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法院的實習報告匯編5篇
在當下社會,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不同種類的報告具有不同的用途。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在法院的實習報告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1
我在沅江市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15天的暑假實習,平時我們都是在課堂上學習理論知識,了解社會實踐,但說到真正的去辦案,去運用法律知識,我們都還沒什么經驗,所以本次實踐課——實習,成了我走進社會、了解社會的踏板。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除去周六周日,實際呆在法院里的時間只有十一天,但這十一天我卻感觸頗深。
一,實習過程與內容
我的實習是由內蒙古科技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和沅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一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庭審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被分在了刑一庭,這對我是有點難度,因為我們大一還沒有學習刑法。由于刑一庭只有我一個實習生,難免有些緊張和擔心,害怕自己做不好工作,為別人添麻煩。不過,這也是個鍛煉自己的好機會,正因為是一個人,更是需要我獨立迎接挑戰。就這樣,我滿懷激情,正式開始了在沅江市人民法院的實習生活。 在刑一庭實習的半個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 對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沅江市管轄人口較多,刑一庭又是沅江市人民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幾乎每天都有一個庭要開,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審判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通過旁聽案件,我對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刑事案件關鍵在于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法官們在討論案子時都是用沅江方言,能夠完全聽懂,但我還是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
4、寫一些法律文書。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實習的15天里,曾草擬過1份刑事裁定書,嘗試了自己寫刑事判決書的稿紙,寫過兩份公告啟示,這對我來說是非常大的考驗,要知道,案子都是普通程序,寫判決書要求將每個證據的主要內容都寫出來,并指明該證據都證明了什么,通常要寫十幾頁。要寫出判決書,就必須對整件案子十分熟悉,將厚厚的偵察卷看透。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就一份裁定書我寫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辭不嚴謹,法官讓我改了三次才送給庭長簽字,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躬行”。
5、跟隨警官到各地方調查案件,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里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杜警官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說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進程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跟著杜警官出去辦案確實學到了不少東西。
二,實習學到的知識
此次實習,我主要在刑事庭協助工作,同時我也經常參與檔案室的管理。在檔案室,我主要是協助整理檔案,它讓我對檔案管理工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使我的實踐能力在工作中得到了提高。同時,我也經常利用空閑時間翻閱各種案件,尤其是涉外型案件,讓我開闊了眼界,了解到了更豐富的案例,并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去思考及判斷各種案件的審理情況。看了許許多多的卷宗之后,尤其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的審判結論和一些相似案件的不同審判,讓我在開闊自己的思維的同時又學到了那些律師法官們的思維方式,同時又鞏固了我的法律知識,也讓我學到了一些課本以外的相關知識。
我以前從沒在法院實習過,對書記員的工作更是一竅不通。面對自己即將獨立工作,信心很不足。怕出問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好大家不停鼓勵我,給我增添信心。我認真了解了書記員工作的主要內容及要注意的事項。
書記員主要負責案件的記錄工作,包括庭審筆錄、送達筆錄、詢問筆錄、調解筆錄等等,還要負責一些案卷的整理裝訂工作及一些文件的打印印送達工作。說起這記錄工作,也許有人會認為書記員的記錄毫無技術和難度可言,只是簡單的記錄罷了,但作筆錄其實是大有學問的。本來我就對記錄這個工作完全不了解,寫字速度又不快,再加上沒有經驗,不知道各種記錄應有的格式,一開始完全摸不著門道,鬧了不少笑話。各種記錄都有一定的規律和格式,只要掌握了這些基本的規律和格式,記錄就會簡單很多。另外,在法庭調查的部分,記錄也是有規律可循的。有些程序是反復循環的,將其他固定的話反復寫,就能省去很多功夫了。要有較強的歸納能力,明白提問者和答問者要表達的主要意思,迅速地分析出哪些是重要的內容,刪掉不必要的內容,并將口語化的語言盡量轉化成書面語言記下來。而要做到這一切,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聽得懂。
三,實習結束后的心得
法院里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把全國設法學的院校比做一個瓶子,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個瓶子的蓋子,我們的學校就是那個瓶子的底,現在法學沒有專科生了,我們就成了墊底的,原來我總以為基層法院里法官們學歷低,在法院呆了半個月后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其實自己什么都不懂,現在本科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么事,法官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
實習是大學生走向社會的作用非凡的一道檻,其中充滿著磨礪與再學習的機會。若要成功的跨過去需不斷地反省并改進一些為人處世的措施。當然對于學法律的我來說,更得關注法律及其適用方面的瑣碎,不斷地從中獲得進步的經驗,為更好的規劃以后的人生打好基礎。這道檻對于大學生初步涉世也是非常重要的。實習給我留下的第一印象——認真對待每一個案件。
回首在刑事庭實習的10多天,我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曾經在學校對未來工作中法律應用的困惑和迷茫,隨著這次實習的一點一滴的應用慢慢的就不見了。實習讓我從一個只看到理論上操作的學生走到了一個能自己動手的實習工作者。知道了該怎么受理案件,分析案情,從一開始只會簡單的整理卷宗到自己動手寫審理報告,從一開始參加旁聽到了自己參加庭審做筆錄。每一次的進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識的更加完善。
