分管領導應定期實施監督,并組織專項檢查。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4

  “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政府機關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和管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區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干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干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后備干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局機關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做出決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科級干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醞釀、組織考察、征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后實施。

  4、凡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采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統一進行采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于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定要求簽字的,局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于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干部,局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并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6、紀檢組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定的事項的進行監督,并將檢查監督結果向黨組會匯報,必要時向全體干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于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xx〕7號)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xx〕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干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干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后備干部,確定校級后備干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采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采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校[20xx]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xx]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系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后備干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干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干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征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xx〕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xx〕33號)執行。

  第十三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重慶大學關于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xx〕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xx〕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于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xx]14號)廢止。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企業的民主管理和監督,規范國有企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程序,防止和糾正腐敗現象,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增值,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

  第三條本企業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建立健全黨委(黨組)與董事會、總經理班子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本企業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公開透明決策、責任明確決策、有效執行決策的原則,做到“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五條本企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的論證調研、黨委(黨組)意見前置、集體決策、決策執行、程序合規等制度,完善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第六條“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如下:

  (一)重大決策事項。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

  1、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2、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3、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

  4、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

  1、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

  2、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資,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2、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

  3、重大工程建設項目;

  4、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2、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3、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七條“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并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包括論證調研、黨委(黨組)意見前置、集體決策、決策執行、程序合規等環節。

  第九條論證調研

  (一)“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二)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三)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四)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五)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第十條黨委(黨組)意見前置

  (一)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二)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主持,全體職工代表參加,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中有關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等進行研究決策。職工代表大會在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時,應當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并尊重職工群眾的民主權利。

  (三)其他議事機構在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時,也應當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進行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集體決策

  (一)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二)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三)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方式同上。

  第十二條決策執行

  (一)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二)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

  (三)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程序合規

  (一)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

  (二)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三)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四)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等,應當對企業“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定期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群眾,有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決策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細則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本細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本企業黨委(黨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7

  為進一步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確保正確行使權力。根據《經開區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圍

  “三重一大”是指街道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街道年度工作計劃,改革方案等;

  2、機構設置、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區級以上先進推薦、對個人集體的表彰獎勵,以及行政管理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3、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重要合同(協議)的簽訂;

  5、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處理等;

  6、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7、需要集體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街道中層干部和基層單位副職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調整;

  2、后備干部的管理。

  (三)重大項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1、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建設等2萬元以上的項目安排;

  2、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

  3、年度經費預算計劃及決算報告。基層單位涉及財務支出計劃及執行情況;

  4、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設備購置等項目;

  5、重大工程承發標項目安排;

  6、重大活動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事項包括以下主要事項:

  支出1萬元以上的資金使用安排。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具體決策形式有:街道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

  三、決策程序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議題。由部門負責人提出,報分管領導同意的基礎上,由分管領導召開部門人員會議,對議題進行研究,方可列為議題。

  2、醞釀討論。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提前一天通知與會人員,議題由分管領導或相關局(室)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發表明確意見;其中涉及重大工程項目的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

  3、集體決策。在充分溝通醞釀的基礎上,召開黨委會議,依照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和相關規定作出決策。根據議題內容,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最后做出決定。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三重一大”事項的討論,實行主要領導末位表態制。

  4、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并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拒絕執行已作出的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紀檢部門進行全程跟蹤。

  5、及時反饋。決策實施中,應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反饋,對重大決策的'執行效果及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黨政主要領導匯報。

  四、責任追究

  各部門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總責;班子成員按職責分工,對分管范圍內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1、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

  2、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未向黨委提供真實情況而引起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4、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而不及時報告和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的;

  6、其他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定的行為。

  對上述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為,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管理和監督

  1、街道黨委書記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嚴格執行“四個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財務、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不直接分管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負總責;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對分管范圍內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2將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列入全街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對基層單位和部門負責人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3、對各單位、各部門“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

  4、每年年末,各單位、各部門要以黨支部的名義書面報告本年度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

  5、涉及“三重一大”相關內容的會議決定事項、過程、參與人員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凡“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結果,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密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應全部公開。認真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核查。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8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教科體黨工委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確保在校長負責制下實行依法治校,充分發揮班子成員集體領導的作用,完善決策機制,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依據校長負責制文件精神以及國家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決策原則

