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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項目管理辦法1
技術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公司技術開發項目的管理工作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下屬各廠(礦)、各分(子)公司技術開發項目依照本辦法統一管理、統一實施。
第三條 技術開發項目包括:新產品開發、引進、試制、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在公司的推廣應用;生產過程中技術難題的技術攻關;科研成果的工業性試驗、產業化;產品標準制定;技術開發機構建設和專利申報以及公司新項目的前期工作(信息收集、技術交流、合作洽談的考察調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及審查工作等)。
第四條 公司與科研院校進行的產學研合作項目,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公司技術開發項目由技術中心統一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項目申報應以四個面向(面向公司發展戰略、面向市場、面向生產過程和面向公司效益)為原則,廣泛收集項目。
第七條 技術開發項目的選項范圍是:
(一)公司發展急需的重大關鍵技術;
(二)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產品質量的工藝、 技術與裝備;
(三)在國內外市場有競爭力,能較大幅度提高產品附加 值、促進結構調整的產品、裝備與相關工藝技術;
(四)改造傳統產業的新型技術及產品;
(五)適用于多個行業的共性技術;
(六)保護環境的關鍵技術、產品與裝備;
(七)技術開發機構軟硬件建設。
第八條 技術開發項目每年申報一次,每年的11月中旬前將明年的技術開發項目上報公司技術中心。
第九條 各單位申報項目填寫《技術開發項目立項任務書》,一式兩份,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并將書面材料制作電子版報技術中心。
第十條 技術中心將各單位申報的技術開發項目匯總后上報技術中心專家委員會初審,并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和董事長辦公會確定后,下達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公司進行的重點項目、技術水平較高的項目,統一由技術中心申報國家、省、市級科技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不受名額限制,大項目可以跨年度申報。
第十三條 技術中心根據公司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需要,可以指定某一單位或部門進行某個項目的技術開發,也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章 項目組織
第十四條 技術開發項目實行目標責任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技術中心是技術開發項目計劃的編制及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技術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 組織技術開發項目申報、評審工作,
(二) 編制技術開發項目計劃,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
(三) 落實自籌資金及上級撥款,合理分配項目協作單位所需經費,按合同規定撥付項目所需資金;
(四) 組織、檢查、協調項目實施,并會同項目承擔單位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
(五) 根據計劃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進行復議,對有問題的項目,決定調整或撤銷;
(六) 主持已完成項目的驗收;
(七) 選擇技術含量高的項目,參加科技部門組織的成果鑒定及評獎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技術開發項目的申報與立項程序,向公司技術中心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與公司技術中心簽訂目標責任書,按目標責任書要求完成項目;
(三)負責項目前期調研,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
(四)按公司招投標有關規定,與項目協作單位及設備儀器供貨單位簽訂合同書;
(五)定期向公司技術中心匯報項目實施情況;
(六)項目完成后,向公司技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編制項目驗收資料:
1、科技開發項目驗收申請書;
2、科技開發項目驗收表;
3、生產工藝、圖紙資料以及投產、應用的各種規章制度;
4、項目相關協議、合同、會議記錄、項目臺帳;
5、項目總結報告:包括產品、技術特征、技術方案、工藝路線、生產設施、檢測手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產品技術或與老產品、老技術的比較,生產、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意義、實測的技術經濟指標和成本分析、生產推廣應用前景、預測的企業社會經濟效益及存在的問題等。
第十八條 項目計劃下達后,各承擔單位或部門應盡快成立項目組,確定項目負責人。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由項目承擔單位推薦,技術中心確定。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科研水平、充沛的精力。項目負責人由在職領導兼任的,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投入到開發項目中。
第二十條 項目組成員可打破單位和地域限制,可在全公司范圍內配置專業人員,也可以在科研機構中聘用。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組要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工作計劃等,并按要求
填寫工作記錄。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計劃下達十五日內, 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進度安排、課題組成員名單報公司技術中心。
第二十三條 依據項目進度安排,項目組落實技術協作單位,并與項目協作單位共同完成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實施方案的編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購置檢驗、分析、化驗設備的,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 每月5日前,項目組向技術中心提交上月技術開發項目進展情況及下月資金使用計劃。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成立后,業務上受技術中心指導,行政上由所屬單位及部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技術中心根據項目的進展情況,每月對項目進行一次進度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由于工作不力,項目不能按計劃進行,影響工作的完成,技術中心可隨時作出調整。項目負責人由于工作變動,承擔單位或部門要及時向技術中心推薦新的項目負責人。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科技開發費是項目科研開發補助資金,來源有公司自有資金、上級撥款、技術中心對外技術貿易收入等。
第三十條 科技開發費包括項目調研,評估論證,技術咨詢與服務,課題研究與設計,新產品研制與測試,工業性試驗,研究用原材料、燃料及動力費,樣機、樣品購置費,土建安裝費,必要的專項測試儀器儀表及工具材料,資料打復印,驗收或鑒定等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 科技開發費由技術中心統一管理,技術中心根據合同,開具撥款通知單后,財務部根據公司資金管理辦法撥付。
第三十二條 技術中心負責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及技術開發項目月度資金使用計劃。
第三十三條 財務部根據項目經費預算及技術開發項目月度資金使用計劃控制資金支出,防止超支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計劃財務部對每項撥款分別核算,項目完成后,編制會計決算報表。
第三十五條 技術開發經費要?顚S,嚴禁擠占、挪用,否則根據公司有關財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項目組按要求編寫驗收資料,填寫技術開發項目驗收申請書報技術中心。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由公司技術委員會牽頭組成項目驗收組。驗收組成員由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中心人才庫專業人員及部分外聘專家組成。驗收組成員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組成,原則上為單數,直接參加項目的人員一般不參加驗收組。
第三十八條 技術中心在收到驗收申請后十日內組成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三十九條 項目完成后,各承擔單位要盡快申請驗收,前一項目未進行驗收者,將不安排新的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 國家、省、市級項目,先由公司技術中心組織進行初驗,再報請上級部門驗收。
第八章 成果申報及資料管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成果經驗收評價后,根據項目水平,由技術中心組織申報市、省、國家級的各種獎項,成果歸公司所有,個人沒有轉讓、處置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公司鼓勵項目參與人員在技術保密的前提下,發表論文、學術著作。論文可首先在公司《***》上發表,然后由技術中心向各類專業期刊推薦。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后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要對相關技術資料整理
二份,一份本單位留存,一份送技術中心資料室歸檔。
第四十四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實驗記錄、數據、 報告等,要整理歸檔,不得散失,不得由個人占有。
第九章 項目的終止與調整
第四十五條 項目按計劃正常完成,項目終止。
第四十六條 開發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項目開發即自行終止,課題組提交“開發項目失敗報告”,并提出相應的善后處理意見。
(1)技術市場出現同類型新技術,明顯優于正在進行的開發項目,且適用于本企業;
(2)開發項目遇到現有科研條件無法逾越的難題,開發項目無法完成預定的主要目標;
(3)市場條件發生轉變,開發項目失去實施意義;
(4)課題組無法勝任項目研究工作;
(5)公司進行戰略調整,退出該領域;
(6)課題組日常工作中出現違法違紀行為,致使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第四十七條 項目非正常終止,由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做出書面報告,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做消項處理。
第四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計劃實施過程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內容、進度、經費等進行調整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技術中心,作出項目調整計劃。
第十章 獎勵與罰則
第四十九條 技術開發項目完成驗收后,依照公司有關制度進行獎勵。 第五十條 由于項目負責人工作失誤或有重大違紀行為的,依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技術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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