在這短短半個月的實習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雖然,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難處。取證工作困難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實情;有關人員漠視法律,恃權凌法不配合;弱勢群體忍氣吞聲,維權意識淡薄;當事人法律觀念匱乏,因小失大。這一切都促使我堅定了將來從事法律職業的夢想。我覺得這次實習不僅是把理論運用于實踐,而且是積累工作經驗,為以后的就業打好基礎。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運作有所了解,也對專業技能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更加堅定了我要在法律這條路繼續走下去的信心。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2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后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的實習。本次的實習安排在開學后的第六周,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的知識與實踐相互的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了解從而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人民法院實習。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的審判庭、兩個刑事的審判庭、一個行政的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的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后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于老師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復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后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后,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法官宣布合議庭和議后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么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里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后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咨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了解。
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里,旁聽民事審判后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周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后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后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采納和不予采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后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后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后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
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范,陳述過于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于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采納和不采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后,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
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并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現在很后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現在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回學校后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希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出色完成。
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曾經有一個案件,申請人知道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后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于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所學的知識,為以后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該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一定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占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代理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而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于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于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于本來可以避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占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況,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而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進步。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處理好人際關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于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老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自我評價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助下,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己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得到了鍛煉。同時,實習開闊了自己的視野,使我對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序有所了解,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此外,我還認識了幾位法官和律師朋友,通過與他們的交流和相處交流,使我學到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邢臺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老師、及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謝!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3