  1.民主集中制原則

  校務會議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項目都必須經過民主醞釀,集體討論。校務會議實行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列入議題的,則由具體分管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及廣泛的深入調查后,作充分準備提交討論。視工作需要,校長可以直接提出議題。

  2.依法決策原則

  凡是需提交校務班子討論的“三重一大”事項,都必須嚴格依法,符合國家政策,按照相關的程序,對根據需要須通報的,則及時向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通報。

  3.規范程序原則

  提交集體討論決策的項目,由各部門負責人向校長提出,確定議題后,提交校務會議討論。凡涉及須經學校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則先由校務會按照議事規則議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會審議。對涉及學校重大的決策,凡與區域層面有關,或者是需要有區權限的則在校務會決定之后在三天之內向上報教科體局相關部門或教科體局分管領導。凡“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應在決策之前征求學校黨總支意見、決策之后須向學校黨總支通報。

  二、決策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學校依法履行國家、市、區等部門規定的教育教學重大改革的決策與方案,需向縣教科體局匯報,涉及學校全局發展的匯報、報告、請示事項。

  2.學校的發展規劃及年度的工作計劃。

  3.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與完善、涉及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分配與獎懲方案、福利待遇、人事與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學校內部機構和部門的設置或撤并。

  5.學校內干部隊伍的建設、學校師資隊伍的規劃與建設。

  6.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政治思想工作,校的統戰工作,群眾組織的工作,學校的安全工作。

  7.學校教職工的聘任、職稱晉升人員的推薦。

  8.突發事件、緊急事件以及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

  9.重大的動接待與交流活動安排。

  10.其它認為需要經過集體討論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項目安排

  1.學校的校園規劃和建設。

  2.學校內的基建項目、大修改造項目、新建項目,以及大的教學設備設施的添置。

  3.其它認為需集體討論決策的項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獎懲

  1.學校內的教研組長、年級組長、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2.學校中青年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和使用。 3.學校中層干部的考核與使用。

  4.學校推薦片區、縣級以上先進個人和集體。 5.學校教職工的處分和處理。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學校年度經費的預算、調整方案及決策情況。

  2.凡學校支出超過 0.1萬元(含 0.1 萬元) 額度的經費使用和安排。

  3.學校人員經費的調整。

  4.對未列入預算經費的使用,需經校務會討論。

  5.其它應當由集體討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三、決策程序

  (一)會議程序

  1.“三重一大” 事項應由行政會議或由相關的部門分管領導,向校長提出,經校長確定后,列入校務會議題。會議之前,校長與書記對提交校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先醞釀,基本達成共識。

  2.凡需提交的議題, 確定后,由校辦提前數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員和相關列席人員。凡有相關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參會人員手上。

  (二)會議表決

  1.討論議題時,分管領導要認真、全面、真實地介紹議題的相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充分發表意見。凡涉及到多項議題要逐個發表意見。

  2.會議討論決定時,每個參與者要明確表明意見。凡需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多個事項,必須逐項表決。

  3.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校長可以根據情況, 做出暫緩表決或暫緩決策的決定。在決策中對少數人提出意見要慎重考慮。事后經過溝通協商后,再提交校務會議決策。

  4.凡遇上突難急情況、 須請示校長或書記后可當機處置,但事后必須及時按規定召開會議,履行程序。

  5.凡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 ,會議方可進行,表決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則事先由校長、書記聽取意見,可口頭或書面。由校長或書記將意見帶入校務會。

  6.會議記錄應完整, 充分體現決策的過程, 對于決策的決定,出席會議的人員均要簽名確認。

  (三)決策執行

  1.凡經校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根據工作分工與職責,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反映。但一旦形成決策之后,必須無條件執行。除了有特別意外的緊急情況外,須復議后執行新的決定。

  2.凡需上報的重大事項,需上級部門領導同意批準執行,若未批準,則由校務會重新討論決定。獲準后按規定由各職能部門執行。

  3.對要上報縣教科體局的報告,除常規事項外,一般事先向教科體局相關部門領導匯報。

  (四)決策監督

  1.學校黨總支、工會負責對“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凡是校務會議通過的決定應該按時完成落實。具體執行人是第一責任人。對于落實執行的情況,適時向校務會匯報。

  2.根據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凡可公開的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在適當范圍內及時公開。

  3.做好會議記錄,對未出席的由書記負責傳達通報。

  4.書記負責對會議決策過程的監督,決策之后按照規定及時做好上報備案的工作。

  (五)資料歸檔

  凡校務會議決策的議題,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以及實施情況,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備案。每學期結束前由書記整理后,交檔案室歸檔。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9