實習人 ×××
學 號: ×××
實習地點:XX市XX區人民法院
實習時間:一個月
實習內容
實習心得與總結
20xx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間我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畢業實習,短短一個月時間,除去周六周日,實際呆在法院里的時間只有二十多天,但這二十多天來卻感觸頗深。
按照學校教學計劃的安排,我們大四快畢業這半年必須進行一個月的實習,學校不做統一安排,要我們自己去找,這對我們可是一件難事,要知道進公檢法的門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沒有什么熟人,法院會不會接受我們去實習呢?19號一下火車,就跟一班的楊裕武一起到XX區法院去聯系實習單位,之所以找比較偏遠的XX區法院是因為擔心別的法院去找實習的人太多,能鍛煉的機會太少。第一次進法院的門,心里砰砰直跳,該去找哪個領導呢,在門口向值班的法警問了一下,應該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樓,遞上學校開的連抬頭的沒寫的介紹信,沒寫抬頭是防止萬一這家法院不要我們的話我們還可以用這張介紹信到別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韓主任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在了解了我們的來意后對我們來實習表示歡迎,并給我們講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紀律,主要是關于保密方面的。聯系實習地點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門在外,膽子要放大些,去找實習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壞事,別人不要我們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別的地方,不過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一庭,這對我是有點難度,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別是在民事程序這方面,平時我的興趣和愛好都偏重于法學理論,考研考的方向也是憲法,可法院里似乎沒有哪個部門需要偏重憲法的,別人都說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來這法學這一塊,我還是得重新學起了。
在民一庭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幫助楊屆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邊整理邊看,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 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XX區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三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兩百多分,民一庭5位審判員(其中有一位因車禍休長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幾乎每天都有兩個庭要開,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法制宣傳周活動中我參加的模擬審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聽了這里的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問題都省略了,法官審案子就像嘮家常一樣,特別是簡易程序時,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臨時記錄。一些疑難案件必須采取合議庭的方式審理,在開庭審理休庭后要對案件的疑難點進行合議庭成員合議,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評議時的記錄,由于法官們在討論案子時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在他們開完會后再來整理一遍才能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因為雖然現在庭審筆錄全國的法院系統都是用亞偉速錄系統電腦記錄,但在詢問當事人或證人,在開合議庭評議這樣的臨時會議的時候還是用的手工記錄,并不是每個場合都能用得上電腦,過分的依賴現代化辦公設備會使人類退化。
4、寫一些法律文書,在實習的一個多月里,曾幫王志法官草擬過4份民事裁定書,幫楊介平法官寫過兩分公告啟示,雖然寫的都是一些比較簡單的文書,還是照著模板寫的,但還是出了不少錯誤,記得寫的第一份裁定書是一方當事人撤訴,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紹當事人情況,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訴的理由,然后是經本院審理,認為原告的請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準予起撤回起訴,訴訟費用減半由原告承擔,就這么簡單的一份裁定書我寫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辭不嚴謹,王志法官讓我改了三次才送給庭長簽字,真是慚愧!回來后狂看司法文書寫作的格式,后悔當初老師講時自己沒好好聽,真是應征了那句古話,“紙上得來終覺淺,覺知此事須深行”。
5、跟隨杜支軍警官到三斗坪、太平溪、樂天溪、官莊、張王場、XX市區等地方調查案件,送達法律文書。原先總以為送達文書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現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難處和方法,一份傳票送給被告有時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簽收個送達回證就要給他們解釋半天,因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簽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們心里在想,這簽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會不會對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門關起來故意不讓我們進去,杜警官給他耐心的解釋半天,給他說明送達回證簽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傳票和開庭通知了。現在才體會到中國法治進程緩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遠。跟著杜警官出去辦案確實學到了不少東西,XX區個鄉鎮都去見識了一下,對那里的鄉土風情有了一些了解。
深入了解了才知道自己的盲目自大,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其實自己什么都不懂,現在本生滿大街都是,而自己就是那種底層學校出來的,原來心里總想著畢業后能找個待遇好的工作,這不想干,那個太苦太累了,不出去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么事,法官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責任,設身處地為法官們著想一下,假如自己是法官,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圣的責任,前提是要公證,這代表的行使國家的審判權,法院專門有審判監督庭,專門負責錯案追查制,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打好了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極大的幫助。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4
一年前的這個時候,班上組織去xx省高級人民法院旁聽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內容已經記不清了,可是當時庭審結束,法官說過的一句話卻讓我記憶猶新,“整個案件的審理如同做菜,前面還有買菜、洗菜等,你們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開庭只是一個小的步驟,如舉證責任分配、合議等是你們看不到的,歡迎各位來民庭實習”。可能他把審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當,然而道理卻是相通的。
帶著這句話,我來到xx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實習了一個月。民二庭負責合同和商事糾紛案件,區別于審理民事侵權和婚姻類糾紛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負責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根據是否符合民訴法第200條所列13款情形駁回再審申請或指定再審。一般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后,往往已經查明了事實,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即便當事人申請再審,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駁回再審申請。
然而,我始終覺得審判監督程序存在不足。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往往是實質審查,幾乎相當于又一次審理,只是不開庭,仍舊會詢問雙方當事人,調查案件事實。駁回了當然好說,關鍵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實質性的情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將會指定再審(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被撤銷,案件重新回到二審模式。理論上指定的再審是一次全新的審理,但是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會覺得高院已經支持了其訴求,接下來的再審也應當符合其訴求(當然事實也確是如此,高院會發給指定再審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該案應注意的問題),要符合這一點,案件就必須是實質性錯誤。因此,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幾乎不可能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指定再審。
以前我覺得調解是非常不符合現代法治,應當摒棄,然而接觸到真正的案件后卻覺得現階段很難拋棄。法院積極采用調解方式結案是雙刃劍,好處是確實能很快化解糾紛,節約大量社會資源(二審、再審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時法院不必采取繁瑣的程序,當事人訴訟費亦減半)。調解帶來的是短暫性的、對個案的好處,犧牲的卻是司法的權威。有些案件反復審理近XX年,所耗費的社會資源甚至都超過了訴訟請求,而最后也經常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很多調解就是雙方各讓一步,一方利益受損,本質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那些久拖不決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現一個權威而且公正的判決來定紛止爭?調解用的越多,權威就更難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決都可能讓雙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雙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審申請)。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終極性,可是終極性又在哪里呢?這里我不只是說調解,而是指這一類殺雞取卵的做法,如信訪制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然而實際運用中這條所謂原則更像一句口號。對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證據。接觸的兩邊當事人人往往各說各的,似乎都是對方的錯,完全是兩個版本。在實際接觸到的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爭議焦點在貨物單價上。原告一方只有為打官司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錄的電話錄音,內容為被告一方公司員工從老板處聽說的一個價格,再無其他證據。一審、二審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以該價格作為單價計算總貨款。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根據上述條款若要有足夠的證明力需要其他證據佐證該電話錄音,并且該電話錄音的對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對人,內心實在無法采信該證據證明的價格(不自覺地自由心證)。因此,根據民訴法第200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撤銷原審判決,指定再審。就本案而言,若原告(賣方)能提供市場價格的參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價格,均能大大支撐起訴求。
另一委托糾紛案件中我們認為一審、二審均認定法律關系錯誤,以此撤銷了原審判決。該案還存在另外2個爭議焦點:一是一張欠“票”,“票”看著又像條,寫明xx元,另欠x萬元發票。本案中確實存在既欠票(增值稅發票),又有欠錢的情況,而“票”和“條”實在無法辨認。一方認為是欠條,欠xx現金和x萬元發票,不然怎會寫另欠;另一方認為是欠票,另欠只是強調的是另一筆整數票。從字面上解釋,二者均有道理。但從字條的來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條的形式支付貨物的差價給受委托方,同時提供等額增值稅發票,而過去5年的貨物單價均在x到x之間(支付的差價無非在x到x之間),因此有理由相信這是這一張欠票,貨物單價*貨物數量=發票額。另一爭議點是訴訟費的計算。一審中一方提出了反訴,若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訴訟費應當分別減半(不需要申請減半)。而一審判決并未減半,二審以其當事人未申請減半而維持了一審。事實上二審一定知道一審法院計算錯誤,但又以錯誤的理由維持了錯誤,其實是引出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不足。其并未給出一個合理的救濟途徑,其第4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根據上述規定,訴訟費計算錯誤時應當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而此項救濟權利太弱,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此案中當事人一并在二審中提出了訴訟費的問題,但二審既然維持了一審的實體判決,也就無從更改訴訟費的分擔問題,因為訴訟費并不是判決的一項,沒有法律依據更改訴訟費。同樣在在審審請審查中,如果實體并沒有錯誤,也只能駁回其再審申請。