  根據《關于推進權力制衡工作的安排意見》,為切實加強對權力的民主監督與制約,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關系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引進,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范圍。主要內容:

  1、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執行;

  2、黨建工作、黨風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問題;

  3、全院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4、圍繞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舉措;

  5、全院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任務的確定;

  6、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和人事變動;

  7、重點項目的建設引進,項目資金審核上報;

  8、全院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9、年度評比及獎懲等事項;

  10、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它需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人事管理

  1、重要崗位的干部輪崗;

  2、干部的推薦。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辦公設備的采購;

  2、經上級批準的重大活動項目經費支出;

  3、重大項目投資考察。

  (四)大額資金的使用

  單項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資金款項。

  二、集體決策規劃

  1、“三重一大”問題集體決策,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2、決策前要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咨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3、決策時要集體討論、各抒已見、集思廣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集中。

  4、決策后有重大事項的項目負責人安排專人負責集體決策的落實、總結,辦公室負責催促、監督和檢查。

  5、“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三、集體決策的程序

  1、提交需要領導班子研究決策的相應計劃、調研報告等書面材料。

  2、經主要領導審閱后,根據事項性質和輕重緩急程度,按照相應決策范圍,列入決策計劃。

  3、在不同的決策范圍內,經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

  4、正式發文,付諸實施。

  5、年終,根據“三重一大”問題的'性質,在全體干部或全體黨員大會上通報落實情況。

  四、責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于不執行或不能按要求執行“三重一大”制度規定,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視情節及損失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五)公開社會監督的途徑,公開舉報投訴部門和舉報電話。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0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制度),推動領導班子民主決策、規范決策,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凡涉及本辦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系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于重大事項決策的范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學習、貫徹和落實;

  2、機關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工會活動、政治學習、業務培訓、廉政建設等工作;

  3、重大人身傷亡、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4、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

  5、機關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6、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工資待遇、醫療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8、領導班子成員認為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任免;

  2、副科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和選拔;

  3、干部的輪崗交流。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大宗物資及設備采購等;

  2、經上級批準的重大活動的支出;

  3、重大項目的安排和調整;

  4、年度計劃任務的分解下達。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年度預算經費和專項經費,未列入預算、單項支出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資金款項的支出,應提交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決定。

  二、集體決策的機制和程序

  (一)集體決策機制和分工

  實行主任負責制,對重大問題通過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二)參與集體決策的范圍

  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召開主任辦公會時,可以邀請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在討論相關議題時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三)民主決策程序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經過必要的民主程序論證。

  干部的任免,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中確定的程序執行。

  其它“三重一大”事項,在主任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

  三、集體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一)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按照主任辦公會議事規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主任辦公會集體研究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數需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會議方可舉行。

  (四)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主管同志報告情況,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權代替。

  (五)集體決策議決事項,一般應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六)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表決,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為通過。對于帶有實質性的有爭議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主任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主持會議的人員有權做最后決定。

  (七)凡前次會議做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復議,必須有1人動議,并在會前征得2/3以上應出席會議同志的同意,否則不得復議。

  (八)在討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九)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十)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決定、備忘錄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并存檔備查。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

  (一)組織實施

  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在提交會議研究前,主任應事前深入調查,縝密思考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

  (二)監督檢查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綜合室負責督促檢查,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主任匯報。

  (三)邀請監督

  要提前將“三重一大”有關事項向所屬紀檢監察組匯報,并主動邀請紀檢監察組現場監督。

  五、責任追究

  (一)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集體、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追究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通報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其它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二)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的責任,依法依紀追究。

  六、解釋權和時效性

  本暫行制度的解釋權歸烏拉特前旗林業和草原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今后將根據具體情況逐步修改完善。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11

  為規范本中心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保障科學發展,結合本中心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應遵循的原則

  1、凡涉及本中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中心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2、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3、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1、“三重一大”的內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2、“三重一大”決策范圍

  (1)本中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2)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本中心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3、“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1)提出建議。凡須提請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科室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提出工作建議。

  (2)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提交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決策意見。

  4、“三重一大”組織實施

  有關科室實施,并加強對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管理、驗收等重要環節的監督。

  三、決策監督

  1、本中心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范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2、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四、責任追究

  在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的,進行責任追究。

  1、決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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