實習結束之時,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莊嚴的審判樓,威武的獅子。短短的一個月中,法院大門口不曾有一天沒有上訪群眾,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僅僅是每天進出的法官。跪拜在門口哭訴的婦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腦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雙手,不是法院,而是整個社會、整個國家。
在法院的實習報告 篇5
時光荏苒,轉眼間大學生活已經度過了兩個春秋,大三如期而至,隨之而來的還有我們的實習。這次實習我們班共分成五個小組,分別被派往五個實習單位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實習,我們組被派往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雖然我們的專業并不是法學,但考慮到有一定的專業相關性,比如關于勞動糾紛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還是有一定的意義的。希望通過這次實習學習更多的專業相關知識、處理社會關系的技巧,增強社會適應能力,而這些往往是我們在課堂上學不到的。
雖然這次的實習時間只有一個月,除去雙休日甚至只有二十天,但是這短短的二十天卻讓我感觸頗深。
我被分在了行政庭,我們辦公室里有一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這一個月來就由她們來指導我的實習工作。剛來到辦公室的第一天我就向老師請教了關于法院的基本狀況,了解到由于金水區算是鄭州市管轄范圍比較大的一個區,因此金水區法院平時的工作較其他法院會比較忙,其中尤其以民一庭為最忙,每年接的案子都要有幾千數之多,民一庭主要負責像離婚之類的民事糾紛,民二庭則是負責處理經濟糾紛,而我們行政庭則是負責處理行政糾紛,也就是我們說的“民告官”,此外還有處理申請行政強制執行問題的職能,這樣的性質也決定了行政庭的工作比較清閑;除此之外審判庭還有刑事庭和少年庭,還有負責執行的執行局及法警隊,其他職能部門還有負責立案申請及審查的立案庭、審理監察的審監庭、負責處理信訪案件的信訪科以及從事技術鑒定的技術科等,此外金水區法院下屬的還有柳林法庭和祭城法庭。這就是金水區法院大致的組織職能,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才能使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而這些對于法院的基本狀況在沒有來到這里實習之前是完全不了解的,這次實習的確使我受益匪淺。
在行政庭里,必須協助書記員和法官的工作,即使在這里的工作并不是那么忙,但還是感到充實而有益。以下是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整理卷宗
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議庭對案件的討論意見理由等等,是給法院內部看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絕對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起訴書、票據、原被告身份材料、委托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材料、答辯狀、法院傳票及公告、庭審筆錄、判決書、送達回證以及上訴狀、上訴移送函、上級法院的判決書及回復等等,正卷是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帶離法院,閱卷完畢后應及時送還案件的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順序排列內部文書、填寫封面、裝訂成冊、張貼封條、書記員蓋章等工作。
這項工作看起來是一個簡單體力勞動,但是,在整理卷宗時,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要求,熟悉并掌握卷宗的整理方法,才能將這些案件材料整理成工整有序的卷宗。在學習整理的過程中,書記員文老師手把手教導,我秉著不懂就問的精神,向她請教了許多整理過程遇到的問題,例如:缺少票據是怎么回事?送達回證缺失怎么辦?多余的證據怎么整理?經過文老師的指導和自我的學習操作,我摸清了整理卷宗的一系列要求,并能夠獨立的整理卷宗,但不足的是,我整理卷宗的速度太慢而且在粘封皮時總是粘的皺巴巴的,不過所謂熟能生巧,在整理了好幾份卷宗之后,這也不成問題了。
(二)打印文書、送達文書
打印文書同樣要細心,因為司法文書是正式的文件不能有錯別字和不當語句。我首先將文書在電腦上打出來,然后檢查打出來的文檔,修改錯字和不當措辭,然后通過法院內部的即時通訊軟件將文檔傳輸給打印室的工作人員打印出來,然后去取回打印出來的文件,發給法官。送達文書和票據一般都是當事人接到了通知,到法院來領,這就提高了工作效率,票據主要退訴訟費,送達文書還需要按照規定填寫送達回證。除此之外,每份打印的判決書等都要蓋有“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的章,并且要到辦公室蓋法院的公章,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嚴謹和程序性。
(三)旁聽庭審
通過旁聽案件,我對行政案件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行政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因為行政庭審理案件的性質,多數為某人狀告某局(廳)或者某單位的行政不作為案件,這就應該是為老百姓提供了一個申訴的平臺,在審理過程中就要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為老百姓著想。這就要求法官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應該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四)擬寫并校對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
整理校對庭審筆錄和合議庭筆錄的工作也是相對比較簡單的,主要發現有無缺頁、錯別字、不當措辭等。除此之外,有時需要自己擬寫這些筆錄,由于筆錄一般上都是當事人自己說的原話,是作為證據的,不能對其進行概括總結,因此,這項工作其實也就是在開庭時將當事人的話記錄下來,而一般上法院對于這些也是有固定格式的,所以在開庭之前就可以把基本信息先在電腦上寫好,這是比較簡單的,因此這項工作我也能很容易完成。在運用電腦編排這些文字中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信息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在我們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五)擬寫判決書
如果前面的工作只能是一些體力上的勞動的話,那么擬寫判決書應該是最有技術含量的一項工作了。判決書前面的內容比較容易,原被告、委托人、第三人的個人情況還比較好寫,因為這些內容是現成的,直接寫上去即可。案件案由和法院審理情況這一段有著固定的格式,按照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來寫即可。
判決書后面的內容比較多,寫起來也比較困難。原被告與第三人對案情的陳述以及相關理由等內容必須從起訴書和答辯狀中整理出來,要保持與當事人陳述的內容一致,對其中不當的措辭語句進行修改,并適當精簡不必要的內容,這是一個比較困難的過程。剩下的內容是“經審理查明?”和“法院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內容,因為這是法院調查和審理的最終結果,事關雙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不能有一丁點兒馬虎。由于這個內容是專業方面的知識,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還是不是很懂,所以通常是姚老師擬好的稿,只要按照她的擬稿打上去就好了。之后姚老師認真修改了我寫的判決書,并對我進行了指導,指出了我擬寫時的不足之處,使我受益良多。
在實習過程中,除了做上述的基本工作之外,我也認真翻看過整理成冊的卷宗,結合自己專業,發現其中確實是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和研究的。
一、關于勞動糾紛和勞動安全的問題
在實習過程中,我經常會接觸到勞動糾紛案件,比如有關于社保局申請強制執行某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件,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勞動者入職以來雙倍工資、罰款和每日工資3%的滯納金,還有勞動者狀告某單位未履行繳納五險一金義務的案件、狀告社保局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以及各種關于工傷的案件等等,對此我也有一些想法。
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之一,國內頻頻出現拖欠工資、強迫勞動、不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等各類勞動糾紛,而勞動者幾乎百分之百處于劣勢。因此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同時,勞動者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內容審查,即審查勞動合同中有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存留合同防范風險。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單位蓋章后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保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并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其中勞動安全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永恒主題。勞動安全問題是經濟建設中必然會遇到,也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盡管我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安全問題,并為此采取了一系列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措施,也確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從總體上講,勞動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和影響著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也嚴重影響著經濟建設與社會穩定。我覺得勞動安全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安全問題在立法上存在著空白和矛盾,在執法上存在著嚴重不足,尤其是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業主不重視勞動安全,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而勞動者又缺乏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進而提出了應對措施,即要按照依法治國方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勞動安全方面的法律體系,并要強化這些法律規范的實施,使勞動安全問題真正得到落實,從而達到勞動安全形勢的根本好轉。
二、關于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的想法要從一次外出送達說起,實習的某天,有個當事人過來讓我們幫他送達判決書,他是殘聯的,他想解決的問題是依照法律規定殘疾人應該被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接收,這是對殘疾人的一種就業保障,如不接收就要向當地殘聯繳費,而他狀告的是一家小型的中介公司,而這種中介公司實際上并沒有多少員工,這要怎么來計算成為了一個問題。由此也引發了我對另外一個問題的思考,就是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該由誰來承擔?他們的權益要如何來維護?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的一種用工模式。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互分離。勞務派遣公司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它有兩個最大的特點與其它概念相區別: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項目,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業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還沒有充分進入政府政策的視野。在缺乏規范的情況下,勞務派遣運作中暴露出許多方面的問題。其中,社保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焦點。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然而,現實中大部分被派遣勞動者還是不能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的社保待遇。
(一)派遣公司中的社保問題
通過資料收集與總結,發現較多勞務派遣公司中主要存在的社保問題有以下幾個:
1、勞務派遣公司社保業務外包影響到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繳納,侵害到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入保和變更辦理不及時。大部分派遣公司承諾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三個月后為其補繳社保,但是否及時有效地補繳就不得而知。
3、退保和注銷辦理不及時。如果不及時辦理減員手續,新的用人單位將無法辦理參保增員手續。如果由此影響勞動者在新單位參保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監察力度不夠從而形成應付勞動監察,實際工作卻不斷拖延的現象,使得更多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5、勞動者個人信息易于泄露,侵害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6、實務操作中的違規做法。在社保實務操作中最為普遍的違規做法就是要求勞動者承諾“自愿”不參加社會保險。
(二)以上社保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經營地位不明確,經營的業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2、經營資質沒有審批,勞務派遣單位的登記注冊,收入核算以及稅法方面無詳細規定。
3、混業經營問題,造成大規模裁員,甚至使一些企業減少或不用固定職工。
4、勞務派遣三方的權益缺乏保障。具體問題就有勞動合同問題、參加社會保險問題、跨地區就業的政策銜接問題、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問題和其它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等。
(三)勞務派遣公司社保問題的解決對策
針對于解決勞務派遣公司的社保問題,應當通過制定部門規章,讓勞務派遣業享受有關就業促進的優惠政策,成為促進就業安置的重要渠道。
1、勞務派遣許可審批制度。鑒于勞務派遣業涉及到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開辦勞務派遣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并實行年審制度。各地應根據當地情況,在堅持適度競爭的原則下,通過實行行政許可和控制進入門檻,合理控制勞務派遣機構的數量。
2、不同經營對象、經營領域的勞務派遣公司設置不同的注冊資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則,必須堅持分業經營,勞務派遣機構不得同時經營勞務承包、勞務中介和勞務代理。同時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審核,人員專業素質的審核等。
3、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如制定勞務派遣業的稅收制度。規定以勞務費扣除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以外的收入為稅基,實行較低稅率。盡快制定勞務派遣企業工商登記的類別,使其法律單位明確。涉及到勞務派遣公司的稅收問題,應改進目前社會保險的繳費制度和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派遣公司出具正式的繳費憑證。
4、加強對勞務派遣的勞動保障監察,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的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員單位(包括家庭)。針對家政服務點多面廣現有的勞動保護監察力量手段不夠的情況,可考慮通過對派遣公司的專管員、督導員進行勞動法律政策培訓,使其持證上崗的方式,讓其擔當一部分監督職能,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5、必須建立一套完備的勞務派遣市場準入制度。勞動保障部門、工商和稅務部門設置一套對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核備案制度,嚴格控制勞務派遣市場準入門檻,淘汰不合要求的勞務派遣單位,從而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6、勞務派遣從業人員采取靈活的社會保險政策。如在勞動力市場管制放開的情況下,對不同就業形式的差別政策對勞務派遣有重要影響。勞動立法、勞動制度和政策對正規就業保護的程度越高,對非正規就業保護的程度越低,對勞務派遣的需求就會越高。勞務派遣企業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正式職工正常繳費,臨時勞務派遣人員參照其他規定繳費。針對流動就業者的情況,應該積極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帳戶。
三、關于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產生的勞動糾紛問題
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基于我看到的一個案件,是一個工傷保險的案件,一個59歲的老清潔工在工作中受傷,根據法律要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因而也不能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法律保護,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那么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產生的一系列勞動糾紛該如何解決也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目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后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引發訴訟較多,案件處理時對法律適用的問題存在一定爭議,退休人員再就業后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如離退休人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了,則有關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目前常見的問題是,很多勞動者處于“退”而不“休”的狀態,在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和才能,由此,他們也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么他們的合同效力應當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難題,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無論有關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他的合同都應在他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日終止,這是法定終止條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這樣,此類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就更加明確了。因此,對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后勞動仲裁部門不能受理,離退休人員應直接通過訴訟解決。綜上,《勞動合同法》針對的勞動者,已經不包括退休后工作的人員,這些當事人和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
因此建議離退休人員,在參加工作前不妨與單位簽訂雇傭或者勞務合同,明確并細化工資、福利、獎金等具體內容,并把加班費、休息日等內容約定清楚。這樣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維權了。
而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這方面有這樣三個條例我們需要了解:一、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二、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實習結語
實習,就是實實在在地學習,實習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我學會了如何整理卷宗并裝訂歸檔,學會了如何擬寫判決書,了解了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熟悉了行政審判流程,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這次實習,可謂收獲頗豐。實習在給了我啟發的同時,也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理論與實踐脫節,無法將理論熟練地運用,專業知識不扎實,對于專業知識的學習有待于加強。
實習期間,我拓寬了視野,增長了見識,認識到我還有很多知識要去學習,要去實踐,要去將自身的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積累各方面的經驗,為將來自己的工作之路